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致行動人主要是一個《證券法》上的概念。而股東委託投票代理協議主要受《合同法》調整。
2.一致行動人的核心目的是取得或鞏固公司控制權。後者則不限於此,應用範圍更為廣泛。
3.一致行動人關係在上市公司敵意收購(有人懷疑寶萬之爭)中及證券二級市場交易中大量且以蒙面方式存在,識別殊為不易。後者雖然也具合同相對性特徵,但在在對第三人交易時須出示授權委託書。
4.證券法明確規定一致行動人負有信息披露及強制要約義務。後者則無。
5.一致行動人所持表決權合併計算,因此易觸發二級市場增持的爬行規則線;授權委託則無控制權增量。
6.一致行動人關係可因控制合意構成,在上市公司也可由證間會推定而無需存在書面或口頭協議;後者須由合意而存在。
7.一致行動人因其隱蔽性會導致「公司剩餘控制權」形成,進而印證哈特大師控制權的本質是剩餘控制權理論的正確性。
悄悄問聖僧:任正非在華為控制權存在著一致行動人關係還是投票權委託代理關係?
8.一致行動人可以形成一個「集團」,這一集團能夠構成公司的「第二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影子董事會」;而投票權委託協議人也構成一個小團體,但這一團體通常不會像一致行動人那樣對傳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產生顛覆性變革。
9. 從合同法技術上說,一致行動人協議非法定與約定事由不得隨意解除,具有穩定性;授權委託則可依法隨時撤銷,控制權穩定性稍弱。
H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