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化辦學最矛盾的一點就是如何明確集團總校長和校區執行校長的職責範圍?管理推進過程中既要避免各校區各自為陣,又要避免因集團化辦學讓校區變得被動等靠要,喪失了發展的主動性。這方面必須要擬定清晰的職責,同時也要形成發展的共識,制度和文化缺一不可。下面具體談三點看法:
一、首先明確集團總校長的主要職責
集團總校長的職責是主持集團全面工作,直管集團發展規劃和核心校區的工作。核心校區就是集團化辦學的標杆和母體。
主持教育集團全面工作就是在上級教育部門(或董事會)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依法治校,創造性地開展各種教育教學活動,確保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水平,推進教育改革,探索有效的教育集團辦學模式和管理運行機制,全面完成集團學校教育教學任務。
全面規劃工作是指按照教育規律和集團實際,統籌安排各項工作,全面負責集團工作目標、發展規劃的制定,並認真組織實施、檢查和總結,提出改進措施和意見,按規定向上級和集團教職工報告。集團總校長要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主持集團辦公會議(一般一周一次,會期半天)和自己主管校區行政會議,研究決定集團的重大問題,制定規章制度,規範集團管理。注意:集團總校長如果不擔任