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罕見的案件。
大荔農民高進發曾因故意殺人罪、強姦罪被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為死緩,又兩次被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2005年7月,渭南中院第三次判決宣告高進發無罪。3年時間歷經5次審理,被關押了1215天的高進發走出了看守所的高牆。然而時隔9天時間,渭南市檢察院又提起抗訴,從一個死刑罪犯剛剛變成無罪釋放的自由人的高進發將又一次等待生命的判決……
2002年4月,西安幾家媒體都在重要位置刊發了「女童命喪黃昏後,兇殘惡魔終落法網」的特別報導。
內容是大荔縣蘇村鄉陳村兩名幼女被強姦後又慘遭殺害一案的破獲過程。這一案件在當地極為轟動,報導中配發的照片是當時公安機關召開的萬人參加的公捕大會,武警押解的正是被稱為殺人色魔的高進發。
可是到了2005年7月9日下午3時,大荔縣看守所裡,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正在向高進發宣讀第三次判決結果。「聽見『無罪釋放』四個字時,我突然想哭,但沒有哭出來,好像也哭不出來,3年零3個多月終於等到這一天了。」高進發說:「拿了判決書,我就回房間開始收拾東西,完了去看守所所長辦公室告別,所長是個好人,他說沒有人來接我,他給我20塊錢,讓我搭車回家。」
這三年多時間裡,高進發沒有見過一個親人。
仲夏,下午4點的陽光正刺眼,走出看守所的高進發
還是頂著太陽,愣愣地站在看守所的大門口,仰望天空,望了很長很長時間。
「在看守所外,我花了1塊錢買了包煙。對了,還花了1塊錢,抽菸還得要個打火機。有些餓,原本打算買碗面吃,想了想又覺得吃不下。蹲在地上連抽了好幾根煙後,花15塊錢僱了個三輪車,決定回家。」
高進發剛一進村,把看見他的人嚇了一大跳,「高進發回來了?」這一消息迅速在村子裡傳遍了。
1
驚恐 又一幼女被姦殺
蘇村鄉陳村地處大荔縣城南,12個組五千多村民。渭河北岸的沙土地裡,村民大都種植花生、黃花菜等經濟作物。
高進發是陳村四組村民,1979年曾因犯姦淫幼女罪被大荔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在監獄服刑六年後獲釋回家,2001年在村民選舉下當選四組組長。
2002年3月6日,陳村12歲的幼女李某與兩名同齡女伴放學後在大門口跳皮筋,晚8時許,李某跑到附近一個小巷口解手,此後就失蹤了。次日上午,在該村村北一眼機井內找到了其屍體,後經公安機關認定,李某是被強姦後投入機井的。
幼女慘遭殺害的消息令陳村及周圍村子的村民都極為震驚。因為在陳村,1999年2月28日還曾發生過一起姦殺幼女案,14歲女孩楊某的屍體就是在機井內被找到的。而在此之前的十餘年前,也曾發生過一起幼女被姦殺投井案。早先的這兩起案件都未告破。
三起案件有著許多相似之處,同樣的作案手段,又一幼女被害,前兩個案件的陰影還未抹去,新的恐懼又一下子覆蓋了整個陳村,到底誰是殺人兇手?
根據當年的報導,我們得知,案件發生後,大荔縣領導非常重視,多次到陳村了解案情,大荔縣公安局也成立了專案組,辦案民警吃住都在村裡,並立下軍令狀:就是挖地三尺,也要把惡魔抓獲。2002年3月11日,根據村民舉報,高進發被傳喚審查。3月22日因涉嫌強姦殺人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批准逮捕。
一判 高進發被定死緩
2002年,渭南市檢察院對高進發提起公訴,指控高進發在1999年1月28日和2002年3月6日,先後將幼女楊某及李某強姦後殺害,並當庭出示和宣讀了高進發的口供、現場勘查筆錄、刑偵照片以及足跡鑑定結論等證據材料。
而高進發則當庭翻供,辯解其沒有殺人,說他所有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機關誘供、指供的結果。渭南市中院沒有採信高進發的辯解,而且高進發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公安機關誘供。認為高進發已構成強姦罪、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數罪併罰。於2002年10月24日做出判決,判決高進發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喊冤 9村民上書
就在高進發一審被判處死緩後,陳村的9位群眾代表聯名上書,以書面材料指明李某失蹤當晚前後,他們與高進發一起,正在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這一點在此案的代理律師耿民的辯護詞中也得到印證:「死者李某失蹤時間是2002年3月6日晚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結束時(據公安卷),而在卷宗第35頁至40頁證人群眾代表高計才明確證實:當晚中央電視臺新聞結束後,他在家裡和路上曾兩次見到組長高進發在通知代表開會。嗣後,高進發即主持十名代表開會,研究打機井、修路等重大事項,至村裡廣播通知尋找李某,一直未離開過會場。辯護證據中,9位證人證言與高計才的證言相吻合、相佐證,高進發確實沒有作案時間。」
在村民聯名上書的同時,2002年12月4日高進發也提出上訴。他在上訴書中稱,「楊某和李某根本不是我姦殺的,這兩起惡性案件的發生都屬於事實,但均與我本人無關,我是清白無辜的。判我死刑純屬冤枉,我相信總有一天事實真相會大白於天下,我相信人民法院絕不會是非不分!我被依法推選擔任陳村四組組長後,一些持不同政見的人為達到整我下臺的目的,無端地把我平時一些生活作風問題和這兩起強姦殺人案相聯繫,進行所謂的『舉報』。」
「大荔刑警隊以我有性犯罪前科為由,從2002年3月11日至22日在洛南中隊對我進行了11天的非法羈押和突審,不讓睡覺,並對我進行毆打和誘供。在我極度睏乏,腿腳浮腫,出現幻覺、精神崩潰的情況下,無奈按照我聽人說的一些案情情節及審訊人員提示的情節對楊某案進行了招供。3月22日被刑拘到看守所,我即推翻了錯誤的口供,但審訊人員在看守所又對我進行逼供。懇請上級人民法院對我平等適用法律,還一個無辜者的清白。」
二判 一案推翻一案定死緩
2003年10月16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高進發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的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4年4月2日,渭南中院再次判決。此次判決推翻了高進發2002年殺害李某的犯罪事實,以1999年殺害楊某的犯罪事實認定了高進發的犯罪行為。法院認為2002年3月6日晚,高進發強姦、殺害本村幼女李某的犯罪事實,因高進發案發後,參與打撈,進入了所有作案現場,雖在偵查階段做過有罪供述,但公訴機關就該起犯罪事實所舉的證據,不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因此這起案件的事實證據不足,不予以認定。
法院認定高進發1999年殺害楊某的犯罪事實成立,現有證據與高進發在偵查階段供述足以證實。高進發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判 高進發被改判無罪
二次判決,高進發仍然不服再次上訴。2004年9月7日省高院再次以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渭南中院這一次審理認為,從公訴機關提供的公安機關的證明、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技術鑑定書等,只能證實楊某、李某死亡事實的發生;證人證言等只能證實楊某、李某於案發當天失蹤,及後來均在機井內找到其屍體的情況;足跡鑑定證明高進發去過李某的案發現場,但足跡鑑定沒有排他性,不能證實高進發是在案發時去過現場;公安機關雖然提供了高進發曾作過的有罪供述及其指認現場的錄像,但其供述前後矛盾,庭審時又是全部翻供,且又無充分證據印證。
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高進發強姦並殺死楊、李二人。高進發犯強姦罪、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故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予支持。判決:高進發無罪。
2
回家 1215天後村民驚詫
3年時間經歷5次判決,從2002年3月11日被警方帶走直到2005年7月9日從看守所出來,被羈押了1215天的高進發回家了。
7月28日中午,一路尋訪,我們找到陳村,打聽高進發家時,所有的村民都會說:「是找剛從法院放回來的高進發嗎?」一位大娘甚至問我們:「是不是又要把人帶走,他是好人啊。」
村子東頭,最破爛的一家就是高進發的家。兩間低矮的平房,沒有院牆,沒有大門。不巧的是,兩間房門都上著鎖,我們只好又找到了高進發的弟弟高自發家。
高自發這幾年替兄伸冤,早已是債臺高築,家裡的房頂都快塌了,狀況並不比哥哥高進發家強多少。「從小和我哥一起長大,雖然他有不少毛病,但我堅信他絕不會殺人」。從2002年高進發被捕後,高自髮帶著乾糧,四處奔走,沒有文化不識字的他處處碰壁。在大荔、渭南和西安不知道跑了多少回。為了找到一個為兄辯護的律師,僅耿民律師事務所他就去了好多回。
自從兒子被帶走的那一天起,高進發的母親就病倒在了床上。這幾年,老母親盼兒回家,望眼欲穿,眼睛哭得幾近失明。
下午3點鐘,高進發回來了,雖然我們從未見過他,但還是一眼認了出來,只是比當年公捕大會的照片上瘦了好多。「當時我是148斤,現在是118斤。」高進發說:「我回來後,連著幾天家裡門前、院裡都擠滿了人,上有八十多歲的老人,下有十幾歲的孩子,他們對一個被判了死刑的人又回來了感到好奇,很多人都不敢相信,都跑到家裡來看是不是真的。」
一位拄著拐杖的老人拉著高進發的胳膊看了又看,還問他:「你是高進發嗎?高進發真的活著回來了?」高進發確實是回來了,可這3年零3個多月的時間裡,太多的改變,太多的痛楚又讓他無法承受和面對。
壓力 「殺人犯的兒子」不能承受之重
高進發被捕的第二年,渭河流域發生了百年不遇的洪災,莊稼全部被淹,後又久旱無雨,顆粒無收,高進發的妻子只好投奔親戚。
高進發的兒子承受不了「殺人犯的兒子」的壓力,在班上抬不起頭只好輟學,家裡也無法再呆下去,如今才16歲的他已經在外打工混日子兩年多。就連弟弟高自發的一雙兒女也因無法忍受同學的白眼和欺負而不願意再去上學。
「我走時,9歲的女兒上三年級,兩門課都是滿分,現在上六年級,這次數學語文都才考了40多分。四個孩子就這樣給毀了呀。」採訪中,一直很平靜的高進發說到這裡突然淚如泉湧、放聲大哭。
採訪過程中,高進發的兒子一直蹲在地上,原本活潑好動的他現在變得沉默寡言。問他還想不想再去上學,他也不回答,只是眼圈頃刻間紅了,淚在眼眶裡打轉,然後就一直低著頭,沉默不語。直到我們離開,他才起身,用一種複雜的眼神看著我們,以示告別。
「家徒四壁」用在高進發家最合適,僅有的兩間房子,一間凌亂地放著些農具,一間只有一張床和兩張桌子,就是他們的全部家當。貼在牆上的是女兒曾經獲得的三張「三好學生」的獎狀,在這個家中最為醒目。
看著兩邊鄰居蓋起的新房,高進發感慨地說「要不是這事,我家的新房也早蓋起來了。進去之前我們這幾家的情況都差不多。」
沒有了勞動力,高進髮妻子將家裡的地幾乎全部租了出去,現在家裡沒有地也沒有糧,生活基本靠親戚接濟。說起今後的打算,高進發想得很多,想要先把地收回來,一家人要吃飯,想要替弟弟還債,想要給母親治眼病,想讓兒子學門手藝,想讓女兒……
其實,高進發也知道,他所有的這些想法還只是個在腦海中閃過的泡沫。
生命 再次面臨判決
就在高進發被宣判無罪釋放,走出看守所的第9天,2005年7月18日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抗訴。
據抗訴書中稱,抗訴理由一:根據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第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於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及200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第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於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一次,嚴格禁止多次發回重審」的有關規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兩次發回渭南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做法顯屬違法,而渭南中院的[2004]渭中法刑一初字第85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高進發的無罪判決則在此之後,其審判程序亦屬違法。
抗訴理由二:渭南中院無罪判決認定事實及採信證據錯誤。公訴機關認為高進發辯稱公安機關誘供無證據支持,而公安機關依法訊問時高進發所做的有罪供述的情況有錄像為證。被告人高進發的有罪供述與案發現場勘查筆錄、鑑定結論、證人證言能夠相互印證,因而其有罪供述真實可信,不能僅因其後來翻供和當庭否認便否定其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證明效力。
耿民律師說,渭南市檢察院提起抗訴後,二審程序中出庭支持公訴的應是省檢察院,如果省檢察院經審查同意抗訴,省檢察院將出席二審法庭。省法院受理後將在一個半月內審結。也就是說,一個半月後,案件才算真正的完結。需要指出的是:抗訴理由一所提出的程序問題,即「第二審人民法院只能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一次」,此規定是在省高院第一次發回重審之後,第二次發回重審之前才出臺的。
3
真相 當年專案組主要成員拒絕採訪
在我們的採訪中,回憶當年被警方審訊時的情況,高進發是這樣描述的:「從3月11日被帶到洛南中隊,整整11天時間,我只能站著,沒有合過眼,他們不讓我睡覺,一天只給我一個饃,高興了就給我兩個,不高興了一天連水都沒有。看啥眼睛都是花的,實在受不了了,當時就想著只要能讓我睡覺,說啥我都認了。」
高進發案3次判決,結果大相逕庭,公安機關當年破案過程和提供的證據成為重要環節,高進發的認罪筆錄是真實的?還是如同他在上訴書中寫的那樣「出現幻覺、精神崩潰的情況下無奈『招供』的」?
根據高進發的回憶,當年他是在官池鎮的大荔公安局刑警大隊洛南中隊接受審訊的,審訊他的人共有三個,他現在只能記得有一個民警叫李大鵬。我們隨即找到了離陳村不遠的刑警大隊洛南中隊,隊長的屋裡正坐著五六個人在開會。我們詢問當年辦理高進發案件的民警時,得到的回答是:都三年了,人早就換了幾茬。
當年的報導中寫到,負責案件偵破的領導是副局長武德有,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李大鵬負責審訊。我們來到大荔縣公安局,武德有和李大鵬都不在,當年專案組的主要成員除了職位調整外,都未離開刑警大隊。
在政治處辦公室,說明來意後,政治處的工作人員聯繫上了如今已經是刑警大隊教導員的李大鵬,李說他正在官池開會,拒絕了我們,說當年負責案件偵破的是副局長武德有,要採訪只能採訪武局長。工作人員又幫我們聯繫上了武局長,武局長同樣以在官池為由也拒絕了採訪,並說案件還在抗訴階段,沒法說。
兩位當年破案時的主要成員都拒絕採訪,事實真相還是無從得知。
辯護 律師說歷程艱難
高進發案一波三折,能最終走到這一步,案件的推動者耿民律師起到了主要作用。翻閱著厚厚的案卷,耿律師向我們講述了案件代理的前前後後。
「高進發被羈押後,所裡三次派我和張建勤、趙戰鋒等五名同事去案發地進行實地勘查、繪圖,也了解到公安卷中有9名證人一致證實,李某失蹤當晚高進發沒有作案時間。正當我們為辯護調查順利而慶幸時,卻出現另一種聲音:高進發有性犯罪史,平時生活作風不檢點,還曾因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過。在本案偵查階段,從他家裡搜出過色情碟片。有人證明案發後高進發一直神態反常等等。」
「我們當時也猶豫過。但是通過大量調查和反覆縝密的論證,許多假象都被排除了,我們通過反覆研究認為指控高進發姦殺李、楊兩名幼女的犯罪事實均不能成立,決定為高進發做無罪辯護。」
總結這起打了三年多的官司,耿律師感慨很多:「簡單說就兩句話,第一太艱苦了;第二我國法律還是在逐步完善,從『疑罪從有』到『疑罪從輕』再到『疑罪從無』,這是我國刑法思想和刑事實踐的歷史性變革和跨越。」
焦點 罪與非罪的爭論
在採訪中,耿律師提出了幾點高進發無罪的主要證據及幾次庭審中爭論的焦點。首先,9名群眾代表的證言與公安機關調查記錄中群眾代表證言吻合,均證明高進發沒有作案時間。
其次,警方在現場提取的足跡是高進發犯罪的直接證據。在庭審中出示的證物為一雙磨損較重的舊布鞋,而高進發之妻證實,高進發穿的布鞋,是自己春節新做的。
此外,雖然高進發提供不出刑訊逼供的有效證據,但公訴機關也舉不出足夠的能排除刑訊逼供的有效證據。高進發供述的主要作案細節與李某屍檢報告不符。其交代的殺害楊某的細節中「楊某被掄到井裡後,他聽到撲通撲通的掙扎聲與死因鑑定不支持溺水死亡的結論顯然相悖。
還有其他幾個重大疑點:有證人證言,高進發在出其家門後,騎摩託車離開的方向與李某所在方向相反;在李某案發現場,未留下任何摩託車的痕跡。楊某同學反映楊某生前花錢很大方,而高進發則交代稱其僅用了2元錢,就取得了楊某的歡心。高進發口供與事實反差太大。高進發被起訴後,兩家受害人均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懸疑 2003年又一女孩命喪井中
採訪過程中,有不少村民告訴我們,就在高進發被羈押以後的第二年,即2003年,陳村又發生過一起幼女被投入機井的案件。這已經是陳村的第四次幼女被害投井案。
在大荔縣公安局,政治處的工作人員在打電話詢問後,明確回答,2003年確實有過這樣一起案件,是鄰村的女孩死於陳村的機井內,案件至今未偵破。
為了了解到更多的情況,我們趕往大荔縣公安局刑警隊洛南中隊,但隊長李建喜卻否認了這一說法,他拍著胸脯說:「別說是人命案,就是一般的案件,只要在轄區範圍內,我不可能不知道,我是一名老黨員了,我拿黨性原則保證,絕對沒有再發生過這樣的案件。」
村民說有,公安部門卻出現兩種不同的說法,事實到底有沒有?
在陳村有村民告訴我們被投入機井的孩子是西陽村的,我們又來到西陽村,先後走訪了十幾名村民,所有的村民都說在2003年麥收季節,西陽村確有女孩失蹤,後在陳村的機井內找到,兇手至今還沒有抓到。
在村民一點點的指引下,我們終於在太陽西下時找到了被害孩子的家,可這家的大門緊鎖,我們也不忍讓孩子的親人再次回憶那永遠也無法抹去的傷痛,便在逐漸沉到盡頭的夕陽中悄然離開……
到此暫時告一段落,可我們的心情卻久久無法平靜。假如當年警方能在屍檢時進行提取血液性的DNA鑑定,掌握無可辯駁的鐵證?假如警方能夠提供當年審訊時沒有刑訊逼供的足夠證據?假如從一開始這個案件就在完善的法律體系中進行……那麼發生在高進發身上的這一切就不會如此反覆。到底誰是真正的兇手?高進發在期待,大荔蘇村人在期待,我們也在期待……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