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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舊條文對比一覽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標準進行了重大調整,將對金融市場、審判實踐產生重要影響本次修訂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新精神,針對原民間借貸規定中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條文作出修改,對合同無效的情形予以增加和完善,並對相關表述予以調整。為方便大家學習,特第一時間製作了新舊條文對比,供參考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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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舊條文變動對比分析彩色高清版
來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舊條文變動部分彩色高清版北京一中院 法語峰言【編者按】民間借貸解釋修改條文剛頒布,現轉發北京高院公號"京法網事『』刊登的清晰版新舊條文對比表,供對照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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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舊條文對比一覽,建議收藏!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標準進行了重大調整,將對金融市場、審判實踐產生重要影響。本次修訂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新精神,針對原民間借貸規定中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條文作出修改,對合同無效的情形予以增加和完善,並對相關表述予以調整。為方便大家學習,特第一時間製作了新舊條文對比,供參考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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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舊條文變動部分彩色高清版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標準進行了重大調整,將對金融市場、審判實踐產生重要影響。本次修訂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新精神,針對原民間借貸規定中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條文作出修改,對合同無效的情形予以增加和完善,並對相關表述予以調整。為方便大家學習,特製作了新舊條文對比,供參考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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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新舊條文對照表
為做好新修訂的《規定》的學習培訓工作,江寧開發區法院將該《規定》新舊條文進行逐條對比,形成了以下對照表,方便大家學習掌握。案例君轉載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修改新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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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四大變化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重大修改。北京一中院的法官結合審判實踐為大家帶來細緻解讀,以期對新司法解釋的理解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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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條文解讀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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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舊對照表
第十八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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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改後,這幾天很多朋友詢問關於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在司法解釋的第三十二條有明確的說明。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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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舊對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舊對照表來源:江西民事審判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修訂後的《規定》有哪些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舊對照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法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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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見,24%——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解讀
」所開展的熱烈討論,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20日正式頒布了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本文將就《新司法解釋》中的幾個重點問題,結合以往司法案例,為大家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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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舊條文逐條對比及重點解讀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新修訂的《關於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最為重要的是,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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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新修訂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 楊松:民法典頒布後民間借貸司法審判規則的重大進步
》(以下簡稱2020年規定),對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穩定民間借貸市場、完善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並且將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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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修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附新舊對照表)
本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1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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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中法院:速審團隊及時學習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8月20日,最高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並於當日生效施行。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速審團隊審理案件中包含大量民間借貸案件,為了在審判中及時落實新修改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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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率新規全解讀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改在仲裁中適用...
另外,文末附有最新版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全文及新舊法規對比版本,以供讀者參考。最終,形成了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各類借貸案件作為仲裁機構常見的案件類型之一,在實務過程中借貸糾紛案件一般會參照《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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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觀點 | 金融借貸:適用範圍、利率上限與4倍LPR? 就最高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復函的幾點理解
我們發現,針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爭論焦點反而集中於金融借貸問題,以金融借貸利率是否受民間借貸新規或4倍LPR上限標準的限制為核心,而民間借貸新規本身所存在的適用時間等亦為2020年12月29日所發布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所明確。部分爭議論述存在對金融借貸糾紛的過往司法實踐的些許誤解,進而導致在討論民間借貸新規問題時產生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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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發現,最高法已經明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只返本金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法律幫辦將2015年版與2020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繼承、修改、新增的內容進行了逐字逐句對照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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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舊條文對比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的決定
第十八條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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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二三事(附司法解釋)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相關的裁判規則是:此類主體屬於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雖然經營的相應貸款業務需要金融主管部門審批,但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金融機構,相應的法律關係及糾紛處理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調整。典型的裁判文書為(2019)最高法民申2218號。本條所指不涉及刑事犯罪問題,如涉及「套路貸」等問題,適用相應的刑事裁判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