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徐文海】
伴隨著郭敬明和於正的道歉,這次起於百餘位編劇作家《抄襲剽竊者不應成為榜樣》的聯名信事件,終於迎來了一個暫時性的結局。
其中所謂的「抄襲剽竊」指的正是郭敬明侵犯莊羽著作權以及於正侵犯瓊瑤著作權兩案,兩起案件都分別被法院認定存在著作權侵權事實,並分別判令:
郭敬明(同春風文藝出版社)共同賠償莊羽經濟損失20萬元;共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在《中國青年報》上公開向莊羽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刊登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承擔)等。
於正(同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公司)連帶賠償瓊瑤經濟損失500萬元;在新浪網、搜狐網、樂視網、風凰網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瓊瑤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致歉聲明的內容須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送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法制日報》上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於正承擔)等。
兩案判決之後,兩名被告人除了履行經濟賠償之外,都沒有主動履行賠禮道歉,最終都分別在兩原告提請強制執行之後,如判決主文所說,分別於報紙或網站刊出了各自判決的主要內容,並由兩被告承擔了相應費用。
即便此次百餘名編劇集體聯名抵制,但倘若沒有人民日報(俠客島)的點名批評,以及兩人各自有著正在參與製作的綜藝節目和正在上映的影視作品的大背景下,兩人是否會一改「15年」以及「6年」來拒絕道歉的態度,十分值得懷疑。
那麼,郭敬明、於正是不是真的需要道歉?為何能拖這麼久才道歉?以及如果不道歉,是不是沒有此次聯名信事件就治不了他們?諸如此類的一系列問題仍困擾著我們。
於正、郭敬明
一、是否真的需要道歉?
賠禮道歉作為我國民事責任承擔上的一種特色形式,雖然如今無論學界還是民眾都已經普遍接受,但其在設立之初還是有著不小的爭議。最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從填平原則的民事救濟角度出發,賠禮道歉顯然是一種對精神損害的救濟渠道,但只有真心實意的道歉才可能起到彌補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效果,虛偽的強制性賠禮道歉,不僅不能起到對侵權人的良心譴責,更無法切實彌補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有時甚至還會導致被侵權人再次被「噁心到」,從而起了反作用;二是從合理性與合憲性的角度,強制性賠禮道歉違反了人的良心自由與表達自由,換個說法就是,我只需要在法律的角度不傷害你,但我內心完全可以不喜歡你。
正是因為這些爭議性觀點的存在,我國在確立賠禮道歉這一責任承擔形式之時,對其在運用上有了一定限制,即要求儘可能以侵權人同意道歉以及主觀惡性較大的案件為宜,並且對賠禮道歉這一手段所實現的目的更多著眼於對被害人名譽恢復與消除影響的實現上,而不是作為一種對侵權人的懲罰。
結合郭敬明與於正的判決主文,我們很明顯地看出了這種制度目的的體現,即我們對於拒不履行賠禮道歉義務的會採取何種措施?是不是可以強制執行?我們知道,對於財產性賠償,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可以對其強制執行,也可以保全扣押等等。然而,對於作為具體行為的賠禮道歉,當一方當事人拒不道歉時,我們基本不能對該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不可能按著當事人的頭鞠躬道歉,只能做出替代性解決,即「本院將在《法制日報》上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於正承擔」。從報導中,我們也可以看出,無論是郭敬明還是於正,最終都是由法院通過這一方式「強制執行」了他們的「賠禮道歉」。
所以,較真一點來說,無論是郭敬明還是於正,最終都履行了判決所要求的義務。換句話說,他們確實已經沒有「再次道歉的法律義務」。無論是拖了「15年」還是「6年」的道歉,嚴格來說都已經不是一個法律問題了。
二、法律還能做的更好嗎?
如果真的已經不是一個法律問題的話,是不是總覺得哪裡不對,是不是有一種「好人不長命,壞人活千年」的悽涼感?難道真的只能靠聯名信、靠人民日報的點名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嗎?上升一下,難道我國的著作權乃至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最終都只能靠私力救濟或者權力救濟才能解決麼?這種局面顯然是法治最不願意看到的。
首先,從判決賠償數額來看,郭敬明案件中賠償的損失為20萬,於正案件中賠償金額為500萬,兩者的差異主要因為於正案中《宮鎖連城》已經電視劇化,這樣的侵權所得顯然遠大於還停留在書籍階段的《夢裡花落知多少》。試想一下,《宮鎖連城》以及《夢裡花落知多少》能分別為於正和郭敬明帶來多大的收入呢?我們雖然無法得到確切的數字,但從《宮鎖連城》播出期間收視率1.64%、位列當年衛視第一,以及其他類似電視劇的收入(例如甄嬛傳)都在億元級別來看,至少他們因此獲得的收入肯定跟賠償不在一個量級上。郭敬明都說了要捐出所有線上線下版稅,我們也正好可以在之後看看到底版稅收入是多少。
其實,這種賠償不在一個量級的情況是一個普遍現象,以2013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例實證研究報告》為例,我國的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的侵權判決中,分別有78.54%、97.63%、97.25%的案件不是依據侵權所得以及實際損失、而是用法定賠償方式來判決賠償額的,平均的賠償數額分別是1.5萬、6.2萬以及8萬元。
試想在這樣的賠償情況下,稍微能克服一下自己內心羞恥感的人,都能走上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道路。拍一部劇我能賺上億,就算人家來告我,也只需要賠500萬,賠完還可以說這叫借鑑和學習,「竊書不能算偷」,畢竟這是讀書人的事!相較於糾結要不要侵權人賠禮道歉,倒不如想想如何在賠償損失上做得更加到位。美國沒有賠禮道歉,但在一個在沃爾瑪摔倒都要賠上億的法律體系下,賠不賠禮道歉早就無關緊要了。我們從這次專利法提高法定賠償的數額以及增設懲罰性賠償的變化中,似乎看到了這種趨勢。
其次,即便在現有實定法的情形下,司法也仍然有做得更好的可能性。首先是調整對於拒不賠禮道歉的強制執行措施。對於拒不賠禮道歉的,法院不應直接代其在報紙媒體上公開判決內容進行道歉,而是應當考慮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來強化對判決的執行。自2013年、2015年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制度設置以來,通過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坐飛機、一等座等高消費方式,有效的使了批失信被執行人履行自己的判決義務。試想,於正坐著長途大巴去參加《我就是演員》,讓其他學員導師等他錄製的場景,故事內容本身就足以支撐起他的下一部電視劇了。
最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指的是刑法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雖然說,「情節嚴重」這一條件的限制使得確實很難、也沒必要上升到刑事處罰的高度,但對相關拒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處以罰款或拘留並不應該有這麼大的障礙。
三、說在最後的話
市場經濟把人都預設為「理性人」這種前提假設,正一次次遭受著衝擊,粉絲經濟就是這種典型示例,百度貼吧或微博充斥著一群不以正誤、善惡為評價標準的「信徒」,而司法沒能做好兜底性保障又導致劣幣驅除良幣。
短期、臨時性的強權介入確實能夠取得一定的效果,但這種手段一旦常態化勢必影響自生體系的構建。因此,我們還是期待司法能夠承擔起其應當承擔起的職責。當然,類似於聯名信這種行為如能漸漸塑造一種行業自律、職業準入,倒也是非常值得期待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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