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網產經訊 12月8日上午,財經網產經由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雅士利所申請「油脂形象」商標,因與雀巢方面「水滴圖形」的美術作品在設計風格、構成要素、整體外觀等方面基本相同,被北京市高院認定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由此,法院判決,雅士利方面將該圖案進行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損害了雀巢公司對該美術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
圖片來源:雀巢惠氏啟賦奶粉(截圖自品牌官網)
具體來看,根據北京市高院在今年11月底作出的(2019)京行終3965號判決書披露,第16081274號商標為雅士利方面於2015年1月5日申請註冊。形狀如下圖所示。
圖片來源:雅士利所申請註冊的第16081274號商標(截圖自中國商標網)
但在行政階段,雀巢方面提供了惠氏與雀巢籤訂的權利轉讓協議,及對應翻譯和帶有水滴作品的嬰兒奶粉產品的設計樣本圖,ILLUMA/啟賦在中國大陸地區上市的備案信息和商標檔案等證據。
由此,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該商標的註冊違反了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著作權的情形為由,對雅士利方面申請的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而雅士利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駁回了雅士利方面的起訴請求。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圖形為帶有數條波紋的水滴,其波紋的波峰和波谷高度一致,內襯若干排列均勻的透明或非透明的小水滴。大水滴包含小水滴及波紋的圖案設計,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中規定的美術作品。
其次,訴爭商標和涉案美術作品均為水滴圖形形狀,且在大水滴內部均嵌有小水滴。雖訴爭商標在大水滴的外部,還包有類似於葉子的設計,但訴爭商標的構圖要素及整體視覺效果均與涉案美術作品的獨創性極為相近,故訴爭商標與涉案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第三,雀巢公司提交的電視廣告訂單、廣告合同以及雜誌廣告合同等證據可以證明,惠氏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在中國大陸地區為標示有涉案美術作品的「ILLUMA/啟賦」產品投放了大量電視及報刊雜誌廣告,雅士利公司作為同行業者,具有接觸該美術作品的可能。
第四,雅士利公司提交的研發項目資料為自製證據,難以證明訴爭商標系由其獨創完成,且雅士利公司提交的其與廣東省廣告有限公司籤署的合同中並未涉及含有訴爭商標的包裝設計,發票也未完全顯示開具時間。綜上,訴爭商標的註冊損害了雀巢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二審階段,雅士利方面於上訴主張中指出,訴爭商標系「油脂形象」,由雅士利公司獨創,標誌本身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訴爭商標系對該作品的合法複製,作為商標註冊合理合法。
其同時認為,雀巢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水滴圖形」享有在先著作權且獨創性程度不高,不能給予過高保護。且訴爭商標標誌與雀巢公司之「水滴圖形」在創作元素的編排組合、局部和細節構圖上具有明顯差異,不管在著作權法領域還是在商標法領域都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或近似。
其還辯稱,雀巢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針對「水滴圖形」已在中國大陸地區投放了大量廣告有被雅士利公司接觸的可能。
對此,二審法院總結道,根據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該條款所指在先權利包括在先著作權。審查判斷商標申請註冊是否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時,應考慮以下要件:1.涉案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2.當事人是否為涉案作品的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3.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訴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可能接觸涉案作品;4.訴爭商標與涉案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本案中,雀巢公司主張的涉案圖形在構圖元素運用等方面體現了作者的獨特選擇,具有一定的藝術美感,符合著作權法關於作品獨創性的要求,已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且涉案美術作品的創作完成及發表時間均早於訴爭商標申請日。雀巢公司作為涉案美術作品的現權利人,有權提出該項主張。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惠氏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投放了大量標示有涉案美術作品的廣告,雅士利公司作為同行業者,在申請註冊訴爭商標之前有接觸涉案美術作品的可能性。
經比對,訴爭商標的水滴圖形在設計風格、構成要素、整體外觀等方面與涉案美術作品基本相同,故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雀巢公司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雅士利公司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院最終駁回雅士利方面的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林辰)
【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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