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青島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有關事宜的通知》(點擊查看)。該通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按照自願原則,通過申請補繳土地收益價款的方式,取得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不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不需要補繳土地收益價款,住房性質保持不變。該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根據通知,2005年1月1日(含)後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且納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房),其購房人可申請取得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申請時,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請人為經濟適用住房登記的產權人,且經申請購買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共同申請人」)書面同意;籤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滿5年;為了購買該套經濟適用住房而按揭貸款並設定抵押的,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無法規、規章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申請的情形。
《通知》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的辦理程序:申請人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填報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資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數據共享情況,對提交資料範圍進行動態調整;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受理後,對符合條件的出具經濟適用住房土地收益價款繳款通知書,通知書應載明該房屋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價款金額、收款銀行帳號和繳款期限等信息;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土地收益價款後,持通知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不動產登記部門換發普通商品住房不動產權證書。申請人未在繳款期限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土地收益價款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通知書同時作廢。經濟適用住房變為完全產權房後需上市交易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相關規定執行,不再繳納土地收益價款。
對於備受關注的土地收益金繳納標準,通知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應按以下標準繳納土地收益價款: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內(含)申請繳納的: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價款=〔項目預(銷)售許可滿5年時該套住房市場評估價格-購買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面積×50%。
(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後申請繳納的: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價款=(申請完全產權時該套住房市場評估價格-購買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面積×50%。
市場評估價格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委託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下限的標準測算確定。每套住房的具體市場評估價格由申請人登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進行查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的,申請人無需繳納土地收益價款。
《通知》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其中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實施; 嶗山區、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實施。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可結合實際參照本通知組織實施。(大眾報業·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肖芳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