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人文清華講壇、網易、悄悄法律人
近期大連13歲少年殺人案應當如何處理?我國刑法是否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路遇老人摔倒該不該扶?我國是否會設立見危不救罪?
11月11日晚7點,著名法學家、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在人文清華講壇發表了名為《母親與女友同時落水該救誰?——無處不在的刑法學》的主題演講,不僅以刑法學原理解千古難題,並針對上述熱點問題進行了精彩解析,帶領大家認識無處不在的刑法學。 (Jlls)
聲明:景來律師對推文的導讀設定及標題修定擁有權利。轉載推文時需標明轉自景來律師公眾號,否則為侵權。
假如女友韓梅梅與母親同時落水,李雷有能力救人,但只能救一個人,倘若李雷救了韓梅梅後母親不幸遇難,構成犯罪嗎?張明楷教授按照三階層理論體系,從「不作為犯」角度進行了深入淺出的分析。首先,從構成條件符合性看,李雷對母親負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如果事發時他有履行這一義務的可能性,他本可以迴避母親遇難的結果卻沒有迴避,就符合「不作為犯」構成條件。其次從違法性看,不能因為李雷救了女友就認為其行為不違法,因為李雷對女友只有道德義務,不足以與對母親的法律義務構成「阻卻違法的義務衝突」,當然可以認為李雷不作為的違法程度降低。第三從有責性看,李雷具備所有的責任要素,尤其是具有期待可能性。當然,雖然李雷因深愛女友而優先救女友依然構成犯罪,但考慮到「期待可能性」的減少可從寬處罰。不過,如果事態確實危急,李雷根本沒有思考的時間就救助了身邊最容易救助的人,而這個人是其女友,則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針對很多人因為害怕被訛詐而不敢扶起路邊摔倒的陌生老人,張明楷教授表示,雖然此時在法律上沒有救的義務,但是從道義上仍然要扶,如果遇到訛詐也不必怕,堅決不讓他得逞;一旦對方去法院起訴,他就至少構成虛假訴訟罪,甚至可能觸犯詐騙罪。當然,扶人者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存,法律會鼓勵見義勇為者。圍繞這一問題,張明楷教授還做了前瞻性的探討,表示中國未來有可能設立「見危不救罪」。目前德國、法國等許多國家都規定有這個罪,即當他人生命處於危險狀態時,如果你經過了那個地方救助他是件輕而易舉的事情卻沒有救,就是犯罪,在德國處一年以下自由刑,在法國處五年以下自由刑。
張明楷教授還指出,科技的發展給刑法帶來了新的挑戰,例如關於自動駕駛汽車的問題,目前各種理論就爭議不休。一輛自動駕駛汽車在自己的線路上遇到違章的數位行人時,可否為了避免數人死亡而軋死一位沒有違章的行人?對此張明楷教授表示,「我傾向於肯定回答,生命是平等的,但是多數和少數是不一樣的。」
在談到有責性時,針對近期熱議的大連13歲少年殺人案,張明楷教授表示雖然這個少年的殺人行為是違法的,但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相關規定,該少年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因此司法機關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可以由政府對其進行收容教養,而不是放任不管。他認為我國刑法目前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是合適的,因為未成年人還沒有形成一種價值觀,他的價值觀在違法和合法之間不停地漂移,需要以保護為主;在歐洲84%以上的國家也是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用負刑事責任。有句法律格言是,「立法者不尊重稀罕事實」,即法律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規範,著重考慮普遍事實,而不看重罕見事實。關於是否要降低我國刑法中有關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門檻,張明楷教授表示需要有統計數據的支撐,如果統計結果表明,確實出現了很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那麼可以考慮降低年齡,但如果統計結果表明,類似犯罪並不多,甚至很多年才出一起,那就不應該降低。
在談到刑法和倫理的關係時,張明楷教授提醒大家不要用倫理的思考替代刑法的思考,如果一個人把自己的法律義務當做道德義務不履行,法益就會受到侵害,其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比如有的人本來應該救自己的小孩,但是他沒有救,結果救了別人的小孩,很多人都認為這個人道德很高尚,但其實這樣說的人是把小孩當成了父母的財產,當成了父母可以任意處置的東西。如果父母是犧牲自己的財產保護別人的小孩,的確道德高尚,但是小孩的生命不是父母可以隨便處置的,他的生命是和父母平等的,而且是法律規定要父母保護的。「你明明可以救自己的小孩而不救,我並不認為這是道德高尚。」
張明楷教授最後表示憲法規定我們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所有的糾紛都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大家沒有糾紛也可以從法律獲得智慧。「法律是最傑出的智慧,世世相繼,代代相承,由人類經久不斷的經驗和理性構成,經由陽光與真理的檢驗,精緻而優雅。沒有人比法律更聰明,立法者也沒有法律聰明,所以我們一定要信仰法律遵守法律。」
點擊下方「閱讀原文」,瀏覽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