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碩民商法律實務|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約會有什麼法律風險的?
無論是單位還是勞動者,勞動合同都是可以記錄雙方勞動關係和權力義務的重要文件,在用工逐漸規範的情況下,大部分單位和勞動者都會籤訂勞動合同,在有無勞動合同的問題上現在沒有太多的爭議。
從近期大家的諮詢來看,更多問題是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後要不要續籤的。很多人以為勞動合同到期就結束了,單位對於勞動者就沒有其他責任了,其實法律存在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實踐中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常見。既然是有期限,勞動合同一定會在規定日期到期。到期後並不是勞動關係就此中止,用人單位、勞動單位對於續約和不續約有不同的法律規定。
首先是不繼續籤訂合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四條規定就是合同期滿,也就是說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無特殊情況,單位不想續約的,應該按照法律標準支付補償金。如果單位沒有支付補償金,那麼就屬於違法行為,會給公司造成法律風險。
當然如果勞動者存在因公疾病、負傷、三期女性、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便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要等到上述情形消失後到期。
單位如果在勞動者合同到期後想要繼續續籤合同的,應該及時和勞動者籤訂新的書面的勞動合同。很多單位約定和勞動者續籤後沒有及時訂立勞動合同,這就可能對用人單位造成風險,即沒有及時籤訂勞動合同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如果一年沒有籤訂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籤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受疫情影響,許多單位有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正常運轉,在此期間的員工合同續籤問題並不能無限期拖延,要及時處理。如果因為疫情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當面處理的話,可以選擇以郵件或者微信、簡訊等書面方式先行進行確認,之後再進行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