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堅明律師:從QQ聊天記錄「窺豹」涉毒命案的辦案質量
作者: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 黃堅明
我們正在研讀一起涉毒命案卷宗,而此案卷宗很多,畢竟這是一起重大、疑難涉毒命案。為此,我們暫時聚焦在辦案機關補充提交的證據材料。辦案機關補充的證據材料並不多,但涉及的內容及信息量不少。為此,我先重點研讀涉案的QQ聊天記錄背後的「破案信息」及種種潛在可能性。具體分析如下:
一、QQ聊天記錄提供者是本案關鍵證人
對涉案的QQ聊天記錄,我們首先關注其證據來源問題。涉案的QQ聊天記錄,是由涉案物流公司老闆羅某提供的。辦案機關認定涉案貨櫃是涉案物流公司經手郵寄到國外的,但實情比辦案機關認定的事實要複雜甚多。此案核心爭議焦點之一是涉案貨櫃裡面是否夾藏有數十公斤或數百公斤毒品疑似物,這直接關係到此案是真毒案,還是假毒品,還直接關係到被追訴人涉案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對此,我們暫且聚焦到QQ聊天記錄提供者羅某本身涉及的一些問題。
其一,涉案QQ聊天記錄確實是羅某提供的,且其是此案關鍵證人之一。在我們對此案諸多關鍵證據提出質疑之前,辦案人員早已找羅某製作了相應的詢問筆錄,卷宗中也確實有相應辦案人員詢問羅某的詢問筆錄。但我們始終不認可羅某在其詢問筆錄所述的所謂案件事實,我們始終堅持此案背後另有隱情。當然,因羅某沒有直接碰觸涉案毒品疑似物,為此其證言內容均系關於涉案貨櫃的基本信息情況。在辯方提出強烈質疑之後,辦案人員不得不再找羅某核實案情。為此,羅某補充提交了涉案的QQ聊天記錄,辦案人員也找羅某重新製作新的詢問筆錄。這是此案背景之一。對此,我們可以關注其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在案的QQ聊天記錄與這起毒品命案有關聯性嗎?QQ聊天記錄內容及其證明力大小會左右這起涉毒命案的結果嗎?對此,我們暫時無法給出明確的答案,畢竟此案仍在辦理中。
其二,涉案的QQ聊天記錄內容,與此案有關的就是記錄著涉案物流公司老闆羅某,與貨物出口代理公司操作人員梁某之間的工作聊天記錄,以及其兩人之間傳送的某些涉案電子文件。對此,我們始終堅持:為了查明、核實案情,辦案人員除了應找物流公司經辦人員之一羅某核實案情外,還應找貨物出口代理公司經辦人員之一梁某核實案情。但遺憾的是,在案卷宗中,有辦案人員詢問羅某的證言,卻沒有辦案人員詢問梁某的證言,這本身就是反常現象,這足以證明辦案人員存在嚴重取證不作為的問題,也導致此案存在關鍵證人不到案的問題。當然,辦案人員也出具情況說明,大意是他們確實去找涉案的貨物代理出口公司負責人及相應的操作人員梁某核實案情,但因時間久遠,涉案公司已停止營業等因素,導致他們現已無法查找到涉案貨物代理出口公司負責人及相應的操作人員梁某等知情人員,進而無法無法找其核實此案的相關情況。客觀上,此案也無法排除涉案貨物代理出口公司負責人及相應的操作人員梁某不配合辦案人員核實案情的合理懷疑。但問題是,在涉毒命案中出現關鍵證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在關鍵事實無法核實的情形下,相應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呢?是疑罪從無,還是相應的辦案人員要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呢?案發後,為何辦案人員沒有在第一時間及時收集關鍵證人的關鍵證言呢?對此,我們後續將展開更詳細的說明。
其三,關鍵證人梁某不到案,是否會影響辦案人員查明此案的關鍵事實呢?對此,控辯雙方應有不同見解。或許,辦案人員會堅持,因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被追訴人涉案行為構成犯罪,涉案知情人員梁某是否到案,無關大局,這也是其最終沒有找到梁某以核實案情的原因之一;反之,我們則堅持,涉案貨物代理出口公司負責人及相應的操作人員梁某等關鍵環節的知情人員均不到案,直接導致此案關鍵事實存疑,進而導致此案無法得出被追訴人涉案行為構成犯罪的唯一性結論。為此,基於案件核心事實存疑的客觀事實,辦案機關應認定被追訴人涉案行為不構成犯罪。顯然,面對同樣的事實和疑點,控辯雙方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這在司法實務中也是常態性現象。
其四,假定涉案的聊天記錄是涉案證人羅某和梁某共同提交的,或者是涉案聊天記錄是經過關鍵證人羅某及梁某雙方共同確認的,在這樣的前提下,除非辯方能提出強有力的相反證據,否則辦案機關不會輕易否定在案QQ聊天記錄能直接證明的內容。但是,可以明確的是,涉案QQ聊天記錄是羅某單方提供的,在案QQ聊天記錄內容並未經關鍵證人梁某確認,本案也缺乏梁某的詢問筆錄,進而致使我們始終懷疑涉案聊天記錄內容的真實性。
顯然,涉案QQ聊天記錄的提供者就是羅某,涉案QQ聊天記錄的相對方就是貨物出口代理公司的梁某,這應是客觀事實,但此案背後是否必然涉及驚天毒品大案呢?因在案證據不足,因涉案信息有限,不同的人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二、在案的QQ聊天記錄可以佐證準確的案發時間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短短的幾頁聊天記錄信息,能給控辯雙方提供多少有效的案件信息呢?對此,控辯雙方估計也會得出迥異的結論及判斷。
其一,QQ聊天記錄會記錄準確的聊天記錄時間,這應是生活常識。為此,通過涉案的QQ聊天記錄,我們不僅可以查明涉案QQ聊天記錄發生的準確時間,還可以核實涉案貨櫃出口境外的準確時間。
其二,在此案中,起訴書及辦案機關認定的核心犯罪事實是兩起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實,其中也涉及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但這些辦案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存在與否,成立與否,我們暫且不談。現在,我們單單關注其中的案發時間的問題。其中,在案的QQ記錄載明第一起犯罪事實涉及的時間段是某年9月10日前後期間,原因是在案的聊天記錄本身載明:羅某與梁某聊天時間就是某年9月10日期間。基於此,我們可以推定涉案被追訴人涉嫌走私毒品的時間是在某年9月10日前後期間內。
其三,如上所述,此案涉及兩起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實,且第一起走私毒品犯罪事實發生在某年9月10日前後期間,但詭異的是,辦案機關竟然無法提供準確的聊天時間,以證實第二起走私毒品犯罪事實具體的案發期間段,這明顯是此案重大疑點所在。但遺憾的是,至今為止,我們仍沒有看到相應的原始證據材料,以證實辦案人員不存在蓄意隱匿涉案聊天記錄準確案發時間的客觀事實。
其四,按常理,QQ聊天記錄軟體本身是具有自動記錄聊天記錄內容及顯示每次發送或接收信息的準確時間,這應是生活常識。現有的聊天記錄內容也可以佐證這一點。令人感到詫異的是,我們可以知曉第二起走私犯罪事實對應的聊天記錄準確時間及傳送文件準確時間,可以知曉發送文件時間及聊天信息的準確發送時間系「何時何秒」,但我們無法知曉上述事實發生於「何年何月何日」,這不是「活見鬼」嗎?這種情形發生在涉毒命案當中「正常」嗎?
顯然,我們始終偵查行為明顯存在異常之處,起碼無法排除某些合理懷疑。
三、涉案聊天記錄明顯不具備完整性
我們都知道,合法證據應具備三性: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但是,就在案QQ聊天記錄而言,我們暫且不管涉案QQ聊天記錄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問題,暫且談談涉案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其一,從在案證據頁數而言,在案的聊天記錄頁數甚少,且剪輯痕跡明顯。
其二,從涉案時間跨度而言,此案第一起犯罪事實涉案時間是某年9月10日前後期間,而此案第二起犯罪事實涉案時間是應同年12月期間,時間跨度長達數月時間,但在案的聊天記錄才僅僅幾頁,這明顯不合常理。當然,為何出現這樣情形,根源是辦案機關基於節省時間考慮,主動把其認定與此案無關的聊天記錄「刪除」了。
其三,如上所述,涉案的物流公司老闆羅某與涉案貨物出口代理公司操作人員梁某之間存在長期業務合作關係,其兩人之間的聊天記錄不可能是僅僅的幾頁,但哪些聊天記錄與此案有關,哪些聊天記錄與此案無關,如何「裁剪」涉案聊天記錄方是合理、妥當的,這無疑是此案爭議焦點之一。
其四,從聊天記錄的完整性而言,與第一起業務有關的聊天信息應具有完整性,與第二起業務有關的聊天信息也應具有完整性。根據外貿業務的通常規則及日常常識可知,涉案的羅某與梁某之間,應在發貨前有聯繫,在發貨後也應有聯繫,且相應的聊天記錄內容也應反映整個業務溝通的完整過程。但遺憾的是,此案聊天記錄內容絕非如此。據此,我們始終堅持在案的QQ聊天記錄內容不具備完整性。
其四,涉案的記錄內容是否具備完整性,不應交由辯方單方作出判斷,也不應交由辦案人員單方判斷,此事還應提交專業的第三方作出獨立判斷,問題是此爭議焦點問題是否值得我們投入更大的資源和精力去核實、查明此事的來龍去脈及背後涉及的點點滴滴。
四、涉案證人在此案中的身份及重要性
前面我們談了那麼多,分析了那麼多,但我們還沒有挑明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涉案的物流公司老闆羅某不是涉毒分子,涉案的貨物出口代理公司操作人員梁某也不是涉毒分子,其在此案的確切身份均是證人。但證人可以分為直接證人、間接證人,證言可以分為直接證言和間接證言,其兩人在此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其證言的證明力也是不同的。為此,我們要聚焦此案的核心問題,進而分析涉案羅某及梁某證言的證明力大小。具體分析如下:
其一,因涉案的物流公司羅某是公司老闆,其本人不負責直接業務問題,其僅僅負責涉案業務的聯繫溝通事宜,進而導致其本人沒有碰過涉案毒品本身,也沒有碰觸過毒品疑似物的包裝物,更沒有實施過稱量涉案貨櫃重量及丈量涉案貨櫃體積事宜。為此,我們認為:不管羅某的證言真實與否,都不屬於直接證言,而是屬於間接證言。一般而言,直接證言的證明力大於間接證言的證明力;一般而言,知曉涉案核心問題的知情證人,其重要性遠遠大於不知曉具體業務的間接證人。
其二,根據在案的聊天記錄內容,直接負責對涉案貨櫃進行稱量重量及丈量體積事項的是貨物代理出口公司的具體工作人員,或者是涉案的梁某本人負責對涉案貨櫃進行稱量重量及丈量體積事項,而非涉案的羅某直接負責上述事項。顯然,從取證角度分析,涉案梁某的證言重要性遠遠大於羅某證言的重要性。但詭秘的是,遺憾的是,反常的是,此案僅僅有羅某的證言,卻缺失了梁某的證言,這明顯是異常情形,在涉毒命案中出現這種情形顯得尤為異常。
其三,從取證角度分析,辦案機關在沒有找到關鍵證人梁某的前提下,在沒有找到具體負責對涉案貨櫃進行稱量重量及稱量體積的經辦人員的前提下,便採信關鍵證人羅某的單方陳述,直接認定涉案貨櫃的體積數據和重量數據,我們認為如此辦案手法明顯不妥。
其四,關於羅某提供的涉案貨櫃重量數據和體積數據真實性存疑的問題,關於辦案人員為何再次找羅某製作詢問筆錄的問題,直接原因是辯方有相反證據證實其證言有假。對此問題,我們暫且不展開具體分析。但單憑在案證據,我們足以認定此案存在關鍵證人不到案,關鍵數據真實性存疑的問題。
簡而言之,在案的QQ聊天記錄為何如此重要,該證據不僅涉及關鍵證人證言真實性和證明力大小的問題,還涉及重要書證或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大小的問題,還涉及涉案貨櫃內部是否真實夾藏有數十公斤或數百公斤毒品疑似物的核心問題。
當然,針對涉案貨櫃內部是否夾藏毒品,以及涉案證人梁某和羅某證言的證明力,以及其在此案的重要性何在的問題,我們還將作出更多更專業的分析。當然,我們分析諸多涉毒命案,我們關注的不僅僅是案件結果,更關注辦案過程中必然遇到的諸多邏輯推理問題。對此,我們期待您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