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往期版權小課堂中為我們有講到,一個音樂作品有詞曲版權和錄音版權,但現在關於編曲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編曲侵權中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至今仍被王思聰掛在微博置頂的大張偉抄襲事件了。
後者在參加某綜藝節目時改編的《愛如潮水》獲得熱烈反響,然而這之後卻被音樂人梁歡指出他這首歌從1分39秒開始抄襲了Zedd(萌猴)編曲。就連萌猴聽後都直呼:「這件事就是像素級抄襲」。
然而,這件事的結局卻是不了了之。難道編曲就沒編曲權了嗎?
很遺憾,答案是YES。
我們經常能看到歌曲下面作詞、作曲、編曲等同屏出現,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作詞作曲有明確的詞曲版權,但是並沒有「編曲權」這項權利。
法律保護的對象是誰?
要說明為什麼編曲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我們需要先知道法律保護的對象是誰。
《著作權法》第一條中明確說明了立法目的是保護作品作者的著作權,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作品」作了定義——「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應具備的條件,判斷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應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創造性勞動;作品的獨創性與作品的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大小無關,也不要求作品必須是首創的,只要該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產生,也具備獨創性。
編曲不是「作品」所以無版稅
通常我們所說的編曲,是指結合音樂製作(Music production)的編配(Orchestration)方式。它包括了從樂器、音色搭配的角度對已有的樂曲進行的編配,以及電腦和軟硬體實現音響效果的製作。
歌曲的編曲是根據已有樂譜進行的配樂,是對原有作曲的配器,屬於機械創作。並不具備獨創性,所以編曲不單獨具有著作權。
張靚穎曾在生日時發博,以生日願望的名義提出希望在以後的演出中按「3000(元)÷單場表演曲目總數÷3×每位創作者單場所佔曲目數」的比例向作詞、作曲和編曲人支付版稅。
然而這僅僅是張靚穎的個人行為。在我國,編曲仍是一項一次性勞動,酬勞一次性結算。由於不單獨具有著作權,編曲人並不能像詞曲作者那樣獲得長期的版稅收入。
編曲不能被納入法律保護範圍並不是中國的特例,即使在音樂產業最發達的美國,法律上也並未承認編曲的版權。
立法是個漫長的過程,整個版權環境的建設和發展,不能只依靠某個名人,它需每個音樂人從業者都參與進來。
關注版權小課堂,每周掌握一點版權知識,保護好你的音樂,才能讓音樂創造出更大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