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12月18日訊(記者張萬軍)武漢一女子花30餘萬購買某豪華品牌轎車,提到的是一輛7個月前生產的車。女子質疑該車為庫存車,認為受到銷售員的誤導。4S店稱該車雖然生產於7個月前,但在一個月前才到店,不能算庫存車。對此,某資深業內人士稱,庫存車的標準應以生產時間為準,4S店說法不妥當。
12月18日,市民餘女士反映,今年11月中旬,她在光谷一路的武漢恆信馳星4S店定購了一輛某豪華品牌的轎車,價格為30餘萬元。在和銷售員溝通時,她向對方明確提出,要該車型的最新款。12月9日,她接到銷售員的通知,到店裡提車。4S店工作人員幫她辦理好車牌、購置稅繳納等所有手續後,她將車輛開回家。
次日,她到該品牌另外一家4S店查驗車輛時發現,該車的生產時間為2020年4月16日。她多方打聽得知,該款車型於2020年9月推出了最新的2021年新款,而自己購買的車型實際為2020年改款。
「事前我已經明確提出了要買最新款車型,購車過程中,我也多次向對方重申了該要求。銷售員一直在誤導我,稱我所買的車就是2021款新車。購車前也未給我提供驗車的機會,就直接幫為我辦理了所有手續,造成既成事實。」餘女士稱。
餘女士還認為,國產車超過生產日期3到6個月就屬於庫存車,銷售時價格會低於新款車型,而4S店的做法就是以庫存車來當新車賣給她,屬於欺騙行為,應該給予她賠償。
12月18日上午,楚天都市報記者在武漢恆信馳星4S店見到該店銷售經理李先生。李先生介紹,李女士所購買的車型在該品牌來說,並不存在所謂的2021款和2020年改款之說,今年9月份之後生產的款型和之前的款型只是在輪胎配置上不同,其他都一樣。李女士所購的車輛雖然是今年4月生產的,但其到店時間為今年11月,庫存車的標準是以到店時間而不是生產時間來衡量的,所以該車不屬於庫存車。
李先生表示,餘女士的銷售員在和她溝通的過程中,可能存在溝通不到位的地方,導致雙方存在誤解,但沒有有意誤導。對此,他們願意向餘女士提供車輛延保、免費保養的服務。對於餘女士提出的賠償要求,他建議其走法律途徑。
一位汽車行業資深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汽車是否為庫存車一般從生產日期起算,3到6個月之後的車輛為庫存車,而不是以到店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