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這個話題也來自群裡。
有童鞋問,經常看你提到群,到底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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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裡討論的是in its sole discretion的翻譯,答案各有側重,我們今天卻想聊聊這個短語到底是用來做什麼的。
這個短語我第一次見到,就特別好奇。因為我不知道它是用來幹什麼的。
合同中的話語總是要發揮一些功能,簡單說就是授予權利、設定義務。那它是做什麼?
它經常出現在做決定、做選擇的場合,比如:
The tenant shall not assign its rights under this lease,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landlord. The Landlord may give or withold that consent in its sole discretion.
介詞除了用in,也有用at的,即at its sole discretion。
還有各種變形:
in its absolute discretion,或者in its reasonable discretion,或者in its absolute sole discretion
加這麼多形容詞,是為了伸縮discretion的範圍。當然,美國法院也有觀點說,不管加什麼,都得遵守誠實信用(good faith)這個大原則。所以,加了也是白加。
這牽扯到法律上的討論,咱沒精力研究這個,只想說一下,我最後怎麼把它整合到自己的已有認知體系裡邊的。
認識都是從已知到未知。從A到B,再從B到C。簡單說,得把新知識跟舊知識聯繫起來,才能真正消化吸收,為己所用。
說discretion給當事人裁量權、自主權、決定權等等,都有點隔靴搔癢。真正讓我明白的是一本書裡的觀點。
它說,這discretion是一種discretionary authority,是合同賦權的一種形式,其他形式還有claim,power等。
Claim即請求權,是right的核心含義,對應相對方的義務。Power則是一種權力,類似於形成權,處分權也是power。
看到這,估計熟悉英美法的童鞋就看出點眉目了。這不就是分析法學搞的那一套法律關係(權利)分類嘛!
確實。只不過這本書的作者把理論應用到實踐,寫的是合同起草的實務書,所講道理卻是其來有自。
霍菲爾德的名字,在我們的文章裡也出現多次了。這裡舊調重彈。
在他那裡,權利包括多種形式:claim, privilege, power和immunity。Claim和power上邊講了,immunity跟今天主題無關。剩下就是privilege了。
對了,今天的discretion或discretionary authority其實主要就是privilege。
這裡的privilege不是「特權」,是「行動自由」。有privilege,就是沒有duty,相對方也就沒有claim。
比方說,我能自主做決定,就意味著我沒有徵求你的同意的義務,你也沒有要求我徵求你同意的權利。
複雜的道理不多說,有興趣可以去看霍菲爾德的那兩篇論文,或看法大王湧教授的相關論文(能看到他的博士論文更好,還記得在法大圖書館翻出來時欣喜的樣子)。
弄明白這些,也就能理解上邊合同實務書作者的一個觀點:
說甲方有權利做某事,別用may,用have the right to do/ be entitled to do
May是privilege的表現形式,本質上是講主語的行動自由,right或entitle則是claim,是請求權,對方負有義務。
相反,如果只是說主語行動自由,不牽扯對方的履行義務,則可以考慮用may。另外,may和discretion沒有必要並用。
翻譯上,我覺得群裡猴哥的譯法就蠻好:自主決定。還能跟民法的意思自決原則扯上邊,立馬高大上起來。
以上是我對in its sole discretion的理解脈絡。每個人知識背景不同,新知識的理解和接收管道也不同。歡迎各位分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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