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警察網(id:zgjcwcpd),部分素材來自廈門市思明區法院
單身漢
想擁有一個自己的孩子。
於是,
便想到海外找人代孕,
這種方式能不能行得通呢?
單身的阿剛想要個孩子,他決定通過代孕延續家族血脈,於是尋找中介機構,遠赴海外實施手術。沒想到,耗費了時間、精力和金錢,結果卻令他失望。當中介機構表示要終止合同時,阿剛起訴要求退款。
近日,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並作出一審判決。
2019年2月,阿剛找了代孕中介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雙方籤了協議,由公司負責提供諮詢服務,並協助前往海外接受輔助生殖醫療服務。若嬰兒順利出生,阿剛需支付服務費11.3萬元。籤協議後,阿剛先行支付了7萬元。
阿剛說,當時公司工作人員宣稱捐卵代孕在海外是合法的,並已有成功案例。於是,他同意該方案,向海外的代孕機構支付了42360美元(注:按當時的匯率計算折合人民幣287955.79元)。
協議籤訂後,公司通過微信、郵件等方式與海外代孕機構對接,並負責翻譯阿剛與代孕機構的《代孕合同》《捐卵合同》等文件、傳遞阿剛的代孕需求、代孕進展等事宜。
2019年5月,阿剛和母親一起出國進行取精等代孕相關活動,由於孕母首次受孕未成功,阿剛再次與海外代孕機構籤訂《代孕合同》等文件,但二次受孕仍未成功。至此,阿剛一共花費約37.6萬元。
後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代孕一事中斷。2020年3月,公司發函表示不再履行合同。阿剛無法接受,向法院起訴公司及其股東,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全部款項。
在法庭上,這家公司及其股東的代理律師表示不同意退款。理由有三:一是公司已經為阿剛提供了翻譯、居間、協調服務,阿剛支付的7萬元服務費不應返還;二是阿剛直接向海外代孕機構支付的款項,公司沒有介入,不應該賠償;三是前往當地的交通費、保險費等是阿剛為履行合同產生的支出,不由公司承擔。該公司說,從2017年開始從事代孕居間服務,已經介紹服務成功幾十個案例。
法院判決:
代孕違背我國公序良俗
中介服務屬超範圍經營
思明法院一審認為,某健康管理公司是以產業化操作為特徵的商業型代孕中介機構。依據原衛生部出臺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代孕技術是不合法的,普通的商事主體更不得從事代孕居間服務,這違背了我國的公序良俗及社會倫理,因此阿剛與該公司的協議屬於無效合同。
法官解釋,健康管理公司超越經營範圍,違法提供代孕居間服務,存在重大過錯;阿剛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籤訂,也存在一定的過錯,酌定雙方的過錯比例為70%和30%。在阿剛主張的退款中,其母親陪同前往喬治亞的交通費不屬於必要支出,應予以扣除,阿剛因合同無效產生的損失為366988.97元,雙方按比例承擔。
因此,思明法院一審判決由某健康管理公司賠償256892.28元。
代孕存在極大法律和道德隱患
代孕在為諸多不孕不育家庭圓夢的同時,實際上存在極大的法律和道德隱患。首先代孕是將代孕母的子宮出租,為他人孕育孩子,會導致「子宮工具化」,有損代孕母的人格尊嚴,不利於保護婦女生育自由和人身自由權。其次,代孕會破壞現有家庭模式,導致家庭倫理關係混亂。代孕在很多情形下會出現求孕方、代孕母、代孕子女分離的現象,使得親子關係難以認定,最終導致家庭倫理關係的混亂。再次,代孕可能會導致出現不同角色的父母之間爭執與推諉的現象,對親子關係認定帶來衝擊,也會給代孕子女帶來心理上的傷害,使得未成年代孕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早在2001年,原衛生部發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嚴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嚴禁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而地下商業代孕行為更是挑戰著傳統生育秩序和世俗倫理。中介機構「包成功」的承諾背後,則存在「換卵」、非親生、隱瞞胎兒疾病、出生存缺陷等亂象,值得注意。
最後,
提醒大家,
不要輕易相信代孕成功廣告,
要選擇正規渠道解決生育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