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能似水
借錢很常見。為了建立信任,借到錢,債務方會同意放款人使用重要的手段——法律。也就是,經過對方考慮,預判我說話算話,到時能按約定還錢,即便他錯付信任,還可以去告我,讓法律強制我「說話算話」。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卻發布了新規,修訂了民間借錢利率的保護方案。總體來講,降低了民間借貸司法保護的上限,「由過去的24%和36%,調整為15.4%」。
網易財經鄧新華老師對新規的解讀,《降低利率保護上限對經濟影響很大》,寫得非常好。看了他的文章後,分享一下我的觀點,當然,我主要是談新規對「信任」的影響。
這兩天恰好看到一篇短文也在談「信任」,題目是《信任是什麼?信任就是一場賭博!》,其中寫道:
小鳥對大樹信任,才敢停留棲息,
蒼鷹對天空信任,才敢直衝雲霄,
小魚對河流信任,才敢遊來遊去。
作者比喻用得挺好,但明顯類比錯誤。
人和人的信任,與「小鳥對大樹,蒼鷹對天空,小魚對河流」的信任截然不同。
人有意識,會思考,還會通過自由行動去和他人搭建信任。
所以,人與人的信任並非是簡單的賭博。
最明顯的地方是借錢,特別是在借高利貸時。
債務方為了借到錢,得千方百計向對方證明自己的還款能力,還款意願,接受違約的懲罰等,以此獲取放款方的信任。
對放款方來說,如果對方還款能力不足,自己風險太大,就會提高貸款利率,對方同意這種約定,才會信任對方,借錢出去。
這就是高利貸。
不管是「高利貸」還是「低利貸」,都是借貸雙方,自願約定的借款合同,是最樸素的「說話算話」。也就是,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借了不還,我會告你。
有了法律武器,雙方借錢的信任,建立相對容易,也會更加穩固。
但是現代法律的詭異之處是,明明都是自願約定,達成相互信任之後才籤訂的合同,法律只保護《規定》的「正常」利率,超出部分,不予追回。
顯然,這會破壞,阻礙個體之間信任的搭建。
基於這種法律,即便債務人想通過高利率補償放款方的高風險,對方也會擔心他不按事先約定還款,從而放棄借錢給對方。
即便債務人坦誠表白,將來不會利用《新規》毀約,但誰又能保證你不會出爾反爾呢?
之前你要毀約,我還可以訴諸法律,以後你毀約,法律根本不支持我們之前的約定,我就很難信任你。
所以,防範高利貸的法律必然造成尷尬的局面。債務人想借更難借,放款人想放不敢放。
倘若法律一視同仁,所有合同的違約,不管利率高低,都按雙方的約定執行,借貸雙方建立信任,就容易得多。
如果法律偏袒自願約定中的某一方,增加好人耍賴的機會,把人們通過法律創造信任,保護信任的過程複雜化,就會增加建立信任的成本,更會摧毀建立信任的機會。
它甚至還會把信任變成一場賭博:我賭他不會用《新規》耍賴。如果對方耍賴,我就只能認栽。
你看,「賭」極大增加了雙方信任的風險。
信任是人們合作的前提。沒有信任,或者建立信任成本過高,都不利於市場的交換,個人的生活,更不利於社會的繁榮。
也只有堅守「自願約定」,定紛止爭的法律,才會讓人們相互之間建立信任更容易。
另外,說話算話,是人與人之間最樸素的互動法則。如果法律不保護它,就值得商榷。
畢竟,法律既不能命令一個人長生不老,也不能規定放款方必須信任一個高風險的債務人,更不能強制所有人互相信任。
因為,信任自在人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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