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今日起對進口壬基酚徵收反傾銷稅

2020-12-22 央視網

商務部:今日起對進口壬基酚徵收反傾銷稅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3月29日 23:41 來源: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 商務部28日發布2007年第11號公告,最終裁定原產於印度和我國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存在傾銷,中國壬基酚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公告稱,自2007年3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終裁公告確定的各公司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徵收範圍為4.08%至20.38%,徵收期限為5年。 

責編:張建

相關焦點

  • 商務部發公告終裁決定對進口壬基酚徵收反傾銷稅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記者 雷敏)商務部28日發布2007年第11號公告,最終裁定原產於印度和我國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存在傾銷,中國壬基酚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 商務部:對原產於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續徵反傾銷稅
    據商務部網站公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對原產於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
  • 商務部:進口壬基酚反傾銷案終裁決定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7年3月29日起,對原產於印度和臺灣地區的壬基酚徵收反傾銷稅。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為壬基酚,也稱壬基苯酚;英文名稱為Nonyl Phenol(簡稱NP);分子式為
  • 商務部:明起對印度進口單模光纖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2020-8-132014年8月13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5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8月14日起5年。二、反傾銷措施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8月14日起,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 商務部:對印度進口單模光纖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裁定,原產於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 商務部公布對進口壬基酚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2007年3月28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11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於印度和臺灣地區進口壬基酚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於印度和臺灣地區進口壬基酚存在傾銷,中國壬基酚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 商務部: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2月6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 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等國進口丙酮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2010年9月9日,商務部發布第54號公告,決定調整自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進口丙酮的反傾銷稅率。2014年6月6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延長實施該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 商務部:對原產於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徵收反傾銷稅
    中國網財經12月28日訊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今日發布關於對原產於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公告稱,自2018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於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徵收反傾銷稅。
  • 商務部:對日本電解電容器紙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2013年4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1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繼續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3年4月18日起5年。2018年4月17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28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對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
  • 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等地進口丙酮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網站6月5日消息,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2010年9月9日,商務部發布第54號公告,決定調整自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進口丙酮的反傾銷稅率。
  • 商務部:對原產於美日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資料圖)中新網記者 金碩 攝 中新網3月22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 商務部:對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無縫鋼管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來源:商務部網站原標題: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9號 關於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裁定的公告【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9號【發布日期】2020-5-92014年5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3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徵收反傾銷稅
  • 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徵收反傾銷稅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徵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
  • 商務部:對歐盟進口馬鈴薯澱粉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北京日報客戶端訊 今天(2月1日)商務部網站發布2019年第4號公告,對原產於歐盟的馬鈴薯澱粉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進行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國內馬鈴薯澱粉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裁定自2019年2月6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 商務部:對美、日、歐生產的部分橡膠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2011年5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21號公告,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產品對中國氯丁橡膠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決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按照2005年第23號公告和2010年第49號公告,對原產於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 商務部:自5月19日起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稅,徵收...
    2020年5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14號和第15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反傾銷調查和反補貼調查的最終裁定,裁定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存在傾銷和補貼,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和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決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對上述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 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部分進口無縫鋼管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5月9日,商務部發布公告顯示,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5月1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 商務部:對美國泰國沙特馬來的進口乙醇胺徵反傾銷稅
    商務部網站10月29日發布公告,公布對原產於美國、沙烏地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裁定原產於美國、沙烏地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決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對上述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為10.1%-97.1%,徵收期限為5年。
  • 商務部公告:對5國輸華二氯甲烷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2007年8月15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63號公告,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按照原反傾銷措施確定的產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率,對原產於英國、美國、荷蘭、德國、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