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五大變化(附新舊條文對照)

2021-01-10 騰訊網

一、明確了被幫工人的追償權

01

被幫工人向幫工人的追償權

將原規定第十三條修改為:

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02

被幫工人向第三人的追償權

將原規定第十四條修改為: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三、被扶養人生活費不適用定期金方式支付

將原規定第三十三條修改為:

第二十二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四、刪除民法典已作規定的條文

刪除原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五、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標準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01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02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修改前後條文對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條文對照

來源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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