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重大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急管理部門擬提高獎勵標準

2020-12-22 紅星新聞

為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舉報和監督,嚴格保護其合法權益,6月3日,應急管理部官網公布《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附件1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

舉報處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舉報和監督,嚴格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其所在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及處理。

前款所稱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管理部門(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下同)應當指派專門機構負責處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事項,並在官方網站公布處理舉報事項機構的辦公電話、微信公眾號、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方便舉報人及時掌握舉報處理進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其所在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提供真實姓名以及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否則,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條應急管理部門受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後,應當及時核查;對核查屬實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舉報事項不屬於本單位受理範圍的,接到舉報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在危險化學品、礦山、煙花爆竹、金屬冶煉、涉爆粉塵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中選取信息員,建立特殊聯絡機制,定期與其聯繫,及時獲取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線索。

第七條應急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以及信息員提供的線索,按照《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有關規定核查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現金獎勵,獎勵標準在《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具體標準由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因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或者信息員提供的線索直接避免了傷亡事故發生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特殊獎勵。

舉報人領取現金獎勵時,應當提供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籤訂的有效勞動合同等可以證明其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

第八條給予舉報人和信息員的獎金納入本級政府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並接受審計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九條應急管理部門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嚴格控制有關舉報信息的知悉範圍,依法保護舉報人和信息員的合法權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其姓名、身份、聯繫方式、舉報內容、獎勵等信息,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舉報人和信息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對舉報人和信息員實施打擊報復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對舉報人或者信息員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除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外,應急管理部門還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應急管理部門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舉報獎勵機制,在有關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電話、微信、電子郵件、微博等聯繫方式,受理本單位從業人員舉報的安全生產問題。對查證屬實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自我糾正整改,同時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二條舉報人和信息員應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故意誘導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

舉報處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制定必要性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要求,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和嚴格保護。在安全生產領域建立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處理制度,對於及時發現並有效查處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安全執法效率,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安全生產領域已經建立了有獎舉報制度,2018年1月,原安全監管總局與財政部聯合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獎勵辦法》適用於所有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對舉報事項範圍、舉報的途徑、舉報的處理和反饋、獎勵的標準、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等作出了詳細規定。但《獎勵辦法》未區分一般群眾舉報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實行統一的獎勵標準,同時對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從業人員也未規定區別於一般舉報人的保護機制。

與一般舉報相比,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舉報具有信息詳實準確、可信程度高等特點,能夠幫助監管部門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精準開展執法活動。但與此同時,這類舉報也存在舉報人容易遭受打擊報復、舉報風險較高等問題。因此,只有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給予重獎,並嚴格維護其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舉報積極性,倒逼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為進一步鼓勵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參與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嚴格保護其合法權益,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起草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徵求意見稿)》)。

二、總體思路

《規定(徵求意見稿)》的基本定位是:充分利用現有工作基礎,將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制度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總體制度設計之中,將其作為《獎勵辦法》的補充規定。總體思路是: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為指導,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關於「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的規定,深入研究借鑑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舉報獎勵制度,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在《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的獎勵標準,強化保護措施。

三、主要內容

一是做好與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相關制度的銜接。《規定(徵求意見稿)》中有關舉報事項範圍、舉報途徑、舉報的處理和反饋等內容按照《獎勵辦法》的規定執行,對獎勵標準也以《獎勵辦法》的規定為基礎進一步上浮。

二是合理界定舉報受理範圍。認定舉報人為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必須獲得其真實的姓名和有效聯繫方式,且應當有勞動合同等證明材料,因此《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時,應當提供真實姓名以及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否則,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同時,舉報人領取現金獎勵時,應當提供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籤訂的有效勞動合同等可以證明其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

三是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特殊聯絡機制。《規定(徵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了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在危險化學品、礦山、煙花爆竹、金屬冶煉、涉爆粉塵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中選取信息員,建立特殊聯絡機制,定期與其聯繫,及時獲取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線索。信息員提供的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現金獎勵。

四是提升舉報獎勵標準。《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對受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以及信息員提供的線索,按照《獎勵辦法》有關規定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現金獎勵,上浮的具體標準由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同時,對因舉報直接避免了傷亡事故發生的,可以酌情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特殊獎勵。給予舉報人和信息員的獎金納入本級政府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並接受審計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五是對舉報人規定了嚴格細緻的保護措施。《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了對舉報人和信息員的保護措施,其中要求應急管理部門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嚴格控制知悉範圍,依法保護舉報人和信息員的合法權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對舉報人和信息員打擊報復,認定為對舉報人或者信息員打擊報復的,除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外,應急管理部門還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六是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本單位的舉報獎勵機制。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的根本目的是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發現、消除、整治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本單位的舉報獎勵機制,有助於提升全員安全生產意識,把違法違規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規定(徵求意見稿)》借鑑深圳、海南等地在食品安全領域的做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公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聯繫方式,受理本單位從業人員舉報的安全生產問題,對查證屬實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自我糾正整改,同時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獎勵。

七是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行為。為了避免出現舉報人或者信息員誣告、陷害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為領取獎勵故意誘導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違法行為等情況,《規定(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舉報人和信息員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故意誘導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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