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來,我國對貪汙腐敗打擊力度越來越大,其相關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探索,力求對貪汙罪與受賄罪定罪更加科學化、合理化,更加符合我國國情。在這樣的背景下,2015年我國頒布了《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汙賄賂犯罪進行了較大程度的修改,從原有的數額標準定罪修改為「數額+情節」定罪,是我國司法的一大進步,但是《刑法修正案(九)》自開始實施的半年裡,對貪汙賄賂犯罪一直沒有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參考,直到2016年4月「兩高」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汙賄賂犯罪的情節和數額標準進行了相對詳細的規定,才逐步解決這一難點問題。今天小編榮幸請到了經濟犯罪辯護律師陳士忠,請他為大家解讀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經濟犯罪辯護律師陳士忠:
一、刑法對於貪汙賄賂犯罪的認定標準進行明確細化
《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汙賄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調整。一是取消貪汙罪、受賄罪定罪及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突出數額之外其他情節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對貪汙罪、受賄罪增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三是對貪汙罪和賄賂犯罪增設罰金刑;四是增設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五是對行賄罪的從寬處罰設定更為嚴格的條件。
二、定罪額符合當前時代發展
數額標準是決定貪汙賄賂刑事案件社會危害的標準之一,但法律具有滯後性,隨著時間的推進,其原有的定罪數額標準無法緊密適用於當前時代。如1988年的《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貪汙受賄罪規定2000元定罪,1997年定罪數額就已經達到了5000元,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前,已經距離1997年刑法修訂時定罪額修改過去了20年,卻依然以5000元為定罪數額。從過往的司法實踐情況看,此前規定具體數額雖然較為明確,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且情況多樣複雜,如若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地反映出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也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
陳士忠律師表示,在此次「兩高」制定的《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汙罪、受賄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分別確定為三萬、二十萬、三百萬,看上去提升了不少,但如今三萬以下的貪汙案件在司法實務中僅佔極少數。如此規定並不會影響法律的約束性,在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和條件下具有較大合理性,同時也拉開了不同法定量刑幅度之間的級差。
三、「數額+情節」的規定讓法律更加具有客觀性
與定罪數額相關的還有情節問題,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礎上,《解釋》又在數額標準之外的情節標準中加入了數額因素,將情節與數額掛鈎,使情節標準實際上成為「情節+數額」的模式。陳士忠律師表示,這樣將數額與情節對社會的危害性影響進行了準確而辯證的把握,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解釋》中還具體對嚴重情節進行了六項規定,即(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5)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陳士忠律師表示,情節的定性應以貪汙款項的性質、給國家財產造成的損失程度以及給社會危害程度、造成影響的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應當從目前貪汙受賄案件的實際出發,例如,有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汙扶貧救濟款項,有的貪汙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等,這些情況相比一般的貪汙情節要嚴重很多。關於此模式的設定是通過對以往的司法經驗進行總結而得來的,這樣的補充和細化更加全面、客觀,保障了法律法規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
另外,《解釋》還對權錢交易這種當前貪腐中高發的情況進行了嚴厲打擊,通過賄賂買官賣官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嚴重敗壞政治生態,當前我國查處的大量區域性、系統性腐敗往往與此相關,社會危害性也極其嚴重。
小結:
陳士忠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只有二十條,卻將貪汙罪、受賄罪的定罪數額及情節要求等《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後所帶來的熱點問題進行了涵蓋性的解釋,具有非常重大的進步意義,但仍應綜合考慮其與其他相關犯罪以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銜接問題,保障矛盾點的科學化、合理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