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 1編制目的
提高全省各級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幸福廣東,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1. 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中毒,動物疫情,飲用水安全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 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涉及跨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行政區劃,或超出事發地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協助處置的特別重大及負責處置的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省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 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健全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確保應對突發事件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健全聯動協調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應急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
(7)公開透明,正確引導。及時、準確、客觀、統一發布權威信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有序組織新聞媒體採訪、報導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及處置工作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1. 6應急預案體系
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省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全省協助應對各類特別重大、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規範性文件。
(2)省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省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制訂的應急預案。
(3)省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省部門應急預案是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省總體應急預案、省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單位)職責,為應對突發事件制訂的應急預案。
(4)突發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訂的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基層組織制訂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5)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的應急預案。
(6)重大活動應急預案。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制訂的應急預案。
各類應急預案要根據省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本預案的規定及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應急預案制訂部門(單位)必要時要制訂預案操作手冊。
2 組織體系
2. 1領導機構
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在省長的領導下,由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相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研究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派出省政府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應急委),作為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
2. 2辦事機構
省府辦公廳內設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加掛省應急指揮中心牌子,以下簡稱省政府應急辦),協助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協助處置特別重大和牽頭處置重大突發事件。
2. 3工作機構
省應急委下設省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委員會,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等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按照省應急委的部署和要求,落實本系統內各項應急措施。
有關部門(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2. 4地方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本級應急委日常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健全24小時值班制度,根據需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
2. 5專家組
各級應急委及其成員單位、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根據需要成立應急管理專家組,建立健全專家決策諮詢制度。
3 運行機制
3. 1預防與預警
3. 1. 1預防
各地城鄉規劃要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並將應急避護場所建設納入本級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增強防災抗災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
省府辦公廳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召開突發事件隱患評估與防範對策會商會,並於每年年底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分析,提出防範措施建議。
3. 1. 2監測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做好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信息,預測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
3. 1. 3預警
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發布預警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手機簡訊、微博、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宣傳車等,採用公開播送、派發傳單、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預警信息。省通信管理部門要督促各電信運營商通過開通「綠色通道」等途徑,全力快速協助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採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後,有關方面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預警措施。
解除預警警報。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危險(危害)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3. 2應急處置與救援
3. 2. 1信息報告
事發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兩小時內將突發事件信息上報省人民政府,並向相關市人民政府通報。
3. 2. 2先期處置
事發部門(單位)要立即組織本部門(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及時、有效進行處置。
事發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動應急救援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3. 2. 3現場處置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者指定現場指揮官,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 2. 4區域合作
省人民政府指導、鼓勵各地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與聯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聯動機制。
省人民政府加強與毗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應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斷完善粵港、粵澳、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應急管理聯動機制,為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提供合作與聯動保障。
3. 2. 5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要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採取或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 3恢復與重建
3. 3. 1善後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訂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單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汙染消除等工作。協調保險監管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 3. 2調查評估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訂改進措施,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3. 3. 3恢復重建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立即組織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儘快修復損壞的公共設施。
3. 4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事發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4 應急保障
4. 1人力保障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地震救援、海上搜尋與救助、礦山救護、森林消防、防洪搶險、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工程搶險救援隊伍等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建設。
軍隊和武警部隊應急救援力量。充分發揮軍隊和武警部隊的突擊隊作用。建立健全軍地協同機制,應急平臺實現互聯互通。
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整合應急資源,依託公安消防隊伍或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或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
社會應急力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打造一支「著裝統一、訓練有素、服務專業、經驗豐富、反應迅速、覆蓋全省」的具有鮮明「廣東特色」的應急志願者隊伍。
建立健全應急隊伍國際間、省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機制。
4. 2財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為處置突發事件提供保險服務。鼓勵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風險分擔機制。
4. 3物資保障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具體負責全省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省發展改革委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
建立省、市、縣三級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鼓勵和引導社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4. 4醫療衛生保障
全省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衛生資源,建立並完善專業化的衛生應急隊伍,健全各地、各部門(單位)以及軍地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完善衛生應急組織管理、應急指揮、監測預警等系統,提高衛生應急保障能力。
4. 5交通運輸保障
推進綜合運輸網絡體系建設,加強鐵路、公路、水運、民航、管道等運輸方式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發展,注重各種運輸方式的優勢互補。加強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管理,建立突發事件緊急運輸保障系統、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徵用機制和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實現全省及區域突發事件緊急交通運輸統一指揮調度。
建立和完善全省應急交通運輸綜合協調機制。鐵路、公路、水運、航空部門(單位)確保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救援物資、救援設備優先運輸。處置突發事件期間,配備由省人民政府制發的應急標誌的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交通工具可以優先通行。
4. 6人員防護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到應急避護場所或其他安全地帶。
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科學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 7通信保障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建立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4. 8公共設施保障
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或協調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護場所,明確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部門(單位),在應急避護場所設置統一、規範的明顯標誌,定時宣傳、公布,儲備必要的物資,提供必要的醫療條件。
4. 9科技支撐保障
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採取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關機構等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區域應急平臺和統一的資料庫,並納入全省應急平臺體系,實現國家、省、市、縣四級應急平臺和有關部門(單位)應急平臺互聯互通,滿足突發事件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
省人民政府積極推動建設應急產業園,把發展應急產業作為提高我省綜合應急能力和應急保障能力的重要引擎。
5 監督管理
5. 1預案演練
省政府應急辦協助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單位)制訂應急演練計劃並指導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有計劃、有重點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桌面演練和「雙盲演練」。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實際開展應急演練。
5. 2宣教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開展面向社會的公共安全知識宣傳、普及、教育活動,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全社會防災減災意識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能力,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作用。
各級各類學校要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應急管理形勢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5. 3責任追究
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公眾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6 附則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修訂,由省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6年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