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女孩被限制高消費,怎麼回事?

2020-12-23 希君律所

近日,金水法院執行人員對一名九歲兒童採取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引發廣大網友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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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陳蔓案時間軸

12月14日,有媒體報導稱河南鄭州一9歲女孩被限制消費,上了「老賴」名單。陳蔓(化名)出生於2011年。2012年,該孤女生父陳東賭博欠下高利貸,想賣房還債,但被女孩母親、外婆拒絕。陳東將二人殺害,把房子以69萬餘元賣給王某。王某支付55萬元後拿到鑰匙並出租,尚未辦理過戶。

2013年6月,此時陳東歸案被判處死刑,死前身無分文,所得20萬元給了哥哥陳前,後來20萬中的15萬又被女孩爺爺拿去做手術用了,35萬元不知去向。此後,買主數次起訴,要求確認購房合同有效或歸還購房款55萬元。2015年,鄭州市中院開始執行民事賠償判決,對「兇宅」預查封。

2018年,王某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歸還購房款,得到法院支持。2019年4月28日,陳蔓的爺爺奶奶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關於陳東名下的房產全部贈與孫女陳蔓。有關陳東的一切債務糾紛,他們都不予承擔,涉及涉案房子的一切糾紛,委託親家王維治全權辦理。2020年8月,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陳蔓需返還55萬元。10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11月25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向陳蔓發出限制消費令。

12月14日,一名認證為「9歲老賴案」女孩外公的帳號在網絡上發聲,講述了女孩背負55萬元債務並被法院限制高消費的大致經過,並在文末稱應該能讓孩子繼承這套房產,將來生活上能有個著落。

12月15日,女孩的養母也發布長文,表示家裡不是想「賴帳」的意思,只希望法院能從未成年保護角度出發,先調查清這些資金的真正去向,再決定去怎麼解決王先生的債權問題。

對於房產的問題,養母表示:「憑心而論,我們非常理解購買了「兇宅」的王先生,畢竟他真金白銀花錢了,但孩子爸爸沒把那55萬元留給孩子。他除了將20萬交給湖南老家親人外,另外35萬不知去向。」養母在長文中透露,這些年孩子的開支,大多是一個媒體朋友想辦法通過各方資助的。

12月16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凌晨發布致歉聲明,表示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錯誤的。該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費令,就此錯誤向當事人和網友誠懇道歉。

法律問題

那麼在這個事件中,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Q:1.陳東與王科籤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

A:《民事判決書》稱,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已確定不能繼續履行。此外,涉案房屋系陳東與王科的夫妻共同財產,合同解除後涉案房屋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繼承。綜上,法院於2019年6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一是認定原告王科與陳東籤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理由是:「房子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陳東沒有權利單獨決定將房產賣出。另外,王某先前明知這房子是陳東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仍然輕信了陳東要到南方發展的說辭,沒有進行查證,存在過失,不屬於善意取得」!二是被告陳蔓及其爺爺、奶奶在被繼承人陳東遺產範圍內承擔返還原告55萬元購房款的責任。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Q:2.法院能否直接拍賣房屋?

A:《民事訴訟法》第243條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也就是說,如果陳蔓方遲遲不償還這筆債務的話,法院有權直接拍賣房產,扣除欠款,餘下歸陳蔓所有,從而破開僵局。

Q:3.王科收取的租金是否應當返還?

A:王某收取的30多萬元的房租沒有法律依據,這錢應還給陳蔓,並且要算進利息。當然,上面提到的55萬的定金利息也應給予支持,畢竟這也是王某損失的一部分。根據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如果女孩是房主,那麼租金歸女孩,同時需要還債。如果女孩不是房主,那麼租金不歸她,並且她此時也沒有還債的義務。

Q:4.法院的判決是所謂的「父債子償」嗎?

A:不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在本事件中陳蔓的爺爺奶奶已經聲明放棄繼承房產,則女孩作為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要在繼承其父親陳東的遺產範圍內償還55萬元購房款及利息,並不是所謂的父債子償。

由於該房產為陳蔓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繼承法》第26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所以其父親的遺產應當是房產的一半,陳蔓以這部分遺產價值為限清償其父親遺留的55萬元購房款及利息。

Q:5.被限制高消費就是失信被執行人嗎?

A:事實上,兩者並不是同一個概念,此前網上媒體都使用了九歲女孩成為「老賴」這樣的字眼來報導,其中「老賴"並不是正經的法律術語,就我們日常表達習慣而言,一般可以將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稱為「老賴」,而將僅僅被限制高消費的人稱為老賴是網媒的誇大和誤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4條: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幾年前,為了更加科學區分「明明有錢而拒不履行」和「確實沒錢履行」的不同情況,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分離出「限制高消費」制度。

原則上,只要在法院有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未履行的,都會被限制高消費,其基本邏輯是這樣的:既然你沒有能力履行債務,自然也就沒有能力進行高消費,反過來講,如果你進行了高消費,說明你還是有一定償還能力,這錢不用來還債,卻用於個人高消費,那肯定不允許。

簡單的說,失信執行人名單帶有對一個人的否定評價和懲罰性,要麼是你沒有依法履行申報財產等義務,要麼有證據證明你存在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限制高消費則只是一種限制性措施,本身並不是對一個人進行否定評價或懲罰。

Q:6.法院對陳蔓發布限制消費令是否合理?

A:武漢大學社會學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呂德文稱,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判決的結果,當然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也許,也符合專業人士眼中的形式正義。但從社會情理上看,這無異於當代版的「拍案驚奇」。

呂德文表示,讓一個未成年人承擔父親的過錯,於情於理都不符合。限制一個根本就沒有消費能力的孤兒高消費,簡直是個笑話。無論如何,法律應該在保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再確定相關的法律責任。

03 結語

出現此類問題,最大的過錯方是女孩父親,明知自己房屋買賣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仍然賣給買主。

其次是買主王科,他在購買案涉房屋之前對該房屋系陳東與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陳東個人不具有完全處分權的事實是清楚的。王科輕信陳東的解釋,沒有充分取證調查,王科作為受讓人受讓案涉房產時存在過失,才導致了這起房屋產權糾紛。

至於女孩的外公不同意賣房,我們不能過度苛責他,他已年邁,無法陪伴女孩的成長,希望為女孩未來的生活留下保障也是情有可原。

事件被報導後,有網友感慨「法不容情」。可法律絕非天然與人們的情感認知相左,司法者應當致力於使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成人世界的利益糾葛,不應將未成年人推到前臺,讓其面對不能承受之重。而法律更不能獨立於人間冷暖之外,機械、刻板的司法難以得到人們的真誠認同。法、理、情融於一體,才能讓人感受正義、公平和溫暖,讓更多人由衷信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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