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千呼萬喚
最後一個公眾假期很快就到了
而且今年的中秋國慶又碰到一起啦
10月1日至8日放假調休足足 8天 呢!!
但不少職工在節假日期間
不得不堅守崗位
保障生活正常運轉,和諧有序
向堅守崗位的勞動者致敬!
國慶假期加班
工資應該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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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慶加班工資怎麼算?
今年中秋國慶雙節重疊,會不會補一天為法定假日呢,多一天3倍工資?有人認為4號或增加為法定節假日,理想中很美妙,但實際情況還要以國家有關部門通知為準。
在沒有補一天為法定假日的情況下,10月4日-8日都作為公休日或公休日的調休時間。
法定節假日:10月1-3日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員工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但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的三倍,也就是加班1天可補休3天。
10月4日-8日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這些時間內工作的,用人單位首先應該安排員工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
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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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02
國慶值班有加班費嗎?
一、值班和加班有什麼區別?
「值班」是指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該任務一般為非生產性的任務,如看門、接聽電話等,並且值班期間一般可以休息的。
「加班」是指勞動者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
如何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是否延續了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作職責,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二、加班費和值班費有什麼區別?
關於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的三倍。
對於值班費的計算,目前法律無明確規定,一般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來確定。
如果用人單位借「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實,實際上從事的是經營生產性工作,勞動者可以依法主張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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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
小李的月工資標準為5000元,如果他在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資為:
5000(元)÷21.75(天)×300%×1(天)=690(元),如果這3天都加班,加班工資為2070元。
如果他在10月4日、6日這兩天加班,且不能補休,期間每天加班工資為:
5000(元)÷21.75(天)×200%×1(天)=460(元),如果這2天都要加班,加班工資為920元。
03
加班費能到年底再發嗎
現實中,用人單位一般是在勞動者提供勞動後的下一個月支付上一個月的工資,即先上班後領薪。也就是說,不少單位都會在11月份發放10月份國慶期間的加班費。
那麼,加班費能拖到年底發嗎?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有的用人單位為防止員工跳槽,會扣下員工的加班費或工資的一部分到年底再發,這種情況屬於拖欠工資。
員工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要求補齊所欠工資,也可以以未足額發放工資為由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按實際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04
節假日返程遇到事故算工傷嗎
這樣的糟心事兒想必誰也不願意碰上。但還是需要知道,這種情況,屬於工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已發生的實際案例中,時間、路線、目的三大因素在對於「上下班途中」的認定缺一不可。返程旅途不符合時間、路線因素,返程路線也不符合上班的合理路線,如果出現事故,一般都不會被認定為工傷。
案例>>>
江西的程某在假期結束之後,順路搭程同鄉張某的轎車返回工作地點廣州,在途中由於張某的駕駛技巧不足,發生單方事故,造成程某肱骨骨折,之後程某欲向單位申報工傷,單位認為程某的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不屬於上下班途中,故拒絕程某的申請。
案例解讀:
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上下班途中是指以合理的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自己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上下班途中,且上下班途中一般也是具有經常性、普遍性和必要性的。
本案中程某是從江西老家返回工作地點廣州,假期返程雖然也是以工作為直接目的,但是並不符合條例關於合理時間與合理線路的規定,所以程某這種情況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規定,程某的情況不屬於工傷。
微信來源:勞動法寶
靜安區司法局在線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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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注】國慶假期8天加班工資怎麼算?值班算加班嗎?哪幾天有三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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