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事關國家安全。8月19日,昌平法院發布《金融審判與金融風險防範白皮書(2015-2020)》,指出三類金融案件高發,其中信用卡糾紛突出,主要因逾期還款引發。
三類案件佔比達八成以上
白皮書顯示,2015年至2019年,昌平法院共新收涉保險、銀行、融資租賃、金融擔保、企業借貸等金融商事案件2659件,佔全院商事案件的14.22%,總標的額81億元。其中,金融擔保類案件、涉銀行金融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數量位列前三,總佔比達82.88%。而且,該三類案件調解率明顯低於其他金融商事案件。
具體分析,信用卡糾紛是涉銀行金融商事案件中最為突出的案件類型,糾紛佔比達71.8%,此類案件多為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費後不能按期還款引發。部分持卡人利用自身前期較好的信用記錄,在多家銀行辦理高透支額度的信用卡,利用不同信用卡還款日期的差異不斷拆兌,以實現融資或套現,最終導致資金周轉出現障礙,引發多筆信用卡逾期,產生訴訟。
另外,網絡保險糾紛呈遞增態勢。近五年,昌平法院共受理網絡保險案件128件,佔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30%。審判實踐中發現,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依據多為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格式條款效力往往成爭議焦點。
此外,融資租賃提供方強勢締約地位明顯、案件公告鑑定比例高等,也是金融商事案件的顯著特點。
金融機構風險防控能力不足
總結金融商事案件,法院發現,反映出5個金融運行問題及風險。
首先,金融機構管理不規範,風險防控能力不足。審判中發現,部分金融機構存在內部管理鬆懈、審核把關不嚴、監管措施缺失等問題。在締約過程中未建立完善縝密的資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導致客戶資信狀況良莠不齊。而且,貸後缺少監管措施,缺乏對貸款資金流向的監管,未能及時跟蹤發現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資信變化,錯過回收時機。
同時,投資者風險意識缺位,識別能力弱。部分投資者基本投資理念、法律知識等方面較為匱乏,安全意識不強,存在投機心理,盲目相信高息回報,激情投資,甚至在出現風險苗頭後仍未能有效辨別,最終被套牢。
並且,履約行為不適當,借貸雙方存在失信行為。部分金融機構在業務操作流程上存在漏洞,營銷人員為片面追求銷售業績,誤導金融消費者;還有的金融機構濫用合同解除權,不當加重金融消費者的責任承擔。另一方面,借款企業、個人缺乏誠信意識,存在提供虛假信息,惡意拖欠債務等情形。
法院還發現,金融機構互保聯保現象突出,一家不良企業就可能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此外,目前擔保方式不靈活,市場活力難以激發。
法院建議
構建金融糾紛防控預警機制
對於種種問題,法院建議,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風險內控機制,嚴格審核借款人、擔保人資信狀況與履約能力;嚴格按照監管規定和業務規則履行風險評估、信息披露、解釋說明等義務,杜絕代籤名等不規範行為;加強貸前審核、貸中監控、貸後追蹤,認真做好發放貸款、管理貸款、收回貸款各環節的審查和落實;注重從業人員風險防範、職業道德、金融知識等方面的培訓,教育引導從業人員在業務宣傳、合同辦理、貸款審批等方面依法合規操作,將金融風險控制在前端。
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應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引導金融消費者理性投資,提高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避免盲目投資和衝動交易。
並且,法院建議,構建金融糾紛防控預警機制。開展金融矛盾糾紛排查摸底工作,運用數據化資源和手段,深入摸排重點領域風險隱患,對可能引發金融風險的不穩定因素,早發現、早防控、早化解。
同時,加強金融市場監管力度。法院認為,金融企業和金融中介組織的違規操作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不穩定,危害性較大。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分級監管模式,加強對重點機構、高風險業務的監管,對不同規模、風險度不同的機構適用不同的監管力度和頻率。重點加強對新型金融組織及新型金融交易形式的監管,將從事類金融交易行為的各類非金融理財機構、交易場所等納入監管範圍,細化市場準入、市場運行等規範。對從事違法金融活動的企業、個人及時依法制裁,清理不合格的、曝光失信的、取締違法違規的,減少融資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高健
編輯:匡峰
流程編輯 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