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碩民商法律實務丨偽造公章籤訂的擔保合同,公司要承擔責任嗎?
我們前些日子曾經針對老年人在投資中容易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也給了大家一些預防經濟損失的建議。但是實踐中的問題要複雜的多。一些投資公司的業務人員或是不正規的公司,為了投資者可以沒有顧慮的進行投資,會採取各種合法甚至非法的方式騙取投資人的信任。
今天要給大家介紹的一種典型情形,那就是投資顧問公司偽造擔保合同公章,那麼擔保公司要承擔擔保責任嗎?
80歲的陳先生與某投資公司A公司籤訂投資協議,該公司向陳先生借款20萬元,A公司約定按月息2%分紅4%每月支付報酬,借期為1年。為打消陳先生的顧慮,該公司稱其合作公司B公司可以為該借款提供擔保。2018年9月,A公司的業務員帶著B公司的公章到陳先生住處出具保函,載明:本擔保人願為被擔保人與某公司籤訂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擔保範圍包括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及分紅。
借款合同到期後A公司並未歸還借款本金也為支付利息和分紅,陳先生遂將A公司和B公司起訴至法院。
一審中B公司未到庭。法院認為利息及分紅已超過法律規定,判決A公司按照24%支付利息並償還20萬本金,B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二審中B公司出庭應訴,並表示其與A公司並非合作關係,擔保合同蓋章系偽造,並非公司公章。經二審法院組織陳先生對B公司出示的公章、營業執照原件比對,僅憑肉眼即能看出有明顯不同,陳先生提出撤回要求B公司承擔涉案債務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基於二審中出現該新情況,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B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處理結果予以相應撤銷。
律師評議
本案中的陳先生因為年齡較大,並且輕信了公司業務員,並未對擔保公司的真實性進行確認,也未到該公司辦公場所籤訂擔保函,導致了現在擔保函無效的情況。
基於這種情況,我們建議對於合同原件內容、籤章的真實性進行嚴格的審核。最好是到該機構的合法登記辦公場所進行籤訂,這樣可以減少相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