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9月30日訊(記者 謝雯嘉) 9月30日,菏澤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布會在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中國山東網記者了解到,截止到今天,全市法院共審結涉黑惡案件28件,198人。其中一審審結25件,188人,二審審結3件,10人。全市兩級法院已按時圓滿完成了「案件清結」的階段性任務目標。
據了解,自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審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5件,審結5件,判處刑罰82人,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25人,重刑率為30.48%;受理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29件,審結25件,判處刑罰208人;受理惡勢力犯罪團夥案件61件,審結60件,判處刑罰291人。
近期,菏澤兩級法院組織了第9次涉黑惡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動。其中,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件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了二審宣判;共有7個縣區法院集中宣判涉黑惡案件25件。其中牡丹區人民法院宣判8件,1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7件惡勢力犯罪案件,共判處刑罰40人;成武縣人民法院參與宣判4件惡勢力犯罪案件,共判處刑罰36人;曹縣宣判4件惡勢力犯罪案件,共判處刑罰38人;定陶區人民法院宣判3件惡勢力犯罪案件,共判處刑罰10人;鄆城縣人民法院宣判3件惡勢力犯罪案件,共判處刑罰29人;鄄城縣人民法院宣判 2件惡勢力犯罪案件,共判處刑罰22人;單縣人民法院宣判2件惡勢力犯罪案件,共判處刑罰13人。
發布會上表示,將繼續加大黑財判決和執行力度,持續推動「打財斷血」不斷深入。全市法院共判決涉黑案件財產刑432.5萬元及沒收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吳建偉、朱進普、趙永朋、唐為立四人個人全部財產,執行到位財產刑金額741.25萬元;涉惡案件判決財產刑約3700餘萬元,沒收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朱德秋個人全部財產,執行財產刑1 284萬元,追繳、沒收違法財產金額127.54萬元。
發布會指出,要充分發揮能動性司法的作用,為剷除黑惡勢力犯罪土壤和空間,緊緊圍繞黑惡勢力與行業部門利益勾連等問題,全市兩級法院循線追查、擴線深挖,共向公安、紀檢監察部門移交涉黑惡、保護傘線索56條。針對社會治理薄弱環節,向相關部門和行業發出司法建議21條,推動常治長效。
附其中六起典型案例通報
1.楊飛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一案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唐為立(已判決)從1996年章縫集打架「一戰成名」後,在巨野縣小有「名氣」。自2002年以來,唐為立通過拜仁兄弟、收徒弟等方式,網羅被告人楊飛及李斌、孫帥、姜來山、開瑞霞、姚光輝等一批社會閒散人員混跡於社會,不思進取,並多次有組織地實施販毒、開賭場、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聚眾鬥毆、非法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最終形成以唐為立為組織者、領導者,李斌、孫帥、姜來山、開瑞霞、姚光輝(均已判決)和唐磊(另案處理)、李為慶(死亡)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楊飛及鄭海、朱良傑、陸衛國、李冬絮、張國家、劉安朋、丁萬磊、張勝軒、王中華、劉歡、宋承尊、曲霖、李良順、秦懷領、陳振(均已判決)等人為成員的多層塔式結構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被告人楊飛於2005年左右經李斌介紹認識並拜師唐為立,楊飛和李斌、王廣東等人一起幫助唐為立管理國創運輸公司,非法聚斂錢財。唐為立於2008年至2014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監獄服刑期間,被告人楊飛夥同李斌、孫帥多次去監獄探視唐為立。2014年1月23日唐為立被假釋出獄後,變本加厲地發展勢力,將巨野縣國運賓館9樓辦公室作為據點,大肆收徒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60餘名,被告人楊飛夥同李斌等人多次參與唐為立的收徒儀式和各種聚會,並於2015年9月29日晚21時許,在參與師徒聚會後,夥同唐為立、李斌等十八人在巨野縣新礦賓館附近參與打架,將三人打傷。2017年初楊飛夥同李斌等人經唐為立介紹轉接他人的債無憂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在取得合法地位後以暴力或軟暴力跟蹤、滋擾等方式從事非法要帳業務。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楊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2.張興、於國軍惡勢力犯罪集團詐騙、敲詐勒索一案
菏澤市定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張興、於國軍夥同孫智勇、李學鵬、王朋(均已判刑)等人經共同預謀,在巨野縣以抵押借款人車輛的方式發放貸款,在實施發放貸款期間,被告人張興、於國軍共同提供發放資金,被告人張興提供合同模板、GPS定位等設施,被告人於國軍提供車牌套、甩棍、拖車繩等作案工具,由孫智勇、李學鵬、王朋等人具體實施,孫智勇等人以虛構的「巨野縣億興投資擔保公司」的名義,以無抵押、無徵信貸款為幌子,誘騙包括菏澤市定陶區的崔某某、田某、宋某某等在內的9名被害人籤訂虛假借款合同,但不向被害人提供合同,同時以確保貸款安全為由,給被害人的車輛安裝明暗兩套GPS、要求被害人提供備用鑰匙,後單方任意製造被害人違約事實,將被害人車輛開走,索要虛高借款本金、拖車費等,進而再以不按要求付款就賣掉被害人的車輛,出了事故由被害人負責、每次要帳要付要帳費等要挾,向被害人索要明顯不合理的違約金(日息20%)等費用,若不按被告人指定的方式和地點逐步上套交錢就不歸還被害人車輛,從而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行為。被告人張興、於國軍與同案犯孫智勇、李學鵬、王朋共同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犯罪行為十次,屬於惡勢力集團犯罪。
菏澤市定陶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張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於國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3.宋心歡等1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
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7日,被告人宋心歡、高原為實施催收貸款的違法犯罪活動,以瀋陽九擎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擎公司」)為依託,糾集被告人馬兵、郭猛、杜百紅、索馳、付璐、郭曉暢、李晴、劉劍華、孟飛、王吉、張洋洋、周超、周睿、周韻琪、陳志鵬等人,組成了以被告人宋心歡、高原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馬兵、郭猛為骨幹成員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成立以來,多次實施尋釁滋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均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基本特徵。被告人宋心歡、高原惡勢力犯罪集團形成以來,有組織地以「軟暴力」手段多次實施犯罪活動。
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宋心歡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沒收宋心歡違法所得97萬餘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7.99萬元。
4.郝全芝等2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一案
山東省鄄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郝全芝夥同被告人郝洪領、劉俊合、駱留進、郝夫重組織被告人劉俊現、周保舉、王愛玲、高素霞、郝瑞、王中華、郝義修、劉福申、王愛華、郝寶安、郝全力、郝傑智、郝利軍、駱義現、劉福常、郝義明等人,在鄄城縣董口鎮轄區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為非作惡,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惡勢力犯罪集團。
山東省鄄城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郝全芝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一十五萬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被告人郝全芝非法所得人民幣五百二十萬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5.程大東等12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敲詐勒索、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
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程大東、楊佳佳以安徽東加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依託,設立「有夢口袋」網絡貸款平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程大東、楊佳佳為糾集者,被僱傭人員舒鵬程、陳梓殊、朱博偉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被告人程大東、楊佳佳出資並決策公司內外事務,被告人舒鵬程、陳梓殊、朱博偉等人負責改帳、銷帳、到期或逾期催收。該團夥借民間借貸之名,以「貸款手續費率0.03、無門檻、秒放款」等宣傳內容,誘使不特定人員在該平臺借款,放貸額度1500元-4000元不等,放款期限為7日。以審核借款人資質為由,讀取借款人手機通訊錄等信息,為後續惡意催收做準備。以收取手續費、利息等為名,先期扣除借款總額30%的「砍頭息」而虛增貸款金額。對借款到期未歸還的收取展期費30%、對於不還款及不展期的每天加收6%的滯納金來惡意壘高借款人債務。借款到期後,該犯罪團夥成員通過電話滋攏、辱罵、威脅借款人及其親友,迫使借款人歸還虛高貸款金額及支付高額費用,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程大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一萬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至6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6.朱德秋等12人惡勢力犯罪集團詐騙一案
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朱德秋在陳若望、塗文豐(均另案處理)的組織下為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成立「上海蜂鳥閃貸借款公司」,先後在浙江省溫州市設立 「電銷部」「審核部」,在越南設立「財務部」「催收部」,招募被告人池曉麗、丁曉蘭、章宦仲、李慶葦、王進、任豔婷、王雙、戴楷、袁月鳳、張越、葉篤申等人,以公司模式經營網絡借貸業務騙取他人財產。朱德秋在國內負責管理「電銷部」、「審核部」,安排李慶葦、王進、任豔婷、王雙、戴楷、張琪等人到「財務部」「催收部」進行詐騙活動,設置「套路」,在網際網路上做「高額度,低利率,免審核,下款快,秒到帳」等虛假宣傳。利用朱德秋從馬麗君(另案處理)處購買的公民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由「電銷部」組長丁曉蘭、管理人員章宦仲分配給電銷人員張越和袁月鳳等人打電話使用,引誘被害人到該公司借款,然後由「審核部」人員再向被害人隱瞞用途的情況下,進一步獲取被害人手機通訊錄、身份照片、手機服務密碼和驗證碼等公民個人信息,為後續「財務部」發放貸款和「催收部」催收貸款創造條件。「財務部」人員李慶葦、王進、任豔婷、王雙、戴楷、戴傑、秦仕林等人在微信或QQ上與被害人談好貸款事宜,放款數額是貸款本金扣除貸款手續費(或稱砍頭息)後的貸款金額,貸款手續費是按本金的30%收的(2019年提高到35%)。為逃避網絡監管,讓被害人在「今日米條」、「小優米條」和「憑證區」等網絡平臺上填寫低於實際約定利率的貸款協議,貸款周期一般都是五日到七日,貸款當天算一天。還款金額是貸款客戶貸款的本金加上貸款利息(本金的5%)。「財務部」人員利用被害人急需資金的心理,相互推薦、提高借款額度,繼續籤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款協議,不斷惡意壘高被害人的債務,肆意製造違約,如客戶未按期還款,就以支付逾期費、展期費、續期費、加班費、消條費等名目,虛增貸款數額,騙取他人財物。在被害人無力償還貸款時,由該公司「催收部」人員張琪、楊山等人通過威脅、辱罵、要挾被害人及其親屬等手段,逼迫被害人還款。池曉麗、葉篤申、章宦仲等人將部分詐騙所得錢款從銀行提取現金後交由朱德秋轉移。借貸公司成立以來,形成了以朱德秋為首要分子,池曉麗、丁曉蘭、章宦仲、李慶葦、王進、任豔婷、王雙、戴楷、葉篤申、袁月鳳、張越等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各成員之間分工明確,配合嚴密,共同多次向不特定人實施詐騙活動,朱德秋還參與或組織、策劃該集團其他成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犯罪活動。該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朱德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扣押(或查封)在案的被告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720.2335萬元、房產36套,發還被害人,剩餘部分,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