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007年12月中國新聞網報導:武鋼集團鄂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正廳級)陳明潔因犯受賄罪,被黃岡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法院審理查明,陳明潔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多次收受某公司經理葉國民(另案處理)等10人賄賂款共計484萬餘元人民幣、8萬美元、港幣5000元、金幣3枚、銀幣3枚,並為行賄人謀取利益。
據了解,陳明潔僅收受葉國民賄賂就達20餘次458萬元人民幣、8萬美元及金幣3枚、銀幣3枚,且收受賄賂時間多集中於春節、端午、中秋三大傳統節日。2005年12月27日,陳明潔因涉嫌受賄罪被湖北省檢察院立案偵查,2006年1月10日被決定逮捕。2007年1月23日,該案由黃岡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據裁判文書網2020年9月18日公布的《陳明潔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顯示,原武漢鋼鐵集團鄂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正廳級)陳明潔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涉案贓款人民幣469.08萬元,美元3.3萬元,港幣5000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此後陳明潔不服,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於2008年5月20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服刑期間,陳明潔獲數次減刑。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2010年11月26日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
2012年7月4日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
2014年1月6日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
裁定書顯示,2017年5月8日,執行機關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向本院呈報提請減刑建議書和在服刑期間表現情況的證據材料,報送本院審理。本院於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鄂01刑更468號刑事裁定,將罪犯陳明潔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
裁定書顯示,2017年5月8日,執行機關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向武漢市中院呈報提請減刑建議書和在服刑期間表現情況的證據材料。武漢市中院於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鄂01刑更468號刑事裁定,將罪犯陳明潔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
2019年10月28日,湖北省高院作出《關於罪犯陳明潔減刑備案審查一案的函》,要求武漢市中院對該案重新審理,查清罪犯陳明潔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後,嚴格依法裁定。武漢市中院於2019年11月5日收悉後,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罪犯陳明潔減刑一案重新開庭審理。
經審理查明,罪犯陳明潔於2008年9月17日入監湖北省漢口監獄(原湖北省漢西監獄),2015年10月調入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機關原報請減刑時提交的該犯的年度消費情況顯示,該犯從漢口監獄調入未管所時,其零用金卡轉入7323.59元;2017年1月19日存入3000元;2017年3月30日存入3000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該犯零用金卡總存入13413.59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累計消費9365.36元,在同改罪犯中屬於中等消費水平。罪犯陳明潔在提審及庭審中拒不交代贓款去向且否認其收受400多萬元的事實,只承認收到了40多萬元,已經全部退贓,但其又表示認罪服判,不申訴。
武漢市中院認為,原審以受賄罪判處罪犯陳明潔無期徒刑的同時,不僅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還判令繼續追繳尚未退還的贓款人民幣469.08萬元、美元3.3萬元、港幣0.5萬元。裁判生效後,該犯僅繳贓款10000元。該犯現年76歲,屬老年犯,其於2013年4季度至2015年4季度,獲得五次季度表揚,2013年度被評為湖北省罪犯改造積極分子,2014年度被評為監獄罪犯改造積極分子(折算為10個表揚),依法可以減刑。但該犯拒不交代贓款去向且否認其收受400多萬元的事實,在絕大部分贓款至今未被追繳且否定贓款數額的情況下,不能排除其存在「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的情形,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不符合減刑的基本條件。
經合議庭評議、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批,裁定如下:撤銷本院(2017)鄂01刑更468號刑事裁定,對罪犯陳明潔不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