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購買汽車,並委託銷售公司代辦驗車上牌等事項。此後,他在同一處違章多達30次,但沒有收到違章通知,直到等來交管部門6000元的罰單。為此,李先生狀告汽車銷售公司,要求對方承擔損失。海澱法院17日判決,雙方各擔責50%,汽車銷售公司向李先生支付3000元。
李先生訴稱,2017年,其從被告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汽車一輛,該公司員工小王作為代辦人,代自己辦理車輛驗車上牌事項,並預留了小王的手機號。李先生駕車在某路口借公交車道右拐,發現事後沒有收到違章的信息通知,以為此處可以右拐。直到2019年,因車輛故障交警處理時才發現其在上述路口處同一地點有30次違章,共罰款6000元。李先生前往交通大隊查詢,發現其車輛註冊信息欄裡的聯繫電話不是自己的電話,所以才未收到違章通知。於是李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汽車銷售公司承擔扣除第一次違章罰款之外的剩餘全部罰款金額5800元。
汽車銷售公司代理人認為,李先生是因自身錯誤認識等原因導致多次違章,該後果應由其自身承擔。公司員工在代為辦理驗車上牌時,填寫的信息為代辦人聯繫方式選項,並非車主聯繫方式。此外,經公司實地走訪發現,李先生多次違章的路段,交通標誌清晰明確,李先生不能將自己的違章行為造成的法律後果歸責於銷售公司。「無論是否有違章簡訊提醒,李先生都應當嚴格依法駕駛車輛。」代理人這樣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先生作為車輛駕駛者,應當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駕駛車輛,在道路交通標識明確標明小汽車某時間段禁止通行的情況下,應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秉持誠實原則,而不能抱有僥倖心理規避交通規則,即使沒有簡訊提醒交通違規事項,李先生也應做到遵規守法。未收到簡訊通知不能成為違反交通規則的理由,因此,李先生在交通違規中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同時,法院指出,汽車銷售公司為李先生代辦驗車上牌事項,應在完成上述事項後及時更換或者通知李先生將預留號碼更換成其自己的手機號,以便處理各種交通通知事項等。但汽車銷售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上述職責,其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公司,理應知曉辦理驗車上牌中所登記的手機號是日後車主接收各項交通通知的途徑,汽車銷售公司並未忠誠履行上述職責,其在接收相應處罰簡訊後,也未及時告知李先生,所以汽車銷售公司也存在一定的過錯責任。
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最終做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根據本案,法官提醒廣大車主,在日常行車過程中,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交通標識牌謹慎行車,在無法確認是否違反交通規則時,可及時向交管部門或者網絡查詢的方式進行核實,避免出現同一地點多次違規的情況。另外,如今手機已經成為人們接收各項通知的重要途徑,在更換手機號碼或者其他聯繫信息發生變更的情況下,一定要及時聯繫相應單位更改完善個人信息。
此外,作為汽車銷售公司,在為車主辦理驗車上牌事項後,應及時更換或者通知車主將預留電話更換成自己的手機號,以便車主能夠及時接收各種交通通知事項等。汽車銷售公司應就相關事項加強員工內部培訓,防範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