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10年的房屋被拆,徵收方竟稱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20-11-07 聖運律師

李先生購買了10多年的房屋,在面臨徵收時,徵收方竟稱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在沒有作出征收決定,沒有補償的情況下就強拆了房屋,李先生信訪未能解決問題,隨後委託了律師提起訴訟。法院會如何認定?今天,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跟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2007年9月14日,河南某縣的李先生與該縣國營石灰廠籤訂《房屋買賣協議》,取得位於石灰廠家屬院內的3間磚瓦結構廠房,面積共213.36平方米。因博物館建設需要,2018年10月,徵收方作出《原水泥廠、原石灰廠家屬院棚戶區改造項目公示》,李先生所購買的房屋所在地塊被納入改造範圍,但徵收方未作出相關徵收決定及補償安置方案。

2019年4月1日,徵收方對涉案房屋作出了《房屋徵收丈量登記表》,因就補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李先生一直未籤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2019年4月19日,徵收方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

李先生向徵收方信訪,但是徵收方作出信訪事項複查不予受理告知書,對李先生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無奈之下,李先生才向律師諮詢,律師認為,徵收方未經合法的徵收程序,未經補償,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強拆涉案房屋,違反了法律規定。律師建議儘快起訴,避免過了起訴期限。2019年10月17日,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徵收方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徵收方辯稱,石灰廠廠長私自出售涉案房屋,已經受到紀律處分,目前該廠已在啟動確認《房屋轉賣協議》無效的民事訴訟。因購房合同無效,房屋仍屬國有資產且房屋佔地權屬沒有發生轉讓,因此徵收、拆除涉案房屋並未侵害李先生的合法權益。但是徵收方仍願意按照《縣城規劃區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和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的通知》對李先生進行補償。

法院認為,徵收方在未作出相關徵收決定及補償安置方案、未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未事先催告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未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對李先生購買的房屋進行徵收並實施了強制拆除,該行為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徵收方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於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徵收房屋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實踐來看,信訪解決問題的效率、效果均不是太理想,還可能延誤維權的時機,被徵收人在補償不合理,遭遇強拆等情況下,應及時諮詢律師,儘早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王有銀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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