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
關於湖南科創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股東一致行動人協議到期事項的
法律意見書
致:湖南科創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湖南科創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創信息」或「公司」)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就公司相關股東一致行動人協議到期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本所律師特作如下聲明:
一、本所律師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發表法律意見;
二、本所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在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對與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有關的所有文件資料及證言進行了審查判斷,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三、公司承諾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頭證言,並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文件材料如為副本或複印件的,均與原件一致;
四、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相關股東變動一致行動關係事項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於上述,本所律師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一致行動人協議》的籤署及其終止
(一)《一致行動人協議》的籤署
根據公司提供的資料、公開披露的公告文件並經查驗,費耀平、李傑、李建華、劉應龍、劉星沙於2016年1月20日籤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作為一致行動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共同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協議經各方籤字後生效,有效期至科創信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的三十六個月止。
本所律師認為,費耀平、李傑、李建華、劉應龍和劉星沙經籤署上述一致行動人協議形成一致行動關係。
(二)《一致行動人協議》及一致行動關係的終止
2017年11月10日,中國證監會核發《關於核准湖南科創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17]2044號),核准科創信息公開發行不超過2,324萬股新股。科創信息所發行的股票於2017年12月5日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交易。
截至2020年12月5日,科創信息股票上市已滿三十六個月,《一致行動人協議》中約定的有效期已屆滿。根據《一致行動人協議》籤署人費耀平、李傑、李建華、劉應龍、劉星沙出具的《關於一致行動人協議到期不再續籤的告知函》,各方協商並確認《一致行動人協議》到期後不再續籤,《一致行動人協議》於2020年12月5日到期終止,即費耀平、李傑、李建華、劉應龍、劉星沙之間的一致行動關係於2020年12月5日到期後終止。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一致行動人協議》的籤署系費耀平、李傑、李建華、劉應龍、劉星沙的真實意思表示,因《一致行動人協議》期限屆滿導致一致行動關係終止,不存在違反《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二、關於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變更
(一)《一致行動人協議》終止前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情況
科創信息股票上市時,費耀平、李傑、李建華、劉應龍、劉星沙為科創信息的實際控制人。經本所律師核查,自2016年1月20日《一致行動人協議》籤署之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費耀平、李傑、李建華、劉應龍、劉星沙共同作為科創信息的實際控制人,在前述期間內,科創信息的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二)《一致行動人協議》終止後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情況
根據科創信息於2020年10月30日公告的《湖南科創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科創信息前十大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號 股東名稱 持股數量(股) 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1 費耀平 13,909,204 8.73%
2 李傑 13,706,986 8.60%
3 李建華 12,324,177 7.73%
4 中南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11,864,516 7.44%
5 劉星沙 11,664,377 7.32%
6 湖南財信金融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7,970,700 5.00%
7 劉應龍 7,387,345 4.63%
8 長沙金信置業控股有限公司 2,050,200 1.29%
9 羅昔軍 1,436,893 0.90%
10 陳尚慧 1,351,496 0.85%
根據上表,截至2020年9月30日,除費耀平持有科創信息8.73%的股份、李傑持有科創信息8.60%的股份、李建華持有科創信息7.73%的股份、中南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持有科創信息7.44%的股份、劉星沙持有科創信息7.32 %的股份、湖南財信金融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持有科創信息5.00%的股份外,科創信息其餘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均低於公司股本總額的5.00%,科創信息股權結構分散。
根據科創信息向本所律師提供的書面說明,科創信息其他股東未向公司申報存在其他一致行動協議或一致行動安排。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單一股東或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達到50%以上的情形;不存在單一股東或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可支配的股份表決權超過30%的情形;不存在單一股東或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的情形;亦不存在單一股東或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依其可實際支配的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
本所律師認為,《一致行動人協議》到期終止前,費耀平、李傑、李建華、劉應龍、劉星沙共同作為科創信息的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協議》到期終止後,且科創信息其他股東未向公司申報存在其他一致行動協議或一致行動安排,科創信息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三、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一致行動人協議》於2020年12月5日到期,費耀平、李傑、李建華、劉應龍、劉星沙五人之間的一致行動關係在到期後終止;《一致行動人協議》及一致行動關係的到期終止不違反《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一致行動人協議》到期終止後,且科創信息其他股東未向公司申報存在其他一致行動協議或一致行動安排,科創信息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本頁以下無正文,下頁為《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關於湖南科創信息技術股份有
限公司相關股東一致行動人協議到期事項的法律意見書》之籤字蓋章頁)
(本頁無正文,為《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關於湖南科創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相
關股東一致行動人協議到期事項的法律意見書》之籤字蓋章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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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