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如何細化

2021-01-09 中國法院網

2013-02-04 14:38:55 |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 作者:李雅

  尋釁滋事罪屬於常見的擾亂公共秩序案件,在基層院所辦理的案件中,佔據相當一部分比例。以筆者所在的襄城縣檢察院為例,自2011年至今顯示受理的尋釁滋事案件佔據案件受理總數的近10%,其中屬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情形的佔尋釁滋事案件總數的89%。《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7條第(一)項規定,「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該規定是對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第1款第一項「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進行的細化。但由於對該規定的理解不同,各地執行標準不一致,同行為不同罰,嚴重損害了刑法的統一正確實施。筆者建議,在實踐中對上述規定第37條第(一)項進一步細化如下。

  1.一次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微傷的。從傷情程度和次數上予以限制,體現隨意性與程度惡劣性的有機統一。一是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刑法規定的是區別於一般違法行為的犯罪,所帶來的法律後果是嚴厲的刑罰,是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護合法權益時作為其他法律的保障,如無故打對方一巴掌致對方臉部腫脹構成輕微傷,完全可以用行政處罰的方法處理。如此種情形就以尋釁滋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就造成隨意毆打他人有傷就構罪,行政處罰情形不存在而流於形式,故以一次致三人以上輕微傷達到情節惡劣標準;二是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故意傷害罪致一人輕傷,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尋釁滋事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同為故意犯罪,可比照故意傷害案件的處罰標準,即致一人以上輕傷達到情節惡劣標準;三是有成熟的執行依據。浙江省高級法院、浙江省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2001年下發的《關於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的才屬於情節惡劣。

  2.一年以內隨意毆打他人三次以上的。從次數上予以限制,體現隨意性與主觀惡劣性的有機統一。針對單次隨意毆打他人,但每次未達到上列第1項標準的,從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悔過表現去體現情節惡劣,雖單次不以犯罪處理,但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實施隨意毆打他人行為,均未受到任何處罰的,說明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較為嚴重,應當以嚴厲的法律即刑法去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認定為情節惡劣的情形。

  3.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從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方式上予以限制,體現隨意性與手段惡劣性的有機統一。針對單次隨意毆打他人,未達到上列第1項、第2項次數、傷情程度,但屬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直接毆打對方重要部位或者是以殘忍的方式傷害他人追求精神刺激,雖未造成輕傷以上結果的,但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及由此帶來的社會危險性,故應作為情節惡劣的考慮因素之一,也屬於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情形。

  4.造成被毆打人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從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上予以限制,體現隨意性與結果惡劣性的有機統一。結果是反映法益受侵害程度的事實現象,主觀上具有流氓動機,客觀上實施了隨意毆打他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他人身體傷害,但由於犯罪嫌疑人對他人的身體行使了有形力,例如隨意毆打他人雖然沒有接觸到對方身體,但由於其毆打行為誘發了被毆打人自殺或者發生其他嚴重後果,應認定為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情形。

  (作者單位: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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