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為何要修改離婚登記程序?婚姻家事律師最新解讀來了

2020-12-17 澎湃新聞

律新社特約撰稿人丨許秋莉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家事顧問法律事務部主任

《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民法典》中增設的協議離婚冷靜期制度等致使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相關事項時需要按照新的制度進行,民為屆時《民法典》可以有效實施,民政部於2020年11月24日頒布了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內容並不多,但是會對很多當事人產生實質影響,筆者對此通知進行一些解讀。

01

關於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的解讀

《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了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婚姻請求撤銷業務。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而對於該規定,《民法典》做了兩處修改,第一刪除了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第二將申請撤銷的除斥期間的起算時間從過去的結婚登記之日起計算改成了從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對於脅迫行為持續發生的,增加了受脅迫一方主張權利的期限。

《通知》是對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該條款變化的回應,婚姻登記機關原則上是進行行政登記行為,不宜做婚姻當事人實體權利方面的性質認定和處理,否則不但可能在個別案件中因為對實體問題的處理不當而引發行政訴訟,而且還會浪費行政成本。因脅迫結婚的主張撤銷婚姻的處理交由法院會更加科學,法院經過實體的審理後進一步認定是否屬於脅迫婚,逕行作出判決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通知》第一條:

一、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四條第三款、第五章廢止,刪除第十四條第(五)項中「及可撤銷婚姻」、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撤銷受脅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中「撤銷婚姻」表述。」

02

關於調整離婚登記程序的解讀

為了配合《民法典》的實施,《通知》對於離婚登記程序做了全面的調整,因為《民法典》對於離婚登記程序做了全面修改,增設了冷靜期制度。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男女雙方只要攜帶好相關證件和材料是可以當場辦理離婚登記的。《民法典》增設了冷靜期制度,登記手續比過去要繁瑣很多。我們先來看《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通過《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看出,離婚需要雙方自願和籤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先申請離婚登記,登記申請後需要三十天的冷靜期,在這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了,可以撤回申請,期限屆滿後的三十天之內雙方在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離婚證,未去的視為撤回。在《通知》未出來之前筆者一致對此流程存在疑惑,即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雙方去登記申請時原則應該籤訂書面協議,然後冷靜三十天後再去民政機關領取離婚證,如果申請離婚登記時交了書面的離婚協議,三十天屆滿後雙方仍然同意離婚,但是不同意協議條款怎麼辦?是可以更換新的離婚協議還是只能撤回重新再申請呢?

《通知》對於離婚登記的程序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申請離婚登記時並不需要提交書面的離婚協議,雙方只要攜帶有效證件當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即可完成登記。在冷靜期屆滿之後去申請頒發離婚證時才需要遞交書面的離婚協議,婚姻登記機關屆時才會做關於離婚條件的實質審查。

了解這個程序對於需要協議離婚的當事人來說非常重要,雙方登記離婚時不用過於糾結離婚協議,如果對離婚可以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先去申請離婚登記,在冷靜期內再慢慢敲定協議的細節,在最後申請辦法離婚證時準備好離婚協議即可。這可以有效的爭取時間,並且防止離婚協議考慮過久雙方反悔。

但該程序也會導致雙方在申請登記離婚時未對協議進行考慮,冷靜期內雙方又無法達成協議,最終沒有辦法完成協議離婚。所以實務中,當事人以及代理人對於協議離婚事項的處理要結合登記程序把握好度,有效的爭取時間和權益的情況下,儘量促成協議達成。

筆者認為,冷靜期制度實施後,會導致很多人因為協議離婚成本增加或者冷靜期內反悔而選擇訴訟離婚。雖然申請登記時並不必要提交離婚協議書,但是對於準備協議離婚的當事人來說可能會談好了具體協議事項後再去申請離婚登記,但在冷靜期內可能又會對協議反悔,該制度會導致一部分原本能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因此無法達成協議,當然同時也有助於雙方最終籤訂的協議是經過深思熟慮的,避免剛離婚就對協議產生爭議進行訴訟。對於該制度實施對可能還會有很多其他影響,筆者不加贅述。

附:《通知》第二條

二、調整離婚登記程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婚姻登記員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附件2)。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附件3)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4)。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附件5),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並自行保存,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騎縫處不填寫日期。當事人親自籤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婚姻登記處在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xxx登記處存檔件xx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

原標題:《民政部為何要修改離婚登記程序?婚姻家事律師最新解讀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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