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工作規程
泰安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工作規程
一、政策法規依據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審批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原勞動保障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試行)》及我局《關於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工作的意見》進行。
二、受理範圍及權限
受理範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地區範圍內面向社會申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受理權限:泰城城區規劃內以及全市範圍內舉辦實施中級以上職業技能培養為主的學校,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審批;城區規劃以外舉辦實施初級職業技能培訓的,由所在地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批後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申辦條件
(一)舉辦者資格條件
1、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擁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三分之二。
2、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舉辦者個人為外地戶口的,須有舉辦地社會組織或有舉辦地戶口的個人以一定資產予以擔保後,方可申請。
(二)學校人員配置條件
1、學校董事會:學校應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學校董事會不少於5人,且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2、法定代表人: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校長擔任。校長為聘用的,校長應與董事長籤訂聘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學校教學管理出現問題時應承擔的責任。
3、學校管理人員:①校長: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②教學管理人員:學校辦學規模在500人以下的應配備2-5名教學管理人員,辦學規模500人以上,應與辦學規模相匹配,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並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③職業指導人員:應配備具有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資格的相關人員。④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4、學校教學人員:要配備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教師與學生之比一般為1:20-25,專職教師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教師必須持教師證,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三)辦學經費、資產和財務要求
1、辦學經費須為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經費來源要保證穩定、可靠。
2、學校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財產的三分之二。學校固定資產20萬元以上(不含租用的校舍、場地、設施等資產),申辦學校時,將辦學資金存入指定銀行,計入固定資產。註冊資金最低不少於10萬元。
3、學校必須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開設銀行帳戶並實行獨立核算。
(四)辦學規模、場所、設施、設備條件
1、辦學規模:基本辦學規模不低於200人。
2、辦學場所:①培訓場所:必須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理論課集中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②辦公場所:有辦公用房。③實習操作場所: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④食宿場所:招收住校學生的學校,其食宿場所應滿足人員所需、且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3、設施、設備: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實習設備一般應保證2 - 6人一臺(套)。
(五)各種制度和教學文件
1、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學校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①學校的名稱、地址;②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③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④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⑤學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⑦學校自行終止的理由、程序;⑧章程修改程序。
2、管理制度: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管理、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
3、教學文件:應具有與培訓專業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後組織實施。
四、申報材料
(一)申請籌設民辦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1、《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籌設申辦報告》一份。
2、資產來源、產權、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一份。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1、《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一份。
2、《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三份。
3、舉辦者資格證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學歷、職稱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
4、法定機構出具的用於辦學的固定資產評估報告、註冊資金驗資報告和證明一份。
5、辦學場所所有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屬租賃的,應出具出租方所有權證書,並提供租賃合同)。
6、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及發票複印件。
7、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和各項管理制度。
8、與培訓專業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
9、學校董事會成員名冊(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的證明材料。
10、校長身份證、職稱(資格)證、上崗證、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證明,聘用協議書。
11、教學管理人員身份證、職稱(資格)證、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和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證明,聘用協議書;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勞動合同書。
12、職業指導人員身份證、職稱(資格)證、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相關工作經歷證明,聘用協議書。
13、財務管理人員身份證、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聘用協議書。
14、教學人員名冊、身份證、職稱(資格)證、學歷證、教師上崗資格證原件及複印件,聘用協議書。
15、舉辦者非本地戶口的,還需提供舉辦地社會組織或有舉辦地戶口的個人的擔保證明。
16、安監、消防部門出具的安全、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五、辦理程序
1、領取有關資料:申請人應先行領取相關申報資料,並進行相關諮詢,做好申辦準備工作。
2、辦學申請:申請人按申辦要求完成有關材料的準備,將材料按順序排列並附目錄,交審批機關查驗。
3、申辦受理:對申辦者提交材料項目齊全的,經工作人員清點核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員為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附《接收材料項目清單》;對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員不予受理,並為申請人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
4、現場勘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辦學校進行現場勘驗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5、專題會議研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評估組評估意見,局召開專題進行研究,同意設立或籌設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文公布,其中同意設立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不同意設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不予批准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原因。
6、相關事項辦理:憑《辦學許可證》副本到同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民辦非企業法人資格後,憑據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到同級物價、稅務、質監局分別辦理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
六、辦理時限
民辦學校審批原則上在每年6月份、12月份審批兩次,每次審批前一個月內受理相關材料,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