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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關於票據法上的付款,說法正確的是
A.付款是票據行為
B.付款是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C.付款是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為
D.付款人需要在票據上記載和籤章
26、付款人期前付款的後果是
A.只要構成善意付款,對真正票據權利人不再承擔責任
B.與到期付款的效果一樣
C.付款人可以要求持票人返還所得票款
D.對錯誤付款承擔責任
27、持票人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後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或票據各債務人的時間 是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
A.3日內B.4日內C.5日內D. 10日內
28、追索權行使的形式要件是
A.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
B.承兌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產
C.通知前手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
D.提供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的證明
29、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必須記載事項不包括
A.無條件支付承諾B.付款地
C.出票人籤章D.收款人名稱
30、允許以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的資金關係抗辯持票人的票據是
A.銀行本票B.銀行匯票
C.銀行承兌匯票D.支票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並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塗黑。錯塗、多塗、少塗或未塗均無分。
31、屬於有價證券的有
A.股票B.發票C.提單
D.支票E.房地產證
32、票據債務人有
A.背書人B.持票人C.受託收款人
D.承兌人E.本票出票人
33、屬於票據法中對人的抗辯的事由有
A.票據籤竄不符合法律規定B.持票人重大過失取得票據
C.持票人無償取得票據D.付款人未收到出票人資金
E.出票人受欺詐籤發票據
34、在我國匯票到期日的種類有
A.見票即付B.見票後定期付款C.分期付款
D.出票後定期付款E.定日付款
35、承兌行為應具備的要件包括
A.有承兌協議
B.承兌電請人交付保證金
C.承兌人審查出票人與收款人之間交易關係憑證
D.承兌人在票據上籤章
E.在票據正面記載承兌的意思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5分,共20分。
36、簡述票據權利與票據密不可分的體現。
37、簡述票據行為的外觀解釋原則。
38、簡述票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在票據責任關係上的特點。
39、簡述票據的除權判決具有的效力。
四、論述題:本大題共1小題,10分。
40、試述設定票據無因性的理由。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10分,共30分。
41、案例:甲公司為支付貨款,籤發並向乙公司交付一份自己為付款人的商業承兌匯票,但收款人沒有填寫。乙公司為向丙公司還款,將匯票交付給丙公司。丙在收款人欄填寫自己名稱後將匯票背書給丁公司。票據到期,丁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絕。甲公司稱:第一,此匯票籤發違反票據法而無效;第二,此匯票是開給乙公司的,現收款人為丙公司,違反授權。
問題:(1)甲的出票行為是否有效?
(2)丙填寫票據是否違反授權?是否有效?
(3)丁可以對誰主張權利?
42、案例:一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是甲,承兌人是乙,收款人及以後背書人依次是丙、丁、戊、己, 背書連續,最後被背書人是庚,匯票到期日是2014年1月11日。由於庚公司人員變換,這份匯票被遺忘,直到2017年2月28日被發現。庚當日向乙請求付款,乙拒絕、乙稱在票據到期前向甲收取了與票面金額等值的款項,這筆錢已在2016年9月退還給甲
問題:
(1)這份匯票在2017年2月28日是否有效?
(2)庚有何救濟辦法?
(3)庚可以對甲、乙、丙、丁、戊、己都主張權利嗎?
43、案例:鍾大公司於2013年12月4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稱自己是一份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匯票的收款人星雨公司於2013年11月28日發現匯票遺失,故申請公示催告該院於同日立案受理,於2013年12月16日在《人民法院報》發出公告。2013年12月18日, 沙崗公司申報權利並提交了匯票,匯票記載出票人為鍾大公司,收款人為星雨公司,付款方 為JT銀行NY分行,出票金額為900萬元,出票日為2013年11月28日,到期日為2014年 5月28日背書人分別為:星雨公司、蓮花公司、沙崗公司,背書人均在「背書人籤章」處籤章,但未記載背書時間,法院於2013年12月31日終結公示催告程序。2013年12月30 日,星雨公司向法院起訴稱,2013年11月29日星雨公司不慎遺失銀行承兌匯票,該票 經非法背書後,現票據實際持有人為沙崗公司沙崗公司的前手蓮花公司與星雨公司之間並無真實的交易關係,沙崗公司取得該票據缺乏合法性。星雨公司請求確認銀行承兌匯票權利歸其所有。沙崗公司辯稱,星雨公司在取得訴爭票據後,在票據的背書欄籤章,表明其同意票據轉讓或流通的事實,其不是票據最後持有人,依法不享有票據權利。星雨公司與蓮花公司存在真實的交易關係,其將訴爭票據交付蓮花公司作為借款,該票據的轉讓行為已經完成。沙崗公司以合法方式取得並持有該票據,依法享有票據權利
法院查明,鍾大公司將銀行承兌匯票作為貨款支付給星雨公司,沙崗公司提交的匯票背書時間未記載。法院認為背書日期應視為票據到期日2014年5月28日前,而在匯票到期日前出票人已經申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的行為無效,匯票上載明的票據權利應當歸星雨公司所有。星雨公司的主張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沙崗公司主張票據權利證據不足,理由不當,不予支持。
問題:(1)鍾大公司申請公示催告是否合法?
(2)星雨公司以自己與蓮花公司之間不存在真實交易關係為理由,認為沙崗公司取得票據不合法,這個觀點是否正確?
(3)法院以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票據到期日前背書,推定背書發生在公示催告期間,認為轉讓票據的行為無效,此觀點是否正確?
(4)此匯票權利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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