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鬧離婚期間,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也是強姦

2020-10-04 賴建東律師

一、案情

男青年張某和女青年劉某是夫妻關係,兩個人經熟人介紹,然後陷入熱戀,經過兩年多的戀愛,就登記結婚了。但是,這段婚姻慢慢出現很多問題。家庭經濟條件一般、雙方各自家庭又有或多或少的矛盾,這些情況導致張某和劉某感情越來越差。最後,雙方只能通過起訴的方式離婚。

他們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審查之後認為,雙方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程度,駁回女青年劉某要求與男青年張某離婚的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後來,該不支持離婚的判決書就生效了。但是雙方還是在鬧離婚,只是還不能馬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而已。

就在這鬧離婚期間,有一天,男青年喝醉酒之後,在家裡強行對女青年動手動腳,最後採取了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與被害女青年發生了性關係。

事後,女青年報警稱遭到自己老公強姦,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男青年強姦罪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一聽也樂了,女青年被自己的老公強姦?但還是出警,去調查了解情況,並將男青年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詢問,究竟是怎麼回事,為什麼要硬來?

二、辯護觀點

男青年認為,他和女青年是夫妻關係,合法的夫妻關係,法院都已經認定雙方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不準離婚。他們雖然一直在鬧離婚、鬧矛盾,但是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誰家沒有點矛盾糾紛,但這不影響雙方是合法夫妻關係。

男青年與自己合法妻子發生性關係,不應該認定為強姦。男青年要求公安機關還他公道,不要追究他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三、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男青年和女青年之間是夫妻關係,而且是合法領證的夫妻關係,那麼,男青年強行與女青年發生性關係,是否屬於強姦呢?雙方是夫妻關係,男青年就可以強行與女青年發生性關係嗎?

四、法律分析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認為,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即使夫妻一方不同意發生性關係,另一方在法律上也不能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否則都屬於強姦。

更何況,在本案中,雙方早已不是正常的夫妻關係,夫妻關係只是一種名義上的關係而已了。雙方正在鬧離婚,夫妻關係的實質已經消失。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該再推定女青年具有同居的倫理義務,更不具有同意發生性關係的法律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男青年採用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性權利,其行為符合強姦罪的主觀和客觀特徵,構成強姦罪。

最終,法院判決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且,法院同時判決要求男青年,未經對方同意,禁止在三年內接觸、滋擾女青年及其近親屬。

五、小結

由此可見,在夫妻雙方已經在鬧離婚的階段,男青年不能強迫女青年,不能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否則在法律上也會被評價為強姦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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