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吸毒被家人多次勸誡
楊某不僅沒有悔過之意
還對家人心生怨恨甚至大打出手
連續吸食兩日毒品後
楊某駕車外出故意撞人
造成2死4傷
圖為當時事發現場
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認定楊某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其死刑。楊某不服提起上訴。11月6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採用視頻連線開庭審案。
「我能聽清楚,信號很好。」當天上午9時許,庭審正式開始,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楊某出現在法庭的大屏幕裡。今年30歲的楊某是賀州人,初中文化。2014年底,楊某染上毒癮。每次吸毒後,楊某就會與家人爭吵,家人多次送他去強制戒毒,但都沒有成功。
賀州市中院經審理查明
楊某因吸毒被家人多次勸誡產生怨恨。今年2月3日,楊某回家後無端打罵妻子,被父親、弟弟趕到制止。2月5日,楊某在電話裡與父親、弟弟等家人發生激烈爭吵後,開汽車在街上轉悠。
楊某駕車行駛到賀州市八步區芳林路一路口時,看到弟弟的女朋友申某走在人行道上,想起弟弟罵過他,便把氣撒到了申某的頭上。楊某加大油門撞擊申某,致其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隨後,楊某繼續沿芳林路行駛,與一輛轎車發生碰撞,趁轎車駕駛人下車察看之機,搶走轎車駛離現場。途中,楊某想到自己撞傷一人罪責難逃,便一不做二不休,打算撞死更多人給自己陪葬。於是,楊某駕車快速朝正在等紅綠燈的兩輛電動自行車衝過去,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陳某、曾某及乘客左某撞飛在地。楊某駕車行駛到十字路口中央時,又衝向一輛正常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將該車駕駛人歐某聰及乘客歐某明撞飛,隨後撞上停放在路邊的兩輛轎車才停下,造成1人死亡、3人輕傷、1人輕微傷以及多車受損。
▲事故現場。
▲有人被壓在黑色小車下。
▲事發後楊某下車抽著煙,走在大街上,搖擺蹦跳。
賀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
楊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之後,楊某又以駕車衝撞不特定他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後,賀州市中院依法判決楊某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申某等5人因本案所產生的經濟損失。
「吸毒後我就感覺一直有人在跟蹤自己,要害自己,精神壓力很大。」在當天的庭審中,楊某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事發當天是吸毒後的瘋狂行為,不受自己控制。
楊某的辯護人稱,楊某曾到精神病院治療,案發時處於精神分裂症發病期,沒有殺人的故意和動機,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此,公訴人有不同意見:
楊某雖然曾經到精神病醫院治療,但均是吸毒引發的精神問題,不能據此認定楊某作案時不具有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這一點,楊某的家人均證實,楊某吸毒後不正常,不吸毒時是正常的。
同時,在案證據證實,楊某作案時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案發前,楊某表現正常,能正常戴口罩、購物、借用電話、駕駛車輛。作案時,楊某思維清晰,有現實的作案動機,作案對象明確,會選擇殺傷力更大的作案手段、更多的作案對象。
楊某歸案後詳細供述了犯罪動機、犯罪過程、犯罪造成的後果,知道自己可能受到的刑事處罰,與在案其他證據證實的內容能相互印證,反映其作案時意識清晰,對自己實施的行為能夠完全控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此,公訴人建議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合議庭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後宣布閉庭,將擇日宣判。
來源:河南都市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