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女生遭四名男生侵害!官方通報:涉事者均未滿14歲,不予立案

2021-02-18 新聞坊

對於這個官方處理結果

許多網友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那麼不予立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小花家長又該如何維權?

記者採訪了律師和教育專家。

據新京報此前報導,5月27日下午,在學校上課時,課堂沒有老師,小學女學生小花,被4名男生拽到男廁所實施侵害。小花從男廁所出來時,被一名男老師看到,男老師問明情況後告訴校方。隨後,學校通知了小花父親,小花父親立即報警。

6月1日,藍田縣公安局給小花父親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書上顯示:「2020年5月27日,藍田縣小花被強姦案,我局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滿十四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不需要追求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

報導中還提到,4名涉事的男學生全部已經轉學,事發學校負責人已被停職,涉事任課教師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

北京市新橋(武漢)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蔡青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蔡青律師表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藍田縣公安機關未予立案,是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的規定。

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付成晨也表示,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對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確實沒有法律依據。

那麼受害人小花和其家長,該如何維權呢?

蔡青律師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故本案中,因4名男生未滿14周歲對小花進行的強姦行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給小花造成身體和心理損害的,應當由4名男孩的監護人進行民事賠償。

付成晨律師說,對於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為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如果兩方當事人在不能達成賠償協議的情況下,受害人的監護人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對方主張民事賠償責任。

事發地學校作為專門的教育機構,是否有責任?記者採訪了華中師範大學教育專家範先佐教授。

範先佐教授表示,事發學校存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責任。如今各種信息發達,有些孩子成熟較早,因此學校的教育也必須跟上,要從生理教育、性教育以及安全教育、法律法規教育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教育提升,不單單教授課本知識。

同時,他還建議,學校在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上也要跟上時代節奏。另外,教育不能單純依靠學校,家長也需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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