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教育局、各直屬小學:
為規範小學辦學行為,加強小學學籍管理工作,根據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教基〔2007〕7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研究制訂了《廈門市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教育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廈門市小學學籍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規範學校管理,保證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及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各類全日制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部。 第三條 本辦法按學校隸屬關係,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教導處主任負責事務管理,學籍管理員負責日常工作。學校的其他部門以及年段長、班主任都有責任和義務予以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學籍管理工作。
二、 入學
第四條 所有適齡兒童應依法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到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小學辦理入學手續。新生名冊(附表1)由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確認新生學籍。
第五條 小學服務片區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劃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教育行政部門應科學設定服務片區內學校的招生範圍和招生計劃。
認定學生實際常住戶籍所在地應堅持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 各小學應於報名前一周在劃定的服務片區內張貼招生通告,小學所在地的政府授權單位應於報名前一周向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發出《學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通知書》,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攜帶適齡兒童,於規定的報名時間,到服務片區內的學校報名。報名時應提交下列文本:
1.《學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通知書》;
2.戶籍證明;
3.住房及居住情況證明;
4.其他證明材料。
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
第七條 因故不能如期報名的,應在接到《學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通知書》後三日內向片區內的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可適當推遲報名時間。未經申請逾期要求補報者,應書面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說明原因,經批准後予以補報。若片區內學校學額已滿,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未經同意不報名或超過申請期限未報名的,學校應及時上報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義務教育法》進行處理。
學校服務片區之外的適齡兒童因客觀原因或因家長工作、生活等原因造成特殊困難要求跨片區入學的,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廈門市小學轉(入)學申請表》(附表6),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學校應嚴格控制跨片區招生的數量,確保服務片區內適齡兒童入學。
第八條 適齡兒童需要免學、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廈門市小學免(緩)學申請表》(附表2),經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籤署意見,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
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還應當附醫療證明。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九條 學校應創造條件接收視力、聽力、智力等輕度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
第十條 持有廈門市人事局頒發的「留學人員身份認定證書」的或持有「人才居住證」的引進人才,其子女在我市接受義務教育享受市民待遇,由居住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免試就近安排入學。辦理時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引進人才(留學人員)子女入學申請表》(附表3),應提交下列文本:
1.廈門市人事局頒發的「人才居住證」或「留學人員身份認定證書」、「留學人員工作證」等。
2.適齡兒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戶籍證明或護照。
3.在廈居住證明(在廈購房的提供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在廈租房的提供租賃合同和居住地居委會證明)。
第十一條 符合重點引進人才條件,持有廈門市人事局頒發的「廈門市引進人才優惠證」的重點引進人才,其子女在我市接受義務教育允許一次擇校入學。辦理時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安排學校入學。應提交下列文本:
1.書面申請,簡要介紹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子女的自然情況及選擇就讀的學校;
2.廈門市人事局頒發的「廈門市引進人才優惠證」;
3.適齡兒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戶籍證明或護照。
第十二條 根據《廈門市捐資興學獎勵辦法》及《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小學幼兒園招生照顧擇校政策的批覆》(廈府辦〔2000〕226號)精神,境外人士捐贈廈門市屬的教育事業,累計捐贈人民幣4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推薦照顧一名學生入學,捐資者指定的受益對象僅限於捐資者的直系親屬,並提供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辦理時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安排學校入學。應提交下列文本:
1.捐資者親筆籤字的推薦介紹函。寫明捐資興學的項目以及被推薦對象的姓名、性別、與捐資者的關係、選擇就讀的學校。
2.受益學校或教育基金會出具的證明。寫明捐資項目、日期、金額,以及與此捐資相關的照顧入學權是否已經使用等情況。
3.受益學校或教育基金會出具的資金到位的相關票據。
第十三條 非我市戶籍人員子女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工作或居住而要求在我市接受義務教育的,須向流入地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和條件,並建立專門學籍,列入事業統計。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華僑、外籍學生申請在我市就讀小學的,辦理時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境外學生借讀申請表》(附表4)一式三份,經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統籌安排到暫住地所屬片區內小學就讀;也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事先與學校聯繫,獲準後辦理就讀手續。辦理時應提交下列文本:
1.市僑辦或外辦的介紹信及複印件;
2.學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或護照;
3.我市公安部門(暫住地派出所)籤發的學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本市暫住證明及複印件;
4.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撰寫的負責該生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保證書;
5.學生本人的學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委託非直系親屬擔當監護人的,應出示公證書。
外國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胞、臺商子女申請在我市就讀小學的,辦理時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臺灣學生借讀申請表》(附表5)一式四份,經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統籌安排到暫住地所屬片區內小學就讀;也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事先與學校聯繫,獲準後辦理就讀手續。辦理時應提交下列文本:
1.市臺辦籤署意見並蓋章的《臺灣學生借讀申請表》一式四份;
2.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3.我市公安部門(暫住地派出所)籤發的學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本市暫住證明及複印件;
4.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撰寫的負責該生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保證書;
5.學生本人的學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委託非直系親屬擔當監護人的,應出示公證書。
第十六條 在我市小學就讀的港、澳、臺、僑、外學生,符合畢(結)業條件,可發給畢(結)業證書。
學校應按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安排,為港、澳、臺、僑、外學生入學提供方便,不得拒收符合條件的學生入學。
第十七條 小學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不得通過任何筆試、面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每一個教學班學生人數一般不超過45人。
三、考勤和素質發展測評
第十八條 學生上課、參加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學生應按規定時間到校和離校。因故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班主任請假。對無故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了解情況並通知學生家長,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寄宿制學校應實行寄宿生考勤制度,加強對寄宿學生的管理,確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合理安排寄宿生作息,確保寄宿生有足夠的休息和睡眠時間。
第二十條 學生評價目標體系包括基礎性發展目標和學科學習目標兩個方面,在評價過程中應儘量做到兩者的有機融合,體現國家課程標準對不同學段學生的基本要求。評價採用等級制。
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內容包含學生的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觀、綜合實踐活動等方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不同年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分年段提出具體的評價要素。學校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各學科評價方案。
學科學習目標指各學科所要達到的教育教學目標。
學生小學畢業時,學校應填寫《畢業生綜合素質與學業學習情況評定報告單》,反映學生整個小學學習階段的發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 學生評價的過程包括形成性評價和終結性評價兩個主要環節。
形成性評價是在學生日常學習過程中進行的評價,要注重其質性評價,發揮其激勵和目標導向功能。成長記錄是形成性評價的重要方式,要建立健全學生成長記錄檔案,關注學生的個性發展,體現學生的優勢領域。
終結性評價是指在學期、學年末或學段學習結束時對學生進行的全面評價,內容包括基礎性發展評定、學業成績評定、興趣和特長以及教師評語,由學校組織實施。學期、學年終結性評價的結果以報告單(冊)的形式向學生和家長反饋。
教師評語包括對學生素質發展的綜合性評價和學生學科學習過程的質性評價。評語應在對搜集到的學生資料進行分析,並與學生及家長交流、溝通的基礎上產生。評語應多採用激勵性語言,客觀描述學生的進步、潛能及不足,提出明確、簡要的改進意見。
第二十二條 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A、B、C、D)四個等級評定。語文、數學為考試學科,其他學科為考查科目。學業成績被評為不及格(或D)等級的學生,應在下一學期開學時補考相應科目,並按補考後的成績確定等級,作為測評成績。
學校要嚴格控制考試次數,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少數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經任課教師提名、學校批准,可以免予參加一門或幾門課程的考核。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教導處申請,經批准後可以緩考。
四、轉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家長工作異地調動、住房搬遷或其他原因,戶籍遷離原服務片區,且路途遠不能在原校學習的,可以轉學。辦理時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廈門市小學轉(入)學申請表》,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相關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辦理手續。辦理時應提交下列文本:
1、《廈門市小學轉(入)學申請表》一式四份;
2、常住地戶籍冊原件及複印件;
3、《轉學證明》(附表7);
4、《學生學籍卡片》和《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冊》;
5、就學期間留級或休學的,還應提供相應證明。
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等相關手續的學生轉學,凡塗改、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者應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轉入學生原則上由戶籍所在地片區內小學接收,學校接收轉學生後,應及時將轉學證明回執寄給轉出學校存檔。
學校接收轉學生時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的轉學生,確因班生數滿額難以再容納轉學生的,應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協調,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到其他學校入學。
第二十五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辦理,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轉入學校應把轉學生安排在與原就讀學校相對應的年級,不得留級;轉出學校應在收到轉學回執後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送交轉入學校,或根據本人申請經密封后由學生自行帶到轉入學校。
第二十七條 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轉學證明回執,以及轉學申請表,應在學校上報學年初學校基層報表時一併整理成冊,歸檔保存。所整理的證明材料中轉入與轉出的學生數,應與基層報表上報的轉入與轉出數一致。
五、休學 復學 退學
第二十八條 凡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可以辦理休學。辦理時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廈門市小學休學申請表》(附表8),經學校審核並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因病申請休學者應出具疾病證明、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學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六年級下學期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初始日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審核並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求復學者,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可以復學。因病休學而復學的,需持醫院康復證明。復學時一般編入休學時的年級繼續就學,也可以根據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要求和學生的學力,編入原年級就讀。
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學。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積極採取有力措施防止學生輟學。遇學生輟學,學校應及時向學生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協同當地政府依法動員其返校就學。
學校須及時對輟學生進行家訪,家訪時應填寫《廈門市義務教育階段動員流生返校情況登記表》(附表9),做好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未就學原因、去向、家長態度、動員效果及居委會聯繫情況等。家訪主要由班主任和年段長或科任老師共同家訪,做到輟學兩周內家訪三次以上;第二次家訪應有一位年段長以上領導一起家訪,第三次家訪若仍無效,由綜治副校長和校長籤署意見後報送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法動員學生入學。
多次家訪、動員仍未就學的,視為輟學。對借讀生輟學的,學校也應及時書面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學校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其戶籍所在學校應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並協同做好家訪、動員工作。
第三十二條 除因病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
確因喪失學習能力須退學的,應按學校隸屬關係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退學手續由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
第三十三條 出國定居並在國外就學者,憑學生本人護照和戶口簿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六、借讀
第三十四條 非本市戶籍學生申請到我市小學就學,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1、邊防、海島駐守部隊的子女;
2、港、澳、臺、僑、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
3、父母雙方從事地質勘探等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4、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籍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生活的學生;
5、父母離異,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或喪失監護能力,確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第三十五條 尚未入學的年滿6周歲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因上述原因需在我市小學就學的,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向工作和暫住地片內小學提出申請,填寫《廈門市小學借讀申請表》(附表10),出具戶口簿、父母工作證明、暫住證明等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辦理借讀手續。
借讀學校必須為他們建立本校學籍,編列本校學號,並納入本校小學基層報表的小基3-1分年級、分年齡學生數統計範圍。
第三十六條 已在小學就學的學生因上述第三十四條原因需在我市小學借讀的,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向工作和暫住地片內小學填寫《廈門市小學借讀申請表》(附表10),出具戶口簿、原學校提供的學籍證明或借讀證明、父母工作證明、暫住證明等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經借讀學校同意,並經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辦理借讀手續。
原學籍學校應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送交借讀學校,或根據本人申請經密封后由學生自行帶到借讀學校。借讀學校應填寫原學籍學校提供的借讀證明(附表11)中的借讀回執,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交回原學籍學校作為已入學憑證。
借讀學校應將借讀學生花名冊(附表12)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借讀學校在上報本校基層報表的小基 3-2 學生變動人數統計表時,應把此類借讀生作為轉入學生人數統計,加入表格中增加學生數的「轉入」欄內上報,納入本校小學基層報表的小基3-1分年級、分年齡學生數統計範圍。
第三十七條 借讀學生在借讀學校完成規定年限教育的,由借讀學校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肄業證明。
七、升級 留級
第三十八條 小學生每學年修完課程計劃規定的課程,逐年升級。
第三十九條 小學原則上不留級。少數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準予留級。
第四十條 升級、留級一般在學年末辦理。
八、畢業 結業 肄業
第四十一條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學業成績評定和基礎性發展評定合格(含補考),準予畢業。
學校教務處填造畢業生花名冊(附表13),經校長籤字後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小學畢業證號用「畢」字加五位阿拉伯數字表示(畢×××××),五位阿拉伯數字的前二位表示畢業年度,後三位表示畢業生順序代號。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的,不再補發,由畢業學校審核相關手續後發給學歷證明書(附表14)。
第四十二條 對修完小學規定課程,但成績不符合畢業要求的,予以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明》(附表15)。
學校編制結業學生名冊(附表16)存檔。
第四十三條 對雖未修完小學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初等義務教育年限(六年)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明》(附表15)。
學校編制肄業學生名冊(附表16)存檔。
九、 獎勵和處分
第四十四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給予獎勵。
對學生評授校級以上獎勵,需由學生民主推選,經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綜合評定,在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上討論通過,並在學校張榜公示。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將學生獎勵情況記入學校檔案和學生個人學籍檔案。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予以批評教育;學生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或《治安管理處罰法》,且經多次教育未改者,給予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對學生處分要事實清楚,依據明確,處分適當。要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並允許學生申辯。處分需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批准,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應將處分決定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學生的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
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
第四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內容給予處理並答覆。
第四十七條 學生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認識錯誤,確有改正表現並有明顯進步者,學校應及時撤銷處分,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
十、管理職能
第四十八條 學生學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信息化管理平臺,形成學籍電子化管理網絡。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工作,學籍檔案資料應做到齊全、規範、準確。
第四十九條 學籍檔案實行全省統一表式,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一年級新生註冊後編列學號,設立學籍卡片(附件17),永久保存。學生學號用十二位阿拉伯數字編列,一、二位數表示入學年度;三、四位數表示學校校址所在區代號(附件19);五、六位數表示學校校址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號,直屬學校按屬地原則劃定;七、八位數表示學校代號,最後四位數表示學生順序代號。小學生學號前冠以大寫「X」字母。其中屬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其學號後加上字母「LD」 ;屬於借讀生的其學號後加上字母 「LD(J)」。各小學所編列的本校一年級新生學號必須連續,中間不能出現斷碼。學生升級、留級、轉學、休學、復學、借讀,學號均保持不變,直至畢業。若轉入或借讀的學生來自外省學校,且未曾在我省小學建立學籍,則必須為其編排含有本校代號的新學號,順序放在已排學號之後,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籍卡上應註明學生的身份證號。
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已經更名的,須及時持更名後的戶口本到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第五十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學校學籍檔案應包括:
1、小學新生花名冊;
2、學生學籍卡片;
3、在校生分班名冊;
4、小學畢業生花名冊;
5、小學學生學籍變動情況登記;
6、轉學、學歷證明存根及相關憑證資料;
7、學生獎勵處分材料。
第五十一條 學校新生名冊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留級、借讀等學籍變動情況登記表(附表18),應在新學年、新學期開學後15天內匯總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電子學籍檔案應及時更新。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基層報表要求一致,同步進行。
第五十二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無法繼續學習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並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的管理,建立符合實際情況的學籍備案制度,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入學,否則嚴肅處理。
第五十四條 學籍管理必須實事求是,學籍檔案必須妥善保存,不得弄虛作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學生學籍信息。
對休學、轉學、借讀、畢(結)業和表彰獎勵等弄虛作假的,塗改學籍檔案的,統計虛假瞞報的,無正當理由拒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教育行政部門將視情節對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學生或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不按本辦法辦理有關手續,由有關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糾正處理。
第五十六條 民辦學校違反本辦法,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十一、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三十日後執行。原已下發的學籍管理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廈門市教育局辦公室 2010年5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