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月前,因參加大型選秀綜藝《偶像練習生》而爆紅的小生組合——坤音四子成員之一卜凡鬧出解約糾紛。7月22日,卜凡工作室微博號開通,並發布首條微博:「『最好的禮物是你們』,長路漫漫,因你不凡。」間接宣布離開其原團隊ONER組合,自立門戶。隨後其原經紀公司發表聲明稱「對成立工作室一事並不知情,正在與卜凡聯繫並核對帳號信息,會儘快對此事進行正式說明。」當晚北京坤音娛樂經紀有限公司就做出聲明,聲明表示2017年與卜凡籤訂《獨家經紀合同》,現行為違反經紀合同,更嚴重損害ONER組合集體利益;希望卜凡回歸組合,並進行正常工作狀態;同時對其他第三方聲明坤音仍然是卜凡全球範圍內的獨家經紀公司,任何私自的商業都是對坤音娛樂合法權益的侵害。隨後,卜凡立即發布律師函,指出坤音娛樂經紀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存在嚴重違約行為,在經其多次溝通後仍然未予改正,且態度蠻橫。最後一紙訴狀將坤音娛樂經紀公司告上法院。
最近,卜凡與坤音娛樂的解約糾紛又一次出現在大眾眼前,9月22日,坤音娛樂發布聲明稱坤音娛樂在全球獨家排他代理卜凡的全部演藝事務,北京仕道嘉人傳媒有限公司未經坤音娛樂同意,擅自發布含卜凡姓名和肖像的微博,斐樂體育有限公司未經坤音娛樂同意,擅自並與卜凡達成品牌合作,均侵犯了坤音娛樂的合法權益,要求前述公司停止侵權行為。當晚卜凡通過微博帳號「凡星時光集」回應坤音娛樂的此次聲明,稱其已經通過書面發函的方式與坤音娛樂解除經紀合約,此事正在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坤音娛樂以合同義務約束第三方。
近些年來,藝人單方提起解約的情形並不少見,卜凡與坤音娛樂的糾紛也並非個例,究竟是哪一方違約,相信本案判決會給我們一個最終的答案。但仍有必要探討藝人解約的情形和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本期文章中,國際影視文化律師封躍平將詳細分析藝人解約相關法律問題,
國際影視文化傳媒律師封躍平告訴我們,《演藝經紀合同》具有居間、代理、行紀等綜合屬性,是一種綜合性商事合同,既非單純的代理性質,亦非行紀或勞動合同性質,不能孤立地使用「單方解除」規則。在演藝經紀合同中,公司一方的主要合同義務在於為藝人提供演藝經紀服務、發展藝人的演藝事業。經紀公司未履行主要義務的,不構成根本違約,藝人也不得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當然演藝經紀合同一般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並且是建立在誠實信用、自願公平的基礎上,只有這樣才有利於雙方共同發展。但當雙方已明顯缺乏繼續合作的信賴基礎的情況下,合同亦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目的難以實現,應當判決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不過,如若允許藝人成名後即以人身依附性為由隨意行使解除權,將使經紀公司處於不對等的合同地位,則屬於違背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不利於演藝行業的良性發展。因為演藝人員從新人發展至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成名藝人,除與其自身能力有關外,經紀公司在藝人的培養、宣傳、策劃、推廣以及知名度的提升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經紀公司亦為此付出較大的時間成本及商業代價。
需要注意的是,經紀公司與藝人間的專屬經紀合約並不產生獨佔的專屬經紀權,在藝人脫離經紀公司管理、擅自參與商業活動的情況下,經紀公司關於藝人及第三方的行為共同侵犯其專屬經紀權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支持。不過,一旦發生藝人擅自解約和跳槽的情形,公司對於其除了可以要求其賠償違約金之外,還可向法院申請行為禁令,禁止解約藝人重新籤約其他同業競爭公司。一旦行為禁令獲得法院支持,則對藝人來說將會承受巨大的損失。
如今這一事件,經紀公司一方以藝人未履行相應義務為由,同時告誡其他第三方商業公司不得與卜凡合作;藝人一方又以經紀公司未履行相應義務要求解除合同,到底誰是誰非,還要更加詳細的合同細節來考量,如果最終法院查明事實坤音娛樂並非違約一方,那麼卜凡以其4月29日向坤音娛樂送達解約函合同即告解除將不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