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賓館、休閒中心,招募僱傭多人從事賣淫活動。近日,浦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組織賣淫案並當庭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林某出資開辦浦城縣某賓館和某休閒中心,聘請徐某(另案處理,已判刑)負責日常管理工作。2011年11月,林某和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休閒中心以「木桶浴」「帝王浴」為幌子向客人提供性服務,共組織13名女技師賣淫。截至案發,休閒中心營業額達9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多人賣淫,其行為侵犯了良好的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已構成組織賣淫罪,遂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賣淫嫖娼是社會醜惡現象,不僅敗壞社會風氣、破壞家庭關係,且易引發其他違法犯罪,嚴重影響著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社會環境,希望大家引以為戒,潔身自好,遠離「黃賭毒」,切勿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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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浦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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