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梅州電視民生820,日期:2020-11-30
生態環境好了,加之禁止狩獵,野豬這一國家「三有」保護動物也多了起來,有時候為找尋食物,甚至會破壞村民種植的農作物。然而,面對野豬的破壞,家住大埔縣銀江鎮的廖某明卻採取了非法手段來對待。
來看看廖某明自己拍下的視頻↓
從廖某明提供的視頻可以看到,漆黑的夜晚,草叢中傳來一陣陣叫聲,在燈光的照射下,清晰可見一頭野豬的後腿被繩索緊緊困住,無法逃脫,而此時的視頻中還傳來了男子的聲音。原來,廖某明這是在獵捕野豬!
在庭審現場,被告人廖某明告訴記者,為防止野豬破壞農作物,他將獵套放在農作物附近,獵套套住兩條野豬,自己食用!
獵捕野豬不說,還殺害食用!由此,廖某明因涉嫌非法狩獵罪,坐上了大埔縣人民法院被告席。記者了解到,由於野豬經常破壞當地村民種植的農作物,造成減產和絕收,為保收成,早在2016年,廖某明就在網上購置了若干獵套及報警器等禁用捕獵工具。隨後放置於大埔縣銀江鎮坪上村桉樹頭下、蕃騰角、志仁屋後等山場禁獵區域進行非法狩獵活動,並先後於2019年10月20日、2020年6月初非法獵取野生動物2隻。
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廖某明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學名為野豬,屬於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每隻野豬經濟價值為人民幣500元。被告人廖某明非法狩獵2隻野豬,造成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價值人民幣1000元。事後,廖某明主動繳納生態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000元,並在網上就其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大埔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廖某明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明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二、隨案移送的獵套及報警器一套,依法沒收並銷毀。
遇到野豬破壞農作物,
可採用驅趕的方式,
將其捕捉後食用,可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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