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020-12-11 深圳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理順環境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健全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環境應急管理體系,提高我市保障環境安全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須堅持以下原則: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公開透明、及時發布。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立即按照本預案的相關規定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與響應。

  突發輻射事故按照《深圳市突發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執行;突發海洋汙染事件按照《深圳市海域汙染應急預案》執行;重汙染天氣按照《深圳市大氣汙染應急預案》執行。

  1.5 突發環境事件類型

  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主要包括:

  (1)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企業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火災、爆炸或大面積洩漏事故,危險物品(包括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洩漏導致受納水體、事故現場周邊大氣和土壤次生汙染。

  (2)交通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危險物品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洩漏造成事故現場和周邊水體、大氣和土壤次生汙染。

  (3)違法排汙突發環境事件。企業或自然人非法違法排放廢水、廢氣或傾倒危險廢物導致水體、大氣和土壤汙染。

  (4)自然災害次生突發環境事件。因洪水、滑坡、泥石流等極端天氣或自然災害,環境風險物質洩漏導致周邊水體、大氣和土壤汙染。

  1.6 環境應急預案體系

  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區(新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基層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行動方案、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四大類組成。

  (1)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包括《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深圳市突發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深圳市大氣汙染應急預案》和事故災難類其他涉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全市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是《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一項專項預案。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自身職責,制定本部門環境應急行動方案。

  (2)區(新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區(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各區(新區)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是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的一項專項應急預案。區(新區)級應急預案體系應包括區(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其他涉環境專項應急預案及部門環境應急行動方案等。

  (3)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的應急預案。

  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預案簡明操作手冊或行動指南,增強預案的實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攜性;應當依託各級應急平臺,建立應急預案資料庫,提高應急預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簡稱市應急委)是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市應急委下設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是處置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協助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協助分管應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擔任;執行總指揮由市人居環境委主任擔任。

  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市人居環境委、市應急辦、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委、市規劃國土委、市交通運輸委、市衛生計生委、市經貿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建設局、市水務局、市城管局、市氣象局、市外辦、市臺辦、市公安交警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深圳海事局、深圳警備區、市公安消防支隊組成。

  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是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人居環境委。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報和預警;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對事件級別及其危害程度和範圍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報告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實施啟動、變更或終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2.2 成員單位職責

  市人居環境委:負責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為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向市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組織汙染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牽頭或協助上級調查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會同市政府新聞辦組織發布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市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相關部門參與環境應急處置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

  市財政委:負責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經費保障。

  市規劃國土委:負責配合做好因突發地質災害次生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事件及陸源汙染海洋事件的調查與應急處置,提供現場地理信息相關數據。

  市交通運輸委:負責制定突發危險物品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參與危險物品運輸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參與因公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配合相關部門實施危險物品交通事故現場搶險物資保障,負責組織協調危險物品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受汙染傷害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報告事件傷亡情況和傷員救治信息。

  市經貿信息委:負責會同深圳供電局、深圳通信管理局等單位,協調各供電部門及通信運營企業,確保環境應急現場的電力、網絡及通信暢通。組織生活必需品供應。

  市公安局:負責制定突發災難事件現場警戒及人員疏散預案;組織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影響區域內的人員疏散和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劇毒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

  市安監局: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建相關應急救援處置隊伍,組織協調職責範圍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現場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經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級別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安置受災人員生活,提供食品、飲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指導社會各界捐贈,協調災後重建工作。

  市住房建設局:負責配合做好突發燃氣汙染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市水務局:按照職責配合環保部門制定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督促各供水水源水庫管理單位和城市生活廢水集中處理企業制定突發汙染(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參與河流突發汙染事件應急處置,監測並發布相關水文信息,組織協調並監督實施河流水庫及跨市、跨流域環境應急水量調度,提供水務信息相關數據。

  市城管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焚燒發電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組織城市生活垃圾及其滲濾液汙染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參加相關事件調查處理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實時提供事件現場中心區和可能影響區域的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溼度、雨量等氣象信息,為汙染物擴散評估提供氣象技術支持;按程序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

  市外辦:突發環境事件涉及港、澳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者環境汙染可能擴散至境外時,及時向港、澳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通報,協商或處理相關事宜。

  市臺辦:突發環境事件涉及臺灣地區人員傷亡、失蹤或被困時,及時向臺灣地區有關機構通報,協商或處理相關事宜。

  市公安交警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處置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對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實施先期處置,全過程配合應急處置工作,同時為應急處置提供後勤保障。

  深圳海事局:組織、指揮和協調海域汙染應急處置工作。

  深圳警備區:負責統籌協調解放軍部隊支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廣東陸軍預備役防化團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民兵預備役隊伍維護社會治安,協助公安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外圍警戒。

  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制定洩漏、爆炸和火災控制等應急處置預案;負責事故現場人員搜救、搶險作業和撲滅火災;負責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洩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冷卻處置等。

  2.3 基層單位環境應急職責

  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設立本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和參與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時,街道辦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到達事發現場開展人員救護、隔離現場和危險物品轉移等前期應急處置工作。居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工作站協助街道辦開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送、人員疏散、社會動員和應急宣傳教育等工作。

  企事業單位在環保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法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2.4 專家組

  專家組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環保、安全和應急管理專家組成。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的危害範圍、危害程度、事件等級、發展趨勢等做出科學評估;為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對事件的調查提供技術指導。

  專家組由市政府應急專家庫和市人居環境委環境應急專家庫成員中按需臨時抽調組成。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1 預防

  (1)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真落實《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和深圳市產業政策,嚴格按照環保「三同時」的規定控制高環境風險項目的審批工作。

  (2)各區(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本級政府要求組織開展區域環境風險評估,分析區域環境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能力。

  (3)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督促企業依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的規定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建立環境風險等級臺帳,實施差異化分級監督管理。

  (4)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區企業環境安全監督管理,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環境風險管控,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排查治理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5)市安全監管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經營企業除外)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及時將接報和核實的環境汙染相關事故信息通報市人居環境委。

  (6)市規劃國土委加強地質環境監測和海洋環境監測,有效處置可能引起次生性環境事件的地質災害隱患,及時向市人居環境委通報異常的海洋環境監測數據。

  (7)市交通運輸委對危險物品運輸單位加大安全監督力度,督促危險物品運輸單位加強運輸過程的風險管理,及時將導致或可能導致環境汙染的相關交通事故信息通報市人居環境委。

  (8)市公安局依法加強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及時將導致或可能導致環境汙染的劇毒品事故信息通報市人居環境委。

  (9)市公安交警局依法加強劇毒、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行駛路線的許可管理,依法查處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將涉及環境汙染的相關交通事故信息通報市人居環境委。

  (10)市住房建設局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及時組織排查並處理燃氣洩漏事故隱患。

  (11)市水務局督促城市汙水處理企業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或降低環境風險,及時將水環境汙染事件信息通報市人居環境委;突發飲用水源地汙染事件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和供水資源調配,確保城市供水安全。

  (12)市城管局督促生活垃圾填埋、生活垃圾焚燒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或降低環境風險,及時將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報市人居環境委。

  (13)企業應當建立環境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將汙染防治設施的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1.2 監測

  (1)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監測工作,及時發現河流或大氣中的異常環境質量數據並跟蹤監測分析與報告。

  (2)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管理,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3)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同級的安全監管、消防、交通、城管、水務等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及時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4)企業事業單位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向屬地政府和環保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第一時間採取措施控制事態。

  3.1.3 預警

  3.1.3.1 預警能力

  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預警能力建設,提高重點河流和區域大氣環境突發汙染事件的預警能力。

  3.1.3.2 預警級別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藍色預警(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黃色預警(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橙色預警(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紅色預警(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降或解除。

  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人居環境委或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對事件信息進行評估,必要時召集有關專家會商。會商內容作為確定預警級別和發布預警信息的重要依據。

  3.1.3.3 預警信息發布

  二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省政府應急辦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發布。

  三級預警信息,經市人居環境委主要領導審籤後予以發布,並於2小時內將發布的預警信息報市應急辦備案。特殊情況需報市政府審定的,市人居環境委應及時報送市應急辦,市應急辦核定意見後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籤發。

  四級預警信息,由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發布,同時報市應急辦、市人居環境委備案。

  特殊緊急情況下,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發布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可不受預警級別限制。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和諮詢電話等。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主要通過深圳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設在市氣象局)發布, 也可在市人居環境網站和市應急辦網站發布,也可充分利用其他網站、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騰訊TIPS彈窗、手機簡訊、移動網際網路應用(手機客戶端、微博、微信等)、熱線電話、戶外LED顯示屏、交通引導屏、車載電視等通信手段和傳播媒介發布。

  國務院及環保部、廣東省政府發布的可能影響我市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市人居環境委應及時通過深圳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轉發並註明信息來源。

  3.1.3.4 預警響應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事件所在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收集和上報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密切關注事態的變化。

  (2)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深圳市環境汙染應急處置隊、專家組進入待命狀態。

  (3)根據事件的危害特徵,調集環境應急物資與裝備,準備必要的應急保障措施和避難場所,確保能夠隨時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強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確保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等公共設施安全運行。

  (5)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6)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汙染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7)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汙染擴散情況。

  3.2 應急處置與救援

  3.2.1 信息報告與共享

  3.2.1.1 信息接報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建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可聘請街道辦網格管理員,派出所民警,企業安全環保管理人員等擔任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員。

  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任何法人、公民、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員應當第一時間通過電話等各種渠道向所在地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及環保主管部門報告。各級環保主管部門應儘可能詳細準確地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主要汙染物、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已經採取的措施和聯繫方式等,並及時報告市人居環境委。

  環境監測單位在重要河流、區域的常規環境監測過程中發現監測數據異常時,應及時向市人居環境委或區(新區)環保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加大採樣、監測頻次,追蹤汙染物走向。

  市人居環境委根據本預案的相關規定,及時將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區(新區)環保主管部門根據相關程序,及時將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報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

  3.2.1.2 信息上報

  (1)初報

  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所在地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和市人居環境委要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情況,電話報告時間不超過60分鐘、書面報告時間不超過90分鐘。

  初步認定為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所在地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和市人居環境委要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電話報告時間不超過30分鐘、書面報告時間不超過45分鐘。特殊情況下,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在向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報告信息的同時,可直接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情況。經分析研判認為可能引發嚴重後果或造成重大影響的敏感信息、預警信息,按照較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時限要求執行。

  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所在地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和市人居環境委要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電話報告時間不超過15分鐘、書面報告時間不超過30分鐘。特殊情況下,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和市人居環境委在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信息的同時,可直接向省政府應急辦(省政府總值班室)報告情況。同時上報環境保護部。

  接到市委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要求電話核報的信息,事件所在地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和市人居環境委要通過各種渠道迅速核實,按照時限要求反饋相關情況。原則上,電話反饋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要求書面核報的信息,反饋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如遇特殊情況確實無法按要求時間核報,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解釋原因,並繼續做好相關工作。

  初報的書面報告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汙染物和數量、應急監測情況、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應急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2)續報

  續報是在初報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報告有關確切的數據和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

  處理結果報告是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報告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經濟損失、社會影響、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4)特殊情形報告

  對於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如屬下列情形,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程序上報: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汙染的;有可能產生跨省汙染影響的;因環境汙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5)涉外事件報告

  當突發環境事件造成港、澳、臺人員或外籍人士傷亡,或環境汙染可能波及香港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通報市外辦(港澳辦)、市臺辦依據《深圳市涉外(港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深圳市涉臺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處置。

  3.2.2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事發地街道辦應當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力量營救受傷或被困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安置因環境汙染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汙染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接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後,應立即組織相關應急力量趕赴現場實施人員救護、汙染控制和應急監測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市人居環境委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3.2.3 應急響應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突發環境事件,根據事件的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Ⅰ級響應:發生或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省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發布啟動應急程序的命令。

  Ⅱ級響應: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省政府決定啟動Ⅱ級響應,發布啟動應急程序的命令。

  Ⅲ級響應: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市政府決定啟動Ⅲ級響應;或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所在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提出請求,市政府決定啟動Ⅲ級響應。Ⅲ級響應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執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各成員單位發布啟動應急響應通知。

  Ⅳ級響應:發生或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決定啟動Ⅳ級響應。區(新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執行,組織各成員單位實施應急響應。

  3.2.4 指揮協調

  啟動Ⅰ級、Ⅱ級、Ⅲ級應急響應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3.2.4.1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1)組織協調環境影響涉及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環境應急專家組、應急監測機構和其他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2)協調環境影響涉及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提供人力、物資、裝備、技術、通信等應急資源。

  (3)協調對受威脅的環境保護目標的防護工作,協調設置安全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研究並提出重點保護居民區、醫院、學校、商場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的建議。

  (4)組織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實施應急監測。

  (5)制定並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汙染控制與消除方案,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的範圍和返回時機,防止引發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6)掌握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進展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並將有關信息通報市新聞辦。

  (7)傳達並督促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市領導批示、指示。

  3.2.4.2 市應急辦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協調場外相關應急資源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工作,傳達並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市領導批示、指示。

  3.2.4.3 事發地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或指導下,採取以下措施:

  (1)啟動區級政府環境應急預案,組織屬地力量實施應急監測、現場隔離、汙染控制、人員疏散等先期處置工作。

  (2)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事件的相關情況和應急處置信息。

  (3)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人力、物資、裝備、技術等應急保障工作,提供應急救援、汙染控制和汙染消除等方面的建議。

  (4)組織動員、指導和幫助群眾開展安全防護和疏散撤離工作。

  3.2.4.4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依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在現場指揮部統籌指揮下,根據需要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及時向現場指揮官報告本單位處置情況。

  3.2.4.5 企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的環境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是突發環境事件的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時,緊急調動本單位的應急資源全力開展或配合政府環保主管部門開展應急處置行動。

  3.2.5 現場指揮部和現場指揮官

  啟動Ⅰ級、Ⅱ級、Ⅲ級應急響應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負責制。現場指揮官對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負責決定現場處置方案,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協調各種應急力量參與環境應急處置;對事件的級別調整及其響應層級做出判斷;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處置動態並提出建議。現場指揮官原則上由市人居環境委員會主任或總指揮指定的人員擔任,現場副指揮官原則上由市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市公安消防支隊和事件所在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分管應急的負責同志分別擔任。

  現場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下設汙染處置組、專家諮詢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和綜合協調組,各應急工作組的構成與職責見附件4。

  依據《深圳市重特大突發事件現場總指揮部開設辦法》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報請市主要領導同意後開設現場總指揮部:

  (1)國務院、省政府直接參與處置的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

  (2)應急處置時間較長、影響較大、情況複雜、事態有演變惡化趨勢,國務院、省政府可能介入處置的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

  現場總指揮部的組成、職責及運行程序按《深圳市重特大突發事件現場總指揮部開設辦法》執行。

  3.2.6 處置措施

  現場指揮部的各應急工作組依據現場指揮官的指令,採取但不限於以下應急措施:

  (1)汙染處置組迅速控制汙染源,標明汙染區域,封鎖危害場所,劃定警戒區;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洩漏物、消防廢水、汙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汙和安全轉移等措施;根據不同類型的環境汙染事件特點,配備相應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2)汙染處置組依法檢查和封存相關物品,拆除、遷移妨礙環境應急處置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

  (3)專家諮詢組為現場指揮官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諮詢,主要預測汙染物的擴散趨勢和遷移強度,提出可靠的現場處置建議。

  (4)應急監測組負責編制環境應急監測方案並實施應急監測。監測方案應充分考慮汙染物的種類和性質、擴散趨勢、事發地氣象條件、地域特點和環境保護目標;應急監測數據應準確判斷汙染物的種類、分布狀況和遷移強度。

  (5)醫學救援組及時組織力量為受傷人員提供醫療救護,準確統計事件傷亡人數。

  (6)應急保障組確保緊急情況下救援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使環境應急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並為應急處置人員的生活需要提供保障,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根據需要啟動突發事件應急專項資金快速撥付機制,為環境應急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7)新聞宣傳組及時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準確的事件信息。

  (8)社會穩定組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若事件涉及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者可能影響到港澳的,還應及時通報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相關國家,協商處理相關事宜。

  (9)綜合協調組組織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3.2.7 響應升級

  當環境事態難以控制,事件級別有上升趨勢時,現場指揮官報告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提請啟動更高級別的環境應急響應。

  當突發環境事件衍生出其他突發事件,目前採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勢態發展,需由多家專業應急機構同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及時提請市應急委指揮、協調其他專項應急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當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或已經波及到周邊城市或地區時,報請市政府協調周邊城市或地區實施應急聯動。

  當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與範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廣東省或者國家環保部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按相關程序報上級領導機關協調處置。當上級環境應急救援力量到達現場時,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權相應上交,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各成員單位全力配合行動。

  3.2.8 社會動員

  當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力量不足,需要徵用社會人力資源、車輛、專項或生活應急物資時,可發布動員令,動員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協助相關政府部門做好安全防護、汙染消除、秩序維護、後勤保障、醫療救助、衛生防疫、恢復重建、心理疏導等應急處置工作。

  全市範圍內的突發環境事件社會動員,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區(新區)範圍內的突發環境事件社會動員,由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相關企事業單位、公民、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在接到緊急動員令時,應積極配合行動,不得藉故拖延或藉機斂財。

  3.2.9 信息發布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協調和指導市人居環境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及時發布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根據事件處置進展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由國家或廣東省的行政機關授權發布的,從其規定。

  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辦新聞發布會等。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快捷方式予以發布。

  對可能引起國際社會或港澳臺地區強烈關注的突發環境事件,市外辦(港澳辦)、市臺辦協助新聞發布責任單位發布信息。

  3.2.10 應急結束

  宣布終止環境應急響應行動前,必須確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汙染原因已經消除;

  (2)環境監測表明,汙染物濃度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經基本消除且無繼發的可能;

  (4)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措施以防止事件反覆或發生衍生、次生事件,並保護公眾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

  Ⅰ級、Ⅱ級響應由廣東省政府宣布應急終止,Ⅲ級響應由市政府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終止,Ⅳ級響應由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宣布應急終止。

  環境應急工作結束時,現場指揮部自行撤銷。

  3.3 後期處置

  3.3.1 善後處置

  環境應急工作結束後,市、區環境監測單位繼續跟蹤監測汙染物的變化情況,直至穩定恢復。

  如果環境汙染造成了人員傷害,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區域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製定救助、補償、治療、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並實施,對汙染區域採取必要的疾病預防措施。

  對應急處置過程中徵用的物資應歸還;對一次性或損壞的應急用品,應照價賠償;對深圳市環境汙染應急處置隊等社會有償服務機構,依據其承擔的勞務、物資消耗及運輸量等進行補償。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應承擔應急處置期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對由於不可抗力或無法認定肇事者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財政部門承擔相關費用。

  3.3.2 應急處置階段汙染損害評估

  環境損害評估機構應當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即開展汙染損害評估前期工作,並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及時制訂評估工作方案,具體實施汙染損害評估,對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量化,評估其損害數額,作為肇事者承擔責任的依據。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費用以及應急處置階段可以確定的其他經濟損失。

  對於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和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分別由廣東省、深圳市、各區環保部門組織開展汙染損害評估工作。

  汙染損害評估應當於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別複雜的,經省環保廳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3.3.3 社會救助

  因突發環境事件導致公眾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民政部門按照政府救濟和社會救助相結合的原則,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工作。

  政府鼓勵紅十字會、社會慈善機構、公益團體依法組織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

  3.3.4 保險

  企業依據國家環保部和深圳市的相關規定購買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環境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應及時理賠。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深圳市環境汙染應急處置隊依據實際情況為環境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3.5 調查處理

  (1)事件調查權限與內容

  國家環保部負責組織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廣東省環保廳負責組織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市人居環境委視情況負責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應當查明下列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基本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事件經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和環保部門的應急處置情況;環保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日常監管情況;其他事項。

  (2)應急響應調查評估

  開展應急響應調查,應當查明市、區環保部門在環境應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況:按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和對預案進行評估、備案、演練等情況,以及按規定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實施備案管理的情況;按規定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應急處置並及時報告事件信息的情況;按規定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的情況;按職責規定提出應急處置或者信息發布建議的情況;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時,事發地環保主管部門向相鄰行政區域環保主管部門通報的情況;接到相鄰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環保主管部門按規定調查了解並報告的情況;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汙染損害評估的情況;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情況。

  (3)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報告的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概況和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經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和性質;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對環境風險防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情況;環保主管部門日常監管和應急處置情況;責任認定和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突發環境事件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其他有必要報告的內容。

  3.3.6 恢復與重建

  必要時,市、區(新區)環保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制定環境恢復計劃,並予以落實。按照「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環境恢復費用由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承擔。對由於不可抗力或無法認定肇事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相關程序由市或區財政部門承擔相關費用。

  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提供人力、資金、物資和技術支持,修復遭損壞的基礎設施,幫助相關單位恢復生產或重建家園。

  環保主管部門批准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恢復生產前,應確認以下事項得以實施完成:

  (1)生產設備設施已經過檢修和清理,確認可以正常使用。

  (2)應急設備、設施、器材完成了消洗工作,足以應對下次緊急狀態。

  (3)被汙染場地得到清理或修復。

  (4)採取了其他預防事件再次發生的措施。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資源保障

  市人居環境委加強深圳市環境汙染應急處置隊的應急能力建設,通過持續培訓和演練提高人員的應急技能,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深圳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和各區(新區)環境監測站是重要的環境應急監測支撐力量,亦需要持續開展專業培訓與演練。

  各成員單位通過培訓和演練加強環境應急人才隊伍建設,確保環境應急處置工作對人力資源的需要。

  鼓勵義工聯、紅十字會、企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以及應急志願者等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企事業單位應積極開展環境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提高其信息報告、自救互救和安全防護能力。

  4.2 經費保障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各區(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所需的預防和應急資金,按相關規定納入年度市、區(新區)財政預算。我市已設立應急專項資金,必要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相關程序申請撥付使用。

  鼓勵慈善機構、公益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等社會力量在突發環境事件時提供資金捐贈和支持。

  4.3 物資保障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結合各自的應急職能,提出裝備計劃,列明所需應急物資種類、數量等,向市財政委申請購置。市人居環境委依據本市主要的環境風險特徵、所處地理位置及應急處置專業特長,在5家環境汙染應急處置隊貯備一定量的環境應急物資與裝備。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及其環保主管部門依據轄區的環境風險特徵配備必要的環境應急物資與裝備。

  必要時,市政府、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處置與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和其他資源,或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生產、供應生活必須品和應急救援物資與裝備。

  鼓勵和引導高環境風險企業依據自身的環境風險特徵,針對性地配備一定量的環境應急物資與裝備。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物資捐贈和支持。

  4.4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和人口計生委負責建立健全全市醫療衛生救援體系,儲備醫療救治、疾病防控、檢測檢驗等衛生應急物資,建立醫療救援和疾病防控資源動態管理資料庫,掌握醫療救治機構和疾病預防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援能力和專長,適時開展衛生應急技能培訓與演練。

  市紅十字會作為重要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力量,在突發大氣汙染等危害公眾的環境事件時,組織群眾開展汙染傷害的現場救護工作。

  4.5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委牽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配合,建立健全應急通行機制,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時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道路及交通設施遭洪水、山體塌方等毀壞時,市交通運輸委應儘快牽頭組織專業應急隊伍搶修,保障交通線路順暢。

  各區(新區)交通部門與相關專業運輸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確保突發環境事件時緊急調用。

  4.6 治安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時,市、區(新區)公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實施治安維護工作,採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員趁亂搶劫、盜竊或哄搶財物,打擊一切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4.7 人員防護保障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針對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別、環境風險特徵和自身的應急工作職責,配備相應的專業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應急處置人員自身安全。

  建立健全緊急情況下的人員疏散機制。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嚴重度、可能涉及的範圍、事發地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提出受災區域人員疏散方案,由公安部門和屬地街道辦組織群眾疏散撤離至安全區域。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訊系統包括事件報警、應急協調指揮和應急信息發布三部分。

  市人居環境委加強環境應急值守,確保報警電話暢通。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均應設置應急值守電話並確保暢順。

  環境應急指揮系統由辦公室有線電話、手機、對講機、網際網路組成,採取有線通訊與無線通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應急通知的下達與接收,以有線通訊為主,利用辦公電話和網絡實施;事發現場的應急事項聯絡,以無線通訊為主,通過手機、對講機進行溝通。

  信息發布系統由廣播、電視和網絡等組成。

  4.9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根據我市環境風險特點,專業的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採用自有和協議貯備的方式保證應急處置需要。市、區(新區)環保主管部門自購小型、常用的救援裝備,大型或使用頻率低的應急救援裝備以協議方式委託深圳市環境汙染應急處置隊或消防部門貯備。

  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洩漏和冷卻容器等專用救援裝備的貯備。

  對於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各貯備單位應建立健全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確保其具備良好的使用功能。

  4.10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市、區民政部門掌握轄區公共應急避難場所的準確方位與功能,以備突發大氣汙染事件時緊急徵用。

  4.11 科技支撐保障

  針對我市的環境風險特點,市人居環境委採取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關諮詢機構開展環境安全、環境應急領域的科學研究,組織力量重點解決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置的新技術、新裝備、新標準、新方法。

  建立全市環境應急管理平臺,納入全市的應急平臺體系,實現突發環境事件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指揮調度、技術支持、視頻會商、綜合研判、總結評估等功能。

  4.12 氣象服務保障

  市氣象部門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區域天氣的監測、預警、預報。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中,氣象部門應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要求提供氣象信息,以支持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4.13 法制保障

  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過程中,市政府根據需要依法發布緊急決定和命令,保障環境應急處置工作順利實施。

  4.14 其他應急保障

  市人居環境委根據實際需要,可針對性地提出其他保障需求,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5 監督管理

  5.1 應急演練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至少每3年組織開展1次環境應急演練,市、區(新區)環保主管部門至少每2年組織開展1次環境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提升應急處置能力。演練方式可以是實戰演練,也可以是桌面推演。

  環境應急演練完畢,牽頭部門應認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的評估工作,主要評價指揮協調能力、應急響應速度、事件信息報送的及時性、現場處置的有效性、應急物資的充分性和適宜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以及應急預案的適用性等。評估報告應針對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

  5.2 宣傳教育

  市、區(新區)環保主管部門通過牆報、宣傳冊、公共講座、街頭諮詢等方式適時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環境應急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應急法規和知識,提高公眾預防、報警、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的能力。

  5.3 培訓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專題培訓,學習環境應急的新法規、新標準、新技術,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環境安全意識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對象是承擔環境應急職責的政府工作人員或企業的環保管理人員。

  5.4 責任與獎懲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應對工作納入單位負責人績效考核範圍。對在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突發環境事件實行責任追究制。對未按規定編制、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職責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危害擴大的,或不服從統一指揮,或遲報、瞞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或未及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善後工作,或截留、擠佔、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汙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原因,導致汙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針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避免或者最大限度減少汙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環境風險,是指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環境風險受體,是指突發環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業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會價值或生態環境功能的單位或區域等。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環境敏感區」的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

  6.2 相關應急預案目錄

  《深圳市大氣汙染應急預案》、《深圳市突發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6.3 預案管理

  本預案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當環境應急管理的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或市政府職能部門進行重大調整時,應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修訂、完善。

  6.4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和解釋。

  7 附錄

  7.1 部門環境應急預案

  見《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2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相關機構與應急工作組

  附件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附件2: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設置圖

  附件3:現場指揮部設置圖

  附件4:現場應急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7.3 信息發布、信息報送與應急結束文本

  附件5: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報表

  附件6:深圳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籤發表

  附件7: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啟動通知書

  附件8:深圳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表

  附件9: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結束通知書

  7.4 工作流程圖

  附件10:深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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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的通知》(湘環函〔2017〕107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的要求
  • 《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解讀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於2005年12月印發實施,在指導全省應急工作中發揮了綱領性的作用。隨著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踐的深入,已不適應新形勢下工作,亟需修訂。一是黨中央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應急管理事業改革發展做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推動應急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
  • 蚌埠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2 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國家和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預案,制定本預案。
  •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定義: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3.範圍:適用於全院範圍4.
  • 嘉實集團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四、預案體系嘉實集團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一)集團公司總體應急預案。集團公司總體應急預案是集團公司預案體系的總綱,是集團公司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集團公司負責制定,報市政府備案。(二)各承資企業應急預案。由各有關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報集團公司備案。重點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報市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 嶽陽縣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二)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條例》、《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 河北省發布農業有害生物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原標題:我省發布農業有害生物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日前,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農業有害生物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和規範對農業有害生物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減輕農業有害生物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經濟安全、生態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
  • 北京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18年修訂)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公路和城市道路橋梁突發事件的預防、處置和善後工作。因地下管線滲漏衝刷、地下構築物施工、恐怖襲擊等外部因素造成的橋梁突發事件,相關權屬單位和主責部門應同時啟動有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 突發環境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理
    除此之外,還有一部分題型,以考察各種預防知識點為主,今天整理了這類題型常涉及的知識點——突發環境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理。突發環境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理的步驟如下:1.緊急啟動預警系統2.快速執行應急響應具體內容包括:信息上報、應急監測、醫療救助、緊急疏散、應急處置和應急保障等。
  • 陽泉市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培訓
    中國食品安全報網訊(沈賡前 記者 黃永建)為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應急處置能力,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影響。近日,陽泉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培訓會,各成員單位、市市場局食品各相關科室監管人員40餘人參加。此次培訓重點學習了新編制的《陽泉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深入分析了當前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明確了食品安全應急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風險隱患。
  • 湖南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省教育廳、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特別是各高等院校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本預案所指的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3.1  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
  • 嘉興經開區出臺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begin--> 為指導和規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日前,嘉興經開區制定並出臺了《全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風險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恢復與重建等工作的總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