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說的正是陝西藍田小學女生在校內被 4 名男生性侵事件。
5 月 27 日下午,一位年僅 13 歲的女同學被年紀相仿的 4 名男同學脅迫拽進男廁所實施性侵。直到有老師看見女同學從男廁所裡出來才發現此事。幾天後,受害女同學的父親從警方那裡拿到了不予立案的通知書。
4 名男生均未滿 14 周歲,在案發後第二天,4 名涉事男生已被轉到工讀學校(為教育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開辦的專門學校)。事發學校的負責人已被撤職,涉事任課教師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
「未滿十四周歲,不夠立案條件,不予立案」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生理、心理遭受巨大創傷的女同學開始接受心理治療並不得不轉學,重新適應新的環境。而犯罪的 4 名男同學在那所所謂的「工讀學校」繼續維持著學生身份。這怎麼能算得上是懲戒措施呢?!
可能這就是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層出不窮的原因吧。
2004 年 7 月 27 日,黑龍江省通河縣,13 歲男孩趙力寶強姦同村 14 歲女孩。因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其強姦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同年 9 月 26 日,趙力寶潛入女孩家中,將女孩母女雙雙用刀砍死。
2012 年 4 月 10 日,廣西未滿 13 周歲女孩覃某,因不滿同歲周某比自己長得漂亮,懷恨在心,將其騙至家中殺害。
2017 年 12 月 5 日,大竹縣 13 歲男孩袁某某,因怨恨母親對其管教過於嚴格,持刀將母親殺害。
2018 年 3 月 30 日,湖北孝感,14 歲女孩放學回家途中被未滿 14 歲的犯罪嫌疑人持刀劫持,脫光衣服、強姦威脅,身體多處被剪刀割傷,受害人衝到陽臺呼救,從三樓墜落。
2019 年 3 月,四川省雅安一名 48 歲女店主被害,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三名嫌疑人分別是 16 歲、 15 歲和 14 歲孩子。
2019 年 10 月 20 日,大連市年僅 10 歲的淇淇被人發現橫屍在離家只有 100 米的灌木叢中。經過調查,警方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一個年僅 13 歲的男生。
這個年僅 13 歲、體重將近 150 斤、被稱為「孩子」的兇手蔡澤明和受害女童同住一小區。在殺害淇淇後,還淡定地看熱鬧,若無其事地與淇淇父親搭訕,假裝好心問淇淇找到了沒有。
2020 年 4 月 18 日,安徽郎溪,12 周歲的男孩楊某交代將 10 歲女童殺害後拋屍灌木叢......
一部《未成年人保護法》,一個簡簡單單的數字,將手段殘忍的犯罪分子變成了受法律保護的「未成年人」。
6 月 1 日最高檢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介紹,2014 年至 2019 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284569 人。未成年人犯罪數量相對往年有所回升,未成年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強姦犯罪人數上升。
北京市一中院發布了《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根據法院成立 8 年來的數據顯示,已滿 16 周歲不滿 18 周歲未成年人犯罪,佔未成年人犯罪總人數的 85.04%;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未成年人犯罪,佔 14.96%,且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
一直以來,國內很多法律界人士開始呼籲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擔責年齡,但是也總是呼聲高,雨點小。降低擔責年齡的確是懲治未成年犯罪的辦法之一,但其實除了降低擔責年齡,更重要的是完善收容教養制度,制定專門針對未成年犯罪的法律法規,讓孩子知道年齡不是保護傘,懂法、畏法才有可能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機率。
如果孩子違法了,懲罰實際上是一種保護。讓孩子知道怕,讓他真的後悔,以後再也不敢了,這才是真的保護孩子。李玫瑾
然而現實一個又一個案件告訴我們,只有作惡的人一次又一次被姑息,受到傷害的人談何保護?可能到最後他們都沒有意識到未成年的惡,是無底深淵。
2018 年 12 月 2 日,12 歲少年吳兵持刀殺害了自己的母親,被警察帶走時他沒有一絲絲悔過,反倒說:「我殺的又不是別人,殺的是我媽。」「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
的確,由於法律規定,吳兵仍然可以去學校上課。當地公安機關甚至表示,「他這麼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麼樣。」
這樣看來,我們真的拿他們沒有辦法。
今年 5 月 10 日,大連 13 歲男孩殺害 10 歲女孩案開庭審理,被告蔡澤明、他的父母甚至代理律師都沒有出庭,直到現在,受害女孩父母都沒有聽到一聲「抱歉」。
有律師表示,「公眾並不是一味要求對未成年人施以重刑,但把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歸社會,超出了公眾的接受範圍,就是一種不負責任。」
在#陝西藍田小學女生校內遭 4 名男生性侵#事件中,官方表示:「希望社會各界不要再關注此事。」
但是我想說,我們的不關注,就等於寬容了罪犯,而寬容了罪犯,是對受害者最大的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