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資金周轉出現問題,養雞場老闆通過偽造材料、借名貸款的方式解決「燃眉之急」。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某和彭某東等人採取偽造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編造虛假建築協議的方式,虛報借名貸款人葉某1等人的收入,誇大還貸能力,以欺騙的手段向河南羅山農村商業銀行莽張支行累計申請貸款278萬元。
偽造材料借名貸款
10萬元回扣並未兌現
文書信息顯示,被告人李某與彭某東在楠杆馬堰合夥開養雞場,隨著資金周轉逐漸出現問題,二人便商量從銀行貸款緩解困難。不過,由於兩人名下都有貸款,不符合貸款條件,彭某東便提出借名貸款,並表示「自己與銀行的人關係好,貸款好貸」。
2011年11月,李某找到王某1,提出利用彭某東的關係找人幫忙貸款,貸款下來後,貸款人可以得到一定的回扣。幾經輾轉,葉某1最終答應了李某的請求,同意幫忙貸款。
據葉某1供述,李某稱事成之後給他10萬元,並且銀行的人知道貸款的實際使用人,所以這筆貸款肯定不會讓他還,彭某東還表示可以用這10萬元一起合夥在羅山做生意。
不久後,彭某東和李某與葉某1、王某1等人來到河南羅山農村商業銀行莽張支行和縣行辦理手續。彭某東還囑咐葉某1,「辦理貸款時不要多說話,聽他安排,讓在哪兒籤字就在哪兒籤字」。
信貸員李某1的證言顯示,彭某東找到當時的支行長劉某幫忙,劉某安排其當經放員,為葉某1辦理貸款。貸款的實際用款人是彭某東,採取的是受託支付的方式,錢直接打入彭某東的銀行卡內。李某1表示,「因這筆貸款是劉某安排的,自己沒有實地考核調查,調查報告是套用其他報告的模子寫的。葉某1和陶某的營業執照是彭某東辦貸款手續時帶來的複印件,並沒有與原件核對。」
利用審核的漏洞,彭某東、葉某1等人採取偽造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編造虛假建築協議的方式,虛報借款人葉某1及保證人王某1、楊某1、陶某收入,誇大還貸能力,以欺騙的手段向河南羅山農村商業銀行莽張支行申請保證貸款98萬元。不過葉某1表示,李某承諾的回扣並沒有兌現。
利用相同套路騙貸278萬
被告人最終獲刑
得手後的李某並沒有停止騙貸的腳步,2012年7月,李某夥再次夥同彭某東,找到陳某新、葉某2、葉某3、陳某1等人,由陳某新作為貸款人,由葉某2、葉某3、陳某1作為擔保人,採取誇大還貸、擔保能力的方式,在莽張支行騙取貸款90萬元,期限一年。貸款到手後,彭某東、李某將貸款取出自己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因實際貸款人病死,該筆貸款最終被銀行核銷,而被告人李某在此過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據陳某新的內弟王某1證言,陳某新與李某熟識。2012年李某找到陳某新幫忙貸款,並承諾給予一至兩萬元的好處費,陳某新也同意。但當時陳某新身體情況不好,王某1擔心陳某新出現意外後,貸款由讓王某1的姐姐償還。對此,李某稱,陳某新的妻子並沒有使用貸款,陳某新如果出現意外,貸款就不需要歸還。「如果公安局調查,就說不知道貸款的事,其他不要多說,並讓王某1對外說貸款是陳某新貸的,把事情都推到陳某新身上。」
利用相同的「套路」,被告人李某還夥同彭某東找到魯某,通過偽造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房屋建築協議等方式,虛報借款人魯某及保證人袁某、楊某2的收入,誇大還款能力,以欺騙手段向莽張支行申請保證貸款90萬元;貸款到期後,未歸還貸款本息,並於2014年3月31日採取上述欺騙方式再次以魯某名義重新申請一筆等額貸款用於歸還該筆貸款。
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夥同他人採取欺騙的手段,多次騙取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告人李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並責令李某將涉案未退贓款人民幣278萬元予以退賠,返還給被害人河南羅山農村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