【法律課堂】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

2021-03-02 濱海視窗

  中國《刑法》中並沒有與「見死不救」相應的罪名。涉及「不履行救助義務」,法律只規定了特定身份與特定職務的人,在別人危難的情況下有救助義務。例如警察、檢察人員、醫務人員,根據其職業法規有救死扶傷的義務。

  從2001年以來,法律界對見死不救的行為是訴諸法律,還是歸於道德整合的討論一直很激烈。

  反對者認為見死不救是一個道德問題,不屬於法律強制管轄的範疇。而且這一犯罪的界限確定起來難度較大,如果打擊面過寬或過窄,既達不到法律的社會效益,又不利於司法實踐。另外,根據現有法律懲罰見死不救行為也是有可能的。

  例如某些見死不救行為可被定為「不作為犯罪」,即有救助義務並且能夠實施救助而未實施。但「救助義務」並非針對所有人,根據刑法,只有某些特定的「先行行為」引起附隨義務,比如成年人帶著鄰居家的小孩去遊泳,該成年人就負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此外對家庭成員也負有救助義務,「媽媽和女友同時落水,你先救誰?」對於這個經典難題,網絡上流傳的一種說法是,如果根據上述法律界定,那麼你這個倒黴男友只能先救老媽,因為你對母親有救助義務!

  也正鑑於此,「入刑」的支持者提出,臨危相救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基本道德規範,把救助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是合理和可行的。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有必要通過法律來懲戒,這有利於減少道德與法律之間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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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情況指的是,當「見死」者負有法律上防止他人死亡的義務時,有能力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卻不採取措施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以至於他人死亡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其實質就是刑法理論上的不作為犯罪。但有些人在別人需要幫助的時候選擇了漠視,那麼這種情況下見死不救犯法嗎?一、見死不救犯法嗎在一般情況下,「見死不救」只是道德譴責的對象,不屬於刑法評價的範疇;但在特殊情況下,「見死不救」也會成為刑法評價的對象,「見死不救」者亦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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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靜案:見死不救算不算犯罪
    我之所以不惜紙張地引用法院的「查明事實」,只是想與法院商榷:姜俊武構不成強姦罪,那麼其「見死不救」是否構成犯罪呢?         按照法院認定的事實,姜俊武向黃靜「求性交不成」,轉而發生了「特殊方式的性活動」,這些均使姜俊武構不成「強姦罪」。但是,其後的情況是「兩人入睡。
  • 男友見死不救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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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生母作為拍攝者見死不救,有時間拍攝卻沒時間搶救自己的骨肉,是不是太冷血、太荒唐?是不是也應該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論處?1號紀實熊高傑律師來為大家深入解析。在我國刑法規定中,犯罪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 我們可以從字面上進行理解,作為就是積極做出某種行為,比如張三舉刀砍向李四,或者如視頻中的男子,舉起幼童摔在沙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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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見死不救,違法嗎?但「見死不救」的相關法條,卻並非寫在《民法典》中,而是作為刑事犯罪中的不作為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也即是說,見死不救,依照情節和嚴重程度,可以被判拒不執行判決罪、玩忽職守罪、遺棄罪、故意殺人罪等等。那麼什麼情況下,「見死不救」會被判為刑事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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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並沒有明確這種情況下的費用負擔問題,我們醫院的苦衷誰能明白?」  ……「見死不救」的矛盾在激烈的爭執中進行了許多年。  演化至今,矛盾雙方都已經非常理性。醫院承認:救死扶傷是法定職責;媒體探討的話題,也從「醫院見死不救,沒有醫德」,演化為「醫院應當如何救死扶傷」。
  • 這些情形「見死不救」也犯法,嚴重的還要坐牢
    見義勇為是我國的傳統美德,這也是我們從小學習的東西,在別人遇到困難的時候,我們提供幫助,這是美德,也是作為同類的一種本能,然而從校園走向社會你會發現,見義勇為在現實中很複雜,牽扯到各方面的事情,以至於很多人遇到別人需要幫助的時候,我們選擇了沉默或者走開,這樣在一般情況下最多也就是良心的譴責或者被人道德層面的議論,不會上升到法律層面,有一般就有特殊,特殊情況下如果我們選擇漠視或者走開,那也是要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