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報客戶端訊 今天(2月1日)商務部網站發布2019年第4號公告,對原產於歐盟的馬鈴薯澱粉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進行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國內馬鈴薯澱粉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裁定自2019年2月6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數據,2013年至2017年,中國自歐盟進口馬鈴薯澱粉的數量分別為3.01萬噸、2.67萬噸、5.72萬噸、3.43萬噸和5.74萬噸,佔當年歐盟總出口量的比例分別為8.31%、7.57%、12.21%、8.71%和12.09%。在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歐盟向中國出口馬鈴薯澱粉的數量仍保持在一定水平,並呈波動增長趨勢,這表明中國市場是歐盟馬鈴薯澱粉出口的重要市場之一。
近年來,中國是全球第二大馬鈴薯澱粉消費市場,需求量總體保持增長趨勢。2013年至2016年,中國馬鈴薯澱粉的市場需求量分別為33.62萬噸、35.80萬噸、40.00萬噸、37.26萬噸,2017年上半年,馬鈴薯澱粉的市場需求量為16.22萬噸,較2016年同期增長15.88%。由於目前中國的居民消費水平還有很大的增長潛力,預計未來幾年馬鈴薯澱粉的需求量還將繼續保持增長趨勢。對歐盟馬鈴薯澱粉生產商、出口商而言,中國市場具有很強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標市場。由於歐盟馬鈴薯澱粉的出口市場非常分散,除中國外的其他市場容量有限,沒有證據顯示其他市場將出現大幅增長,而且分散的出口市場會增加其負擔和成本,中國市場的容量和吸引力要大得多。目前在中國馬鈴薯澱粉市場上,歐盟進口產品與中國產品之間無實質差別,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價格因素是競爭的主要手段。
公告全文如下:
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4號 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的馬鈴薯澱粉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裁定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4號
【發布日期】2019年2月1日
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2011年4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16號公告,決定自2011年4月19日起調整前述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2013年2月5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3年2月6日起5年。2016年12月14日,商務部發布2016年第72號公告,依法認定相關公司更名事宜。
2018年2月5日,應國內馬鈴薯澱粉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國內馬鈴薯澱粉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覆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覆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國內馬鈴薯澱粉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2月6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7年第8號公告和2013年第4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馬鈴薯澱粉,也稱馬鈴薯原澱粉、馬鈴薯精製澱粉、馬鈴薯生粉、土豆澱粉或洋芋澱粉等。(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馬鈴薯澱粉是以馬鈴薯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組成的一種白色粉狀物,其理化指標為:白度(457nm藍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濃度,700cmg)≥1100BU,蛋白質(乾物質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馬鈴薯澱粉在中國主要用於食品行業,是生產乳化劑、增稠劑、穩定劑、膨化劑、賦形劑等的重要原料,廣泛應用於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腸、火腿腸等肉類製品,冷凍食品,醬類、泥類、湯類食品,飲料,醬料,烹飪,製糖,水產品加工等行業。
本案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11081300。
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1年第16號公告、2013年第4號公告和2016年第72號公告的規定相同。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2月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歐盟的馬鈴薯澱粉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覆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9年2月1日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謝永利
流程編輯: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