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贓不積極?這個正廳級國企老總7個月減刑被撤銷

2020-09-24 國企雜誌

裁判文書網9月18日公布的《陳明潔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顯示,原武漢鋼鐵集團鄂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正廳級)陳明潔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涉案贓款人民幣469.08萬元,美元3.3萬元,港幣5000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裁定書顯示,2017年5月8日,執行機關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呈報提請減刑建議書和在服刑期間表現情況的證據材料,報送本院審理。本院於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鄂01刑更468號刑事裁定,將罪犯陳明潔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

經審理查明,罪犯陳明潔於2008年9月17日入監湖北省漢口監獄(原湖北省漢西監獄),2015年10月調入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機關原報請減刑時提交的該犯的年度消費情況顯示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累計消費9365.36元,在同改罪犯中屬於中等消費水平。

然而,罪犯陳明潔在提審及庭審中拒不交代贓款去向且否認其收受400多萬元的事實,只承認收到了40多萬元,已經全部退贓,但其又表示認罪服判,不申訴。

武漢市中院認為,原審以受賄罪判處罪犯陳明潔無期徒刑的同時,不僅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還判令繼續追繳尚未退還的贓款人民幣469.08萬元、美元3.3萬元、港幣0.5萬元。裁判生效後,該犯僅繳贓款10000元。

該犯現年76歲,屬老年犯,其於2013年4季度至2015年4季度,獲得五次季度表揚,2013年度被評為湖北省罪犯改造積極分子,2014年度被評為監獄罪犯改造積極分子(折算為10個表揚),依法可以減刑。但該犯拒不交代贓款去向且否認其收受400多萬元的事實,在絕大部分贓款至今未被追繳且否定贓款數額的情況下,不能排除其存在「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的情形,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不符合減刑的基本條件。

經合議庭評議、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批,裁定如下:撤銷本院(2017)鄂01刑更468號刑事裁定,對罪犯陳明潔不予減刑。

編輯丨凱凱 排版丨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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