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王永明涉黑案」被提起公訴!此前該案檢察官李書耀被律師當庭舉報索賄30萬,9月被雙開

2020-11-27 瀟湘晨報

包頭市王永明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海市烏達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近日,烏海市烏達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完畢,以被告人王永明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傷害罪、包庇罪、行賄罪向烏海市烏達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永明等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此前,王永明涉黑案由包頭市稀土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當事律師襲祥棟在接受某媒體採訪時表示,他與另外幾位辯護律師,當庭舉報公訴人李書耀收受被告人家屬30萬元,並要求在庭上播放李書耀向被告人家屬索賄的錄音證據。合議庭阻止了辯護律師播放證據,審判長決定將辯護律師提出的線索移交紀檢部門。隨後紀檢監察部門介入調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兩次召開黨組會,深入分析王永明涉黑案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明確工作要求。消息指出,包頭市稀土高新區檢察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起訴書出現多處錯漏,訴訟監督不規範、不嚴格,檢察官李書耀因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嚴重損害司法機關形象。包頭市檢察機關要針對案件辦理中暴露出來的執法司法和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正在進行的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深刻剖析反思,認真吸取教訓,嚴肅執紀問責。自治區檢察院要加強組織領導、業務指導、檢查督導,嚴格案件把關,從嚴整肅隊伍。全區檢察機關要切實以此為鏡鑑,嚴格規範司法,依法嚴謹履職,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反對腐敗,堅決清除檢察隊伍中的害群之馬,切實維護公平正義,切實維護法律統一、權威、尊嚴,切實維護司法公信。

隨後,包頭市青山區紀委監委發布消息,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員額檢察官李書耀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此前,包頭稀土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已依法決定暫停李書耀履行職務,並對檢察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頓。

9月,據包頭市紀委監委通報,經查,2019年4月某日,王某某等4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包頭市公安局東河區分局採取強制措施,後王某某家屬委託北京某某(包頭)律師事務所代理了該案。2020年1月某日,王某某等13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案件移送至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李書耀為該案承辦檢察官。此後,經人介紹,上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孫某(非該案代理律師)結識李書耀,並代表王某某家屬多次向李書耀打聽案件進展,希望李書耀在案件承辦中予以關照,並承諾王某某的家屬會對其表示感謝。在此過程中,李書耀違規向孫某透露案情。

2020年3月某日,孫某與王某某及其家屬等人商議王某某案有關事宜。其間,王某某的家屬提出通過孫某給承辦檢察官李書耀送錢,孫某表示同意。後王某某家屬於3月某日將準備好的30萬元現金(人民幣)交給孫某,孫某將其中10萬元錢款據為己有,於當日將其餘20萬元錢款轉交李書耀,表明系王某某家屬對他的感謝,李書耀收受,並於此後繼續違規與孫某討論該案情況。

2020年4月某日,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擬對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決定逮捕,李書耀於當日下午將該筆錢款退還孫某。孫某收到錢後未告知王某某及其家屬李書耀退錢之事,將該筆錢款據為己有。

李書耀身為中共黨員、司法工作人員,法紀意識淡薄,廉潔底線失守,違反規定洩露檢察工作秘密;執法犯法,以案謀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李書耀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給予李書耀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李書耀簡歷

李書耀,1983年4月出生,山西忻州人,2006年7月參加工作,201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

2006年7月至2011年1月,包頭市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人民法院科員;

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包頭市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

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員;

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助理檢察員;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

曾任包頭稀土高新區檢察院掃黑辦副主任

2019年8月-2020年8月,任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員額檢察官(三級檢察官);

2020年7月被查

瀟湘晨報綜合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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