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四周歲,不夠立案條件,不予立案」

2020-12-11 單向街書店

是的,說的正是陝西藍田小學女生在校內被 4 名男生性侵事件。

5 月 27 日下午,一位年僅 13 歲的女同學被年紀相仿的 4 名男同學脅迫拽進男廁所實施性侵。直到有老師看見女同學從男廁所裡出來才發現此事。幾天後,受害女同學的父親從警方那裡拿到了不予立案的通知書。

4 名男生均未滿 14 周歲,在案發後第二天,4 名涉事男生已被轉到工讀學校(為教育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開辦的專門學校)。事發學校的負責人已被撤職,涉事任課教師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

「未滿十四周歲,不夠立案條件,不予立案」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生理、心理遭受巨大創傷的女同學開始接受心理治療並不得不轉學,重新適應新的環境。而犯罪的 4 名男同學在那所所謂的「工讀學校」繼續維持著學生身份。這怎麼能算得上是懲戒措施呢?!

可能這就是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層出不窮的原因吧。

2004 年 7 月 27 日,黑龍江省通河縣,13 歲男孩趙力寶強姦同村 14 歲女孩。因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其強姦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同年 9 月 26 日,趙力寶潛入女孩家中,將女孩母女雙雙用刀砍死。

2012 年 4 月 10 日,廣西未滿 13 周歲女孩覃某,因不滿同歲周某比自己長得漂亮,懷恨在心,將其騙至家中殺害。

2017 年 12 月 5 日,大竹縣 13 歲男孩袁某某,因怨恨母親對其管教過於嚴格,持刀將母親殺害。

2018 年 3 月 30 日,湖北孝感,14 歲女孩放學回家途中被未滿 14 歲的犯罪嫌疑人持刀劫持,脫光衣服、強姦威脅,身體多處被剪刀割傷,受害人衝到陽臺呼救,從三樓墜落。

2019 年 3 月,四川省雅安一名 48 歲女店主被害,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三名嫌疑人分別是 16 歲、 15 歲和 14 歲孩子。

2019 年 10 月 20 日,大連市年僅 10 歲的淇淇被人發現橫屍在離家只有 100 米的灌木叢中。經過調查,警方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一個年僅 13 歲的男生。

這個年僅 13 歲、體重將近 150 斤、被稱為「孩子」的兇手蔡澤明和受害女童同住一小區。在殺害淇淇後,還淡定地看熱鬧,若無其事地與淇淇父親搭訕,假裝好心問淇淇找到了沒有。

2020 年 4 月 18 日,安徽郎溪,12 周歲的男孩楊某交代將 10 歲女童殺害後拋屍灌木叢......

一部《未成年人保護法》,一個簡簡單單的數字,將手段殘忍的犯罪分子變成了受法律保護的「未成年人」。

6 月 1 日最高檢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介紹,2014 年至 2019 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284569 人。未成年人犯罪數量相對往年有所回升,未成年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強姦犯罪人數上升。

北京市一中院發布了《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根據法院成立 8 年來的數據顯示,已滿 16 周歲不滿 18 周歲未成年人犯罪,佔未成年人犯罪總人數的 85.04%;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未成年人犯罪,佔 14.96%,且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

一直以來,國內很多法律界人士開始呼籲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擔責年齡,但是也總是呼聲高,雨點小。降低擔責年齡的確是懲治未成年犯罪的辦法之一,但其實除了降低擔責年齡,更重要的是完善收容教養制度,制定專門針對未成年犯罪的法律法規,讓孩子知道年齡不是保護傘,懂法、畏法才有可能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機率。

如果孩子違法了,懲罰實際上是一種保護。讓孩子知道怕,讓他真的後悔,以後再也不敢了,這才是真的保護孩子。李玫瑾

然而現實一個又一個案件告訴我們,只有作惡的人一次又一次被姑息,受到傷害的人談何保護?可能到最後他們都沒有意識到未成年的惡,是無底深淵。

2018 年 12 月 2 日,12 歲少年吳兵持刀殺害了自己的母親,被警察帶走時他沒有一絲絲悔過,反倒說:「我殺的又不是別人,殺的是我媽。」「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

的確,由於法律規定,吳兵仍然可以去學校上課。當地公安機關甚至表示,「他這麼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麼樣。」

這樣看來,我們真的拿他們沒有辦法。

今年 5 月 10 日,大連 13 歲男孩殺害 10 歲女孩案開庭審理,被告蔡澤明、他的父母甚至代理律師都沒有出庭,直到現在,受害女孩父母都沒有聽到一聲「抱歉」。

有律師表示,「公眾並不是一味要求對未成年人施以重刑,但把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歸社會,超出了公眾的接受範圍,就是一種不負責任。」

在#陝西藍田小學女生校內遭 4 名男生性侵#事件中,官方表示:「希望社會各界不要再關注此事。」

但是我想說,我們的不關注,就等於寬容了罪犯,而寬容了罪犯,是對受害者最大的不公。

相關焦點

  • 嫌犯未滿14歲未立案
    因涉事男學生未滿十四周歲,不夠立案條件,不予立案。6月6日下午,陝西藍田縣委宣傳部官方微博@藍田宣傳 作情況說明,涉事4名男學生已由公安機關送至西安市工讀學校,教學點負責人被撤職,涉事年級任課教師、涉事學生班主任等人被行政警告。近日,陝西藍田縣一小學女生小花(化名),在校內遭4名男生侵害。藍田縣公安局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由於4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滿14歲,故不追究刑事責任。
  • 13歲小學女生校內遭4男生輪姦,因4男生皆未滿十四歲,不予立案
    倘若放在成年人的世界裡,這樣的行為無疑會被警方立刻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立刻實施抓捕,然而,這四名男生卻並非成年人,甚至未滿十四歲。6月1日,藍田縣公安局給小花父親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書上顯示:「2020年5月27日,藍田縣小花被強姦案,我局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滿十四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不需要追求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只因未成年人的身份,未滿十四周歲,成為了一道最強有力的保護牌。連立案都無法立案,更何況對惡魔做出該有的懲罰?最終,對於涉事的四名學生的處理,僅僅是被公安機關送至西安市工讀學校就讀。
  • 官方通報:涉事者均未滿14歲,不予立案
    那麼不予立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小花家長又該如何維權?記者採訪了律師和教育專家。6月1日,藍田縣公安局給小花父親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書上顯示:「2020年5月27日,藍田縣小花被強姦案,我局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滿十四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不需要追求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報導中還提到,4名涉事的男學生全部已經轉學,事發學校負責人已被停職,涉事任課教師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
  • 小學女生遭4名男生侵害,嫌犯未滿14歲未立案,律師:監護人應當賠償
    藍田縣公安局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由於4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滿14歲,故不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小花家長又該如何維權?今日,楚天都市報記者採訪了律師和教育專家。6月1日,藍田縣公安局給小花父親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書上顯示:「2020年5月27日,藍田縣小花被強姦案,我局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滿十四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不需要追求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
  • 工商行政管理處罰的立案條件
    《行政處罰法》未規定立案程序,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及有關海關、質檢、人民銀行等部門行政處罰程序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明確規定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應予立案。鑑於工商行政執法領域廣、案件類型多、遇到的情況比較複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未對立案條件作出具體規定。不過,《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立案條件是有規定的。
  • 小學女生遭4男生拽到男廁侵害,嫌犯均未滿14歲不立案!官方通報
    不予立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小花家長又該如何維權?記者採訪了律師和教育專家。6月1日,藍田縣公安局給小花父親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書上顯示:「2020年5月27日,藍田縣小花被強姦案,我局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滿十四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報導中還提到,4名涉事的男學生全部已經轉學,事發學校負責人已被停職,涉事任課教師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記者多次撥打藍田縣教育局辦公室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 小學女生遭4男生拽到男廁強姦 嫌犯未滿14歲未立案​
    所長每日奇聞小學女生校內遭4名男生侵害:嫌疑人均未滿14歲 不予立案
  • 小學女生被4男生輪姦,因未滿14歲不立案,律師:追究監護人責任
    由於4名男生都未滿14歲,藍田縣公安局依法不予立案,不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小花在接受心理疏導,學校負責人已被撤職,而4名涉事男生事發第二天就已轉學。律師表示,可依法追究監護人責任。不予立案6月1日,藍田縣警方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2020年5月27日,藍田縣小花被強姦案,我局經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滿十四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
  • 警方不予立案!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在保護誰?
    經藍田縣公安機關調查後,因4名涉事男學生未滿14周歲,不夠立案條件,不予立案。目前,4人已由公安機關送至西安市工讀學校就讀。同時對該女生加強心理疏導,並選擇合適學校就讀。點擊視頻查看詳情↓↓↓不予立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 「以案釋法」「帶女童開房不立案」:不知幼女未滿14周歲就不屬於...
    法務之家綜合,部分內容摘自微信公號「法信」昨天(5月20日),有媒體報導稱,益陽安化縣13歲的芬芬被29歲男子帶到賓館發生性關係,事後芬芬家人報警稱被強姦,警方調查後不予立案。安化縣公安局稱兩人屬「約炮」,發生性關係時李某並不明知芬芬未滿14周歲,不屬於強姦。
  • 不予立案複議期限
    身為一個社會公民,我們有義務監督他人的行為,如果他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我們可以監督舉報,司法執法部門根據舉報人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決定是否需要立案調查。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沒有構成犯罪行為或者犯罪行為較輕,不準備立案調查,應該在七天之內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告知當事人。
  • 拐騙兒童罪立案標準
    那麼拐騙兒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接下來由羅澤文律師為大家帶來關於此問題的分析。請大家閱讀並了解羅澤文律師帶來的文章。  一、拐騙兒童罪立案標準  1、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他們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
  • 最高法判例:要求履行徵地安置補償職責的起訴條件。中院裁定不予立案,上訴至高院仍維持,申請再審終立案
    故方正秋的起訴既不符合起訴條件,又超過了起訴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該院作出(2017)川15行初8號行政裁定,對方正秋的起訴不予立案。方正秋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沒有超過起訴期限。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 「立案登記制」後如何審查立案
    雖然在立案登記制下,訴狀登記即告立案,但並不意味著法院對任何形式及內容的訴狀均進行登記,唯那些符合條件的訴狀才能獲得登記,不符合條件的訴狀則不能登記立案。當然,法院對登記要件的審查,必須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內,不能對立案登記製造成實質性衝擊,更不能以審查的名義使立案登記制名存實亡,重新變回立案審查制。
  • 羅冠軍發布警方不予立案通知書:強姦案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
    9月18日,當事人羅冠軍在其微博上發布了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梁穎報稱被強姦案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9月18日,當事人羅冠軍在其微博上發布了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書顯示,梁穎於2020年5月13日提出控告的梁穎報稱被強姦案,分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 陝西一小學女生被4名男生拽到廁所侵害 嫌犯未滿14歲未立案 | 新聞早餐 2020.6.6 星期六
    據新京報報導,陝西藍田縣一小學女生小花(化名)近日在校內遭4名男生侵害,因4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滿14歲,此案未被立案。小花的父親表示,5月27日在學校上課時,因為課堂沒有老師看管,4名男生把小花連拉帶拽弄到了男廁所後實施侵害。一名男老師看到小花從男廁所出來,詢問後得知此事告知校方。小花的父親接到學校通知後,立即向警方報案,並將小花帶回家。
  • 公安機關不立案,就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法律文書,其它理由沒用
    大致案情如下:他因為遭遇詐騙,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不屬於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後經反覆交涉公安機關才給出具不予立案告知書。而後,他依法進行複議,複議結果還是不予立案。接著他按照程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覆核,符合結果是撤銷原複議結果。案件進行到這,應該是撥雲見日了吧,畢竟案件已經在覆核階段取得「勝利」。這不,麻煩又來了,他在經歷幾番交涉後,終於見到辦案機關的領導。
  • 終於來了,姦淫不滿10周歲幼女將面臨更重刑罰!
    經查,從2013年夏天至今,吳某除對其侄女小華實施姦淫行為外,還通過欺騙等手段將老鄉家的兩名未滿十周歲的幼女帶至其暫住地實施姦淫行為。檢方認為,吳某的行為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例二:2019年7月一成年男子與未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係, 警方不立案遭質疑?
  • 羅冠軍發布警方不予立案通知書:強姦案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
    9月18日,當事人羅冠軍在其微博上發布了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梁穎報稱被強姦案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9月18日,當事人羅冠軍在其微博上發布了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書顯示,梁穎於2020年5月13日提出控告的梁穎報稱被強姦案,分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郭琳琳)
  • 羅冠軍公布警方不予立案通知書:強姦案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
    9月18日,當事人羅冠軍在其微博上發布了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梁穎報稱被強姦案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9月18日,當事人羅冠軍在其微博上發布了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書顯示,梁穎於2020年5月13日提出控告的梁穎報稱被強姦案,分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來源:北京頭條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