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講解: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020-12-17 中華會計網校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講解二十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的法定期限。

  2.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根據保證方式有所不同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4.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例題·簡答題】甲、乙、丙、丁公司同為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向某建設銀行借款1000萬元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但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各保證人之間均未約定每個保證人的保證份額。後該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償還債務並宣告破產,乙公司下落不明。該建設銀行於是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經人民法院判決,甲公司已向該建設銀行承擔了保證責任。甲公司為此支付了借款本息、實現債權的律師費和訴訟費等。

  問題:

  (1)甲、乙、丙、丁四個連帶共同保證人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2)現有的三個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正確答案】

  (1)甲、乙、丙、丁四個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對保證份額沒有約定,應當平均分擔。

  (2)由於乙公司下落不明,不能到案承擔保證責任,其應當承擔的保證份額就成為全體保證人的共同風險,乙公司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份額,應由現有的三個保證人分擔,各承擔三分之一的保證責任。所以甲公司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未履行保證責任的丙、丁公司各追償三分之一的保證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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