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女子遭虐待致死」案臨近重審,有多少迷霧等我們撥開?

2020-11-27 互聯文學

「女子遭虐待致死」案臨近重審,還有多少迷霧等我們撥開?

作者:圖南

來源:南方傳媒書院

2019年1月31日,山東德州,一個寒冷的冬天。

剛過完22歲生日不久的方某洋這天在痛苦中死去。

案卷顯示,生前她遭到公婆及丈夫長達半年的虐待和毆打,包括「打、凍、餓、禁閉、罰站」。而31號這天,這個可憐的女子更是遭到公婆丈夫的多次棍棒毆打,這成為她的直接死因。長期的虐待導致她極度營養不良,出嫁時160斤的她,死時只有60多斤。

2020年11月,這件案子在這個月被全網關注,方某洋的娘家最近迎來了許多記者,「女子遭虐待致死」的話題走上熱搜。11月17日後,禹城市人民法院、德州市人民法院先後發出情況通報,撤銷原判,重審。

2016年11月18日,也就是四年前。方某洋與張丙結婚了,婚禮當天的視頻中看來,當天很熱鬧,視頻中一片歡聲笑語。婚後一年內,張丙發現方某洋一年內未能懷孕。根據公公張吉林供述,他們通過醫檢和打聽得知未能懷孕是因為方某洋曾經流過產。

方某洋一直沒能懷孕,讓張家人無法接受,對待方某洋的態度開始發生變化。從數落,到虐待。

2017年底,張丙帶著方某洋回娘家時向方父提出退還13萬彩禮,被方父拒絕。後來,張某林(方某洋公公)稱方父為此打了張丙,此後,再也沒讓方某洋回過娘家,並且看方某洋越來越不順眼。 隨後兩家矛盾不斷加劇,張家對方某洋的虐待越來越嚴重。

2019年1月30日晚,方某洋離開了這個世界。

根據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害人方某洋符合在營養環境不良基礎上受到多次鈍性外力作用,導致全身大面積軟組織挫傷死亡」

後禹城市法院開庭審理方某洋夫家人「涉嫌虐待罪」一案。一審判決認為,鑑於該案三名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預交賠償金5萬元,決定從輕處罰: 公公張某林犯虐待罪,獲刑三年;婆婆劉某英犯虐待罪,獲刑二年二個月;丈夫張某犯虐待罪,判二年緩三年。

方某洋家屬認為量刑明顯畸輕,向德州中院上訴後,中院裁定發回禹城法院重新審判。原定11月19日重審,最新消息延期重審。

「方某洋是長期遭受張家虐待致死」、「一審判過輕」、「德州中院裁定結果存在甩鍋」、「方某洋未能生育是否因為流過產」… 重審前,圍繞著「女子遭虐待致死」案引發一層層的迷霧。

刑事案件中的媒介監督與司法獨立,這個案件上,媒介監督發揮作用了嗎?

自從「女子遭虐待致死」案走向輿論漩渦中後,方某洋的娘家引來了媒介聚焦。從記者採訪,再到社交媒體網民的意見狂歡,從「婦女生育權與人權的爭論」到「農村精神障礙人口保護」,案件引發的討論越來越多。

一是認為,張家人對方某洋的虐待是故意的,方某洋的死亡也是由方家人常年累月的故意傷害造成的,也即張某洋是因家人故意傷害致死的。殺人應當償命,一審判決太輕,要求重判。

二是認為,「女性不能懷孕」不能成為施加暴力的理由,這場案件如果不能判好,將必是時代的倒退。

三是認為,「結婚=生子=女方一定要懷孕」這個問題本身就是錯的,結婚不等於必須要生育。不能生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單純指責虐待女方,是無理的。

那麼,輿論的圍擊影響到案件了嗎?

從雷州中院再到禹城人民法院的公開通報上,再到延期重審,重審工作顯然逐漸遭到輿論壓力。重審能否改變原判,重審是否會改變一審判決,已經有無數張眼睛關注著。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再到各類法律界人士走向社交媒體,線上的輿論狂奔的背後,也正興起著一場「全民審判」。

同樣,關於「精神障礙」、「不能懷孕原因」、「男方是否早就知道方某洋情況」等問題的披露,陷入了一個又一個的羅生門,始終未能發現權威的定論。

方某洋有精神疾病一事,是否有醫學鑑定

在所有的討論中稱:張家認為方某洋有精神疾病一事,存在多種不同的說法。方某洋娘家人一方稱其生活能夠自理,沒有精神病。方某洋的表哥 謝樹雷稱,洋洋母親患有精神病,孩子身體健康,只是反應有些遲鈍。

一審中,張家人供述稱,發現洋洋行為異常,了解獲知她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根據張家人一審中的供述發現,他們在洋洋「犯病時」會打她的臉、頭… 面對所謂的「精神疾病」兒媳婦,張家人的溝通方式選擇了暴力。

關于洋洋具體是什麼病症,至今也沒有任何醫學鑑定,那麼將「精神疾病」歸理到施虐行為上,更顯得荒唐。 即使是存在他們認為的「疾病」,也不應該用暴力解決本不是問題的問題。

一審判決是否荒唐,定罪量刑合理嗎

審判決認為,鑑於該案三名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預交賠償金5萬元,決定從輕處罰:公公張某林犯虐待罪,獲刑三年;婆婆劉某英犯虐待罪,獲刑二年二個月;丈夫張某犯虐待罪,判二年緩三年。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也存在疑點需要解釋:

1.「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從輕處罰」是否合理。

洋洋去世後,其表哥謝樹雷和親戚在張家未見洋洋,於當晚23時報警。張家人為主動投案,並不算自首。 一審中的「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法律適用上,可以從輕判決,也可以不選擇從輕判決,這裡是否合理仍需解釋。

2.自願預交賠償金5萬元,預交賠償金,預交賠償金是什麼操作,能抵刑嗎?

判決中,張家人自願預交賠償金,預交賠償能否抵消一部分處罰? 「自願預交」說法是否合理,判決前「自願給錢」的行為想要求和,達到減輕處罰的結果。一審判決前,提前拿錢「消災」顯然會影響司法公正。

3.定罪量刑是否合理,是虐待罪還是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存疑

一審判決結果顯示,張家一家三口犯的都是「虐待罪」。 在張家供述中,張家人認為洋洋存在精神疾病,張家人虐待「精神疾病」的洋洋,是否應該加重量刑?

法醫鑑定顯示「 被害人方某洋符合在營養環境不良基礎上受到多次鈍性外力作用,導致全身大面積軟組織挫傷死亡」 是故意傷害致死嗎?是故意殺人罪嗎?

那麼虐待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刑罰有多大的區別?《刑法》260條規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若在極短時間內故意致一個人死亡是故意殺人,最高可判處死刑;然而在漫長的時間裡,將家庭成員慢慢折磨致死可能被判虐待罪。同樣是要了人的命,定罪量刑上卻相差了十萬八千裡。

「撤回」重審能「扳回」局面嗎?

關於重審,是因為洋洋母親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德州中院認為本案未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原審未公開開庭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因此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禹城法院重新審理。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補充起訴,否則,原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近日,在央廣之聲《新聞有觀點》節目上,長期關注女性反暴力維權領域的律師呂孝表示: 「 除虐待罪,此案還涉嫌故意傷害罪,至少應以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兩罪並罰公訴到法院。 一審的量刑明顯偏低,無論是情節性質、尋釁手段、惡劣程度,以及造成的社會影響,此案都是無以復加的,預存5萬元賠償金就從輕處罰不合理。

從案件定性以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此案應該提級審,不應該在基層法院審,哪怕由院長直接牽頭作為審判長審理也是不夠的。」

議題在拆解,但正義更值得期待

「女子遭虐待致死」案的背後,「反家暴」、反家庭虐待的社會宣傳、社會教育工作也應當提上日程。在這一年裡,發生了太多的因家庭暴力誘發的社會慘案:杭州殺妻案、上海殺妻焚屍案… 以及許多未被曝光的家暴、家庭虐待案件。

11月19日,這個原定於重審的日期因為協調專家證人出庭時間,該案件延期重審。

關於案件的爭議還在繼續,案件最初關注的「一審輕判」議題。逐漸被女性權益、農村社會習俗轉型、殘疾人士權益保護等議題淹沒。其 背後是人們對於正義的訴求。

臨近重審,我們期待著翻案,期待著正義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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