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靜案:見死不救算不算犯罪

2021-01-08 中國經濟網

 

女教師裸死案宣判:法院稱特殊性行為不屬強姦(圖)

 

  7月10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對湘潭市臨豐學校女音樂教師黃靜裸死案進行一審宣判。其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判處無罪。    

    說姜俊武無罪,其實是指姜俊武的行為構不成強姦罪,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判決,是基於法院認定的下列事實:2002年5月被告人姜俊武與黃靜相識並確立了戀愛關係。2003年2月23日,兩人一起吃完晚飯後到姜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2時許,隨後兩人回到臨豐學校黃靜的宿舍同宿。姜俊武與黃靜親吻、撫摸後提出與黃性交,黃不依,姜便改用較特殊方式騎跨在黃的胸部進行了體外性活動,之後兩人入睡。熟睡中黃靜吐氣、噴唾沫、四肢抽搐,姜驚醒後問黃靜「哪裡不舒服」,黃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時許,姜俊武離開黃靜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約一小時後,姜俊武多次撥打黃靜的手機無人接聽,後回到臨豐學校敲黃的宿舍門沒有應答,便將情況向學校領導反映。校方派人從樓頂墜繩由窗戶進入黃靜的宿舍,9時30分許發現黃靜裸體躺在床上,已經死亡。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鑑定,黃靜系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姜俊武與黃靜繫戀人關係。2003年2月24日被告人姜俊武留宿於黃靜的宿舍並提出與黃靜發生性關係時,黃表示要等到結婚時再行其事,姜尊重戀人的意願,而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性活動。其主觀上沒有強姦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不符合強姦罪構成要件,不構成強姦罪。    

    假如法院認定的事實「證據確鑿」,我認為法院判決姜俊武不構成強姦罪應當說是沒有問題的。我之所以不惜紙張地引用法院的「查明事實」,只是想與法院商榷:姜俊武構不成強姦罪,那麼其「見死不救」是否構成犯罪呢?    

    按照法院認定的事實,姜俊武向黃靜「求性交不成」,轉而發生了「特殊方式的性活動」,這些均使姜俊武構不成「強姦罪」。但是,其後的情況是「兩人入睡。熟睡中黃靜吐氣、噴唾沫、四肢抽搐,姜驚醒後問黃靜『哪裡不舒服』,黃未作答,姜便又睡」,而最終是「黃靜系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對於姜俊武而言,當發現黃靜「吐氣、噴唾沫、四肢抽搐」,顯然其應當意識到這是一種嚴重的病情,而且這種情況下不及時施救很可能會導致黃靜死亡。從姜俊武發現黃靜「病情」後又入睡「見死不救」看,這時姜俊武不作為無非可能持有三種心態:其一是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其二是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已經預見到,但自信這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性;其三明知行為(對黃靜不管不問)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對其持無所謂的放任態度。由於可能存在上面的心態,這就使姜俊武沒有對黃靜採取「搶救」措施,結果最終造成了黃靜死亡的結果。如果姜俊武是持有前兩種心態,即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那麼姜俊武對黃靜「發病」的不作為(不搶救)行為則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如果姜俊武持有的是第三種心態,那麼姜俊武的不作為行為則可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從法律上來說,如果追究「見死不救」的刑事責任,無疑被追究者應當負有法律上的「見死相救」義務。對於本案來說,姜俊武由於與黃靜的戀人關係的存在,加之其在黃靜出現「吐氣、噴唾沫、四肢抽搐」病情之前與其發生過「特殊方式的性活動」,而在黃靜出現病情時又同居一室,這些足可以確認姜俊武有「見死相救」的義務。我不知道法院認定這段事實的依據是什麼,但讓公眾相信一個人面對戀人「吐氣、噴唾沫、四肢抽搐」竟能安然「又睡」,我覺得這應是相當困難的。    

    既然法院認定姜俊武當時「又睡」就「又睡」了吧,但即使這是事實,也並不能使其免予刑事制裁,就本案來說,先是姜俊武與黃靜的「特殊方式的性活動」促發了黃靜的「潛在病理改變」,在黃靜病理改變呈現症狀時,姜俊武的「見死不救」又使黃靜失去了挽回生命的機會,如果法院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那麼判姜俊武個有罪,我看是冤枉不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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